学校制度

 

  

沪海洋办〔20184

  






关于印发《上海海洋大学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学院(部)、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经201873日校党委常委会审定,现印发《上海海洋大学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上海海洋大学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

  

  

上海海洋大学

2018712

  

  

附件

  

上海海洋大学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落实学校各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信访工作责任,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问题发生,推动信访问题及时就地解决,依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上海市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结合学校信访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要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工作原则,综合运用督查、考核、奖惩等措施,依法规范各单位履行信访工作职责,把信访突出问题处理好,把群众合理合法利益诉求解决好,确保中央和上海市关于信访工作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第二章责任内容

第三条 学校各级领导班子承担以下信访工作责任:

(一)将信访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分析信访形势、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从人力物力财力上保证信访工作顺利开展;校党委常委会每年至少听取一次信访工作专题汇报,研究解决重要问题;

(二)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机制,与师生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听取广大师生员工意见和建议,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导致信访问题的矛盾和纠纷;

(三)认真听取群众的意见建议,积极采纳群众的合理化意见建议,及时调整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改进工作作风;

(四)在预防和处理本单位信访问题中负有主体责任。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和信访风险防控预警;针对具体问题明确责任归属,确保诉求合理的解决到位、诉求无理的思想教育到位、生活困难的帮扶救助到位、行为违法的依法处理。

第四条 学校、各处室和二级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信访工作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分工实行“一岗双责”,对职权范围内的信访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校领导班子成员应以利于问题解决为原则,根据学校的统一安排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各级领导班子成员应当阅批信访办公室送交的群众来信和网上信访;研究政策性、普遍性、典型性信访问题;主动协调信访事件,推动依法、及时、就地处理信访事件,避免矛盾拖延或者激化。

第五条 各单位工作人员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应当遵守群众纪律,秉公办事、清正廉洁、保守秘密、热情周到。工作人员与信访人或者信访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六条 信访办公室承担以下信访工作责任:

(一)协调、指导、监督校内各处室和二级单位落实上级关于信访工作的部署要求;

(二)依照法定程序做好各类信访工作的来访接待、受理、转送、交办信访事项;

(三)促进信访问题的依法、及时、就地解决;

(四)健全规范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信访工作联席会议成员由学校办公室、纪委办、监察处、组织部、宣传部、人事处、教务处、学生处、研究生院、保卫处、后勤管理处、工会等部门负责人组成。信访工作联席会议要分析研判信访工作形势,不断增强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问题发生、推动信访问题及时就地解决、做好信访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给予处分的建议,推动信访工作机制创新,形成逐级落实信访工作责任的局面;

(五)完善督办机制,对信访工作存在问题的单位,及时督促整改,对责任不落实、问题不解决导致矛盾增加或激化的,及时向学校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六)规范信访事项办理流程,明确工作职责,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合法诉求,切实做好初信、初访工作,避免初信、初访转为重复信、重复访。严格执行教育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相关规定,引导群众按照法定途径和程序,理性反映诉求。全程记录信访事项的处理情况,方便信访人查询和监督。

第七条 各处室和二级单位承担以下信访工作责任:

(一)对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信访工作受理办理程序,规范、及时、妥善处理,并答复信访人;对责任交叉或者需要协助的信访事项,由主办单位牵头办理并答复信访人,协办单位加强配合;

(二)推进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并积极向群众开展宣传引导工作。

  

第三章督查考核

第八条 校党委将信访工作纳入督查范围,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专项督查,重点督查政策落实情况、重要信访事项处理情况、领导干部落实信访责任制情况等,由纪委办、监察处具体实施。加强督查结果运用,在适当范围内通报督查情况。

第九条 信访工作纳入目标责任制年度考核,由信访办公室具体实施。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评的重要参考。组织部在干部考察工作中,应当听取信访办公室意见,了解掌握领导干部履行信访工作职责情况。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条 校内各处室和二级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细则所列责任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因决策失误、工作失职,损害群众利益,导致信访问题产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未按照规定受理、转送、交办和督办信访事项,严重损害信访群众合法权益的;

(三)未按信访办公室转办要求及时协调处理,推诿扯皮,造成群众反复信访,导致矛盾激化的;

(四)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乱作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严重损害信访群众合法权益的;

(五)违反群众纪律,对待信访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或者打击报复信访人的;

(六)瞒报、漏报、误报、缓报信访工作中的重大、紧急事项和信访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对发生的大规模集体访、突发事件或者信访负面舆情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对信访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给予处分等建议重视不够、落实不力,导致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

(九)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失职失责情形。

对前款规定中涉及的集体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负责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或者行为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涉及的个人责任,具体负责的工作人员承担直接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负责人承担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 根据情节轻重,对校内各单位领导干部、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采取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的方式进行。上述追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纪检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和信访部门在追究信访工作责任工作中,应当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第十三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提出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的具体解释工作由信访办公室承担。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上海海洋大学办公室                      20187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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