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洋大学国家助学金评定实施细则

作者:依力亚斯·牙力坤     索取号:G1051002000-2026-0136     发布时间:2026-08-06     浏览次数:14 


为认真做好我校学生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切实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1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上海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规〔2025〕8号)的有关规定和上海市教委学生处有关会议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上海海洋大学国家助学金评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  评选范围

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预科)在校生中经我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条  资助名额与标准

1.资助名额:根据每年上海市教委分配的名额

2.资助标准: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档次标准设为两档:一档每生每月资助420元,二档每生每月资助320元;每年按10个月发放。

第三条  评选条件与档次划分

1.评选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操行评定为合格以上(含合格);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6)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具备评选资格:

(1)日常生活消费奢侈、生活铺张浪费者;

(2)凡违纪者自处分公告之日起至处分解除之日前、自通报批评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或受过公安部门行政处罚或被处于刑事强制措施、法院审理判决刑罚。

2.档次划分

家庭经济困难认定为特别困难的学生才能申请每生每月420元的国家助学金;家庭经济困难认定为一般困难的学生只能申请每生每月320元国家助学金。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中有以下情况者,可以优先获得420元/月档次的国家助学金。

(1)属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残疾人子女;

(2)水产养殖、海洋渔业等艰苦专业同学;

(3)获校级及以上先进个人称号、在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有突出表现者;

(4)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者。

第四条  评选程序

1.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由各学院具体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自愿在学校学生资助系统网上申请,辅导员(班主任)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并结合学生的综合表现召开班委会,提出推荐意见(班委会意见表请学院存档备查,保存期限为五年)。经学院审核公示,公示期间学生对评审结果有异议,可在3个工作日内向学院资助工作小组书面申诉;学院3个工作日内核查答复,学生对答复不服可向校学生资助中心申请复核。

2.学院公示无异议后,经校学生资助中心复核,校级公示5个工作日,报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审定后,经主管领导审批,学校将评审结果上报市教委备案。

第五条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1.按照文件要求,确定获助学生准确信息和获奖金额后,由学校财务处将国家助学金足月足额直接打入学生银行卡账户。

2.学校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评审和发放工作,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有关规定,专款专用,不截留、不挤占、不挪用,同时接受财务处、审计处及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条凡是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者取消当年度各项助学金评审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第七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报送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凡与本规定相抵触之条文均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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