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洋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细则

作者:依力亚斯·牙力坤     索取号:G1051002000-2026-0135     发布时间:2026-08-06     浏览次数:10 


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上海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规〔2025〕8号)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上海海洋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细则。

第一条  评选范围

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中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品学兼优学生。

第二条  奖励名额与标准

1.奖励名额:根据每年上海市教委分配的名额。

2.奖励标准:国家励志奖学金每人每年6000元。

第三条  评选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操行评定等级为合格及以上,等级为优秀者优先;

5.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生活俭朴;

6.当学年课程成绩无不及格(补考者不得参评),获得人民奖学金者优先;

7.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8.具有自我解困的意识,愿意通过自己的努力积极解决经济上的困难;

9.在同等条件下,艰苦专业、获校级及以上先进个人称号、在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有突出表现者优先。

10.凡违纪者自处分公告之日起至处分解除之日前、自通报批评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受到公安部门行政处罚、或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法院审理判决刑罚的学生不得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在同一学年内,同一普通高校学生只能申请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或上海市奖学金三项中的一项。

第四条  评选程序

1.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由各学院具体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自愿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同时在上海市学生资助系统网上申请。辅导员(班主任)根据学生成绩及综合表现填写推荐意见,学院审核后提出推荐意见,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学生对评审结果有异议,可在3个工作日内向学院资助工作小组书面申诉;学院3个工作日内核查答复,学生对答复不服可向校学生资助中心申请复核。

2.学院公示无异议后,经校学生资助中心复核报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审定后,校级公示5个工作日,经主管领导审批,学校将评审结果上报市教委审核。

第五条  各级评审小组

1.学院评审小组:以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为组长,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为组员组成;

2.校级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以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为组长,审计处、财务处、学生处负责同志为组员组成。

第六条  奖学金发放

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上海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当年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学校将获奖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七条 凡是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者取消当年度各项奖学金评审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第八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报送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凡与本规定相抵触之条文均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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