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洋大学国家 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评审细则

作者:依力亚斯·牙力坤     索取号:G1051002000-2026-0130     发布时间:2026-08-06     浏览次数:10 


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上海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规〔2025〕8号)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上海海洋大学国家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评审细则。

第一条 评选范围

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条 奖励名额与标准

1.奖励名额:根据每年上海市教委分配的名额

2.奖励标准:国家奖学金:每人每年10000元;上海市奖学金:每人每年8000元。

第三条 评选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操行评定为优;

5.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0﹪,当学年获两次一等人民奖学金优先;

6.在同等条件下,艰苦专业、获校级及以上先进个人称号,在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有突出表现者优先;

7.凡违纪者自处分公告之日起至处分解除之日前、自通报批评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受过公安部门行政处罚或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法院审理判决刑罚的学生不得申请。

 ★:在同一学年内,同一普通高校学生只能申请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或上海市奖学金三项中的一项。

第四条 评选程序

1.国家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由各学院具体负责。学生自愿填写相关《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同时在上海市学生资助系统网上申请。辅导员(班主任)根据学生成绩及综合表现填写推荐意见,学院审核后提出推荐意见,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学生对评审结果有异议,可在 3 个工作日内向学院资助工作小组书面申诉;学院 3 个工作日内核查答复,学生对答复不服可向校学生资助中心申请复核。

2.学院公示无异议后,经学生资助中心复核,报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审定后,校级公示5个工作日,经主管领导审批,学校将评审结果上报市教委审核。

第五条  各级评审小组

1.学院评审小组:以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为组长,辅导员、班主任为组员组成;

2.校级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以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为组长,审计处、财务处、学生处负责同志为组员组成。

第六条  奖学金及证书发放

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上海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当年国家、上海市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学校将获奖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待国家、上海市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下发后统一发放,国家奖学金和上海市奖学金证书遗失不补。

第七条凡是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者取消当年度各项奖学金评审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第八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并报送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凡与本规定相抵触之条文均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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