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洋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作者:姜博     索取号:G105191919-2026-0008     发布时间:2025-05-20     浏览次数:10 



上 海 海 洋 大 学 文 件




沪海洋〔202544

直线 6




关于印发《上海海洋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

章程》的通知


各学院各处室各直属部门:

为进一步促进我校学位与本科生、研究生和成人学历教育的持续健康发展,加强学位授权学科的建设,保证本科生、研究生和成人教育的培养质量和学位授予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上海海洋大学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修订《上海海洋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章程》(修订稿)经校内征求意见无异议,提交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会议审定通过。现将修订的《上海海洋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海洋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上海海洋大学

2025520

附件


上海海洋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促进我校学位与本科生、研究生和成人学历教育的持续健康发展,加强学位授予点的建设,保证本科生、研究生和成人学历教育的培养质量和学位授予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和《上海海洋大学章程》有关规定,设立上海海洋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组织机构

第二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学校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负责人、教学科研人员组成,组成人员为不少于九人的单数。主席由校长担任。

学位评定委员会任期四年,在届中,担任学校和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依职务替换原则进行更换,学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对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进行调整、增补。

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负责学位评定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三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学院或学科、专业设立若干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主席一人,由院长或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经分委员会主席提名,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通过,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随学位评定委员会同步换届。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开展工作,也可以接受学位评定委员会委托履行相应职责。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一)审议学校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二)审议学位授予点的增设、撤销等事项;

(三)作出授予、不授予、撤销相应学位的决议;

(四)研究处理学位授予争议;

(五)受理与学位相关的投诉或者举报;

(六)审议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七)审议优秀硕士、博士学位论文;

(八)审议其他与学位相关的事项。

第五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

(一)审议本分委员会所辖学科、专业学位授予的具体标准;

(二)审查并提出增设、撤销学位授予点等事项的建议;

(三)审查并提出授予、不授予、撤销相应学位的建议;

(四)受理学位授予争议,提出处理意见;

(五)受理与学位相关的投诉或者举报;

(六)审查并建议或认定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七)审查并建议优秀硕士、博士学位论文;

(八)学位评定委员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工作程序

第六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作出决议。审议本章程第四条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列事项或其他重大事项的,会议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决议事项以投票方式表决,由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七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不得无故缺席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不能委托投票,不能出席者应向主席请假并在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一年2次及以上未经批准不出席会议者视为自动退出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八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在讨论、审议或决定与委员本人或其亲属有关的事项时,该委员须回避。

第九条 根据会议议题内容,可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确定邀请相关人员列席。

第十条 对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审议结果,分委员会如有异议须在一周内提出复议。复议请求征得不少于三分之一的委员同意后,相关事项提交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复议。经复议后做出的结论不再复议。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章程经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上海海洋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沪海洋研〔20209号)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 本章程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上海海洋大学党政办公室20255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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