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海 海 洋 大 学 文 件
沪海洋发〔2021〕4号

关于印发《上海海洋大学学术委员会
章程》的通知
各学院(部)、各处室、各直属部门:
为促进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充分发挥学校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的作用,规范校学术委员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上海海洋大学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按照程序制定《上海海洋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经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海洋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上海海洋大学
2021年10月17日
附件
上海海洋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充分发挥上海海洋大学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的作用,规范校学术委员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上海海洋大学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校学术委员会坚守学校使命,维护学校学术声誉,倡导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服务学校发展战略,独立、公平、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四条学校尊重和维护校学术委员会的地位,支持其履行职权,保障其决议的执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校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处理校学术委员会日常事务。秘书处设在学科建设办公室,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长由学科建设办公室主任兼任。秘书处的运行经费应纳入学校预算安排。
第六条校学术委员会下设若干专门委员会,负责专项学术事务的议事与决策。在学院(部)设置学术分委员会(简称院学术分委会),院学术分委会是学校基层学术议事机构,负责本学院(部)学术事务的议事与决策。
专门委员会、院学术分委会应制定各自章程,报校学术委员会审批。专门委员会和院学术分委会根据法律规定、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
专门委员会和院学术分委会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工作指导和监督,需向校学术委员会提交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报告,审议、审定、评定结论及会议纪要应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备案。院学术分委会向院(部)党政联席会汇报。
第七条校学术委员会下设教学指导委员会、科学研究委员会、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人才队伍建设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经校学术委员会同意,可以撤销或增设其他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名,校学术委员会通过。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出其委员候选人名单,由校学术委员会通过。委员可以由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以外的人员组成。
(一)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校教学学术事务等的议事机构,秘书办公室挂靠教务处;
(二)科学研究委员会是学校科研学术事务等的议事机构,秘书办公室挂靠科学技术处;
(三)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是学校学风、学术伦理与道德事务等的议事机构,秘书办公室挂靠科学技术处;
(四)人才队伍建设委员会是学校人才队伍建设与发展事务等的议事机构,秘书办公室挂靠人事处。
第三章职责
第八条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审定教师录用、岗位和职务聘任等的学术标准与规程、学术道德规范等学术管理制度;
审定校级专门委员会和院学术分委会章程,指导专门委员会和院学术分委会的工作,授权或委托专门委员会处理专项学术事务;
审议学校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审议学科专业设置等事项;
评定或授权评定并推荐教学和科学研究成果奖、项目、人才等;
受理审查学术不端行为、学术评价争议,复议、裁决学术纠纷;对前述调查做出结论,同时向学校及相关部门提出最终处理建议;
对学校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学校预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分配与使用以及中外合作办学、重大项目合作等提出咨询意见;
审议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九条校学术委员会可就具体学术事务,要求各专门委员会和职能部门做出说明或提交审议。
第四章委员
第十条校学术委员会实行定额席位制,委员人数应当与学校的学科、专业、学位点设置相匹配,总人数为不超过39人的奇数。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分为职务委员和教授委员。
职务委员的产生。根据工作需要,职务委员为由校长和分管教学、科研的副校长担任。职务委员的职务如有变动,由其接任者自然替补。
教授委员的产生。学校根据学科布局及其特色优势等因素,合理确定学院(部)的委员名额,使校学术委员会的构成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公平性。教授委员应由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教授委员的产生,应当经“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的民主推荐方式产生候选人建议名单,由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报校长办公会审议、校党委常委会审定。
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学校可根据事业发展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学术代表,担任特邀委员,参与专门学术事务。特邀委员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审定后确定。
第十一条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校党委常委会提名,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获2/3以上委员同意通过后担任。
第十二条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具有高尚的学术道德;
(二)学术造诣深,学术声望高;
(三)学风端正,治学严谨;
(四)公道正派,责任心强;
(五)有积极参与学术议事的强烈意愿;
(六)原则上在上级和学校规定退休年龄前能任满一届。
第十三条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熟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校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校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章程或校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循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对校学术委员会审议的保密事项恪守保密义务;
(五)学校章程或者校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但连任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届。每届新委员人数应不少于委员总数1/3。
第十六条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由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健康状况、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六)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得缺席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须向秘书处请假并备案。一年内2次无故缺席会议,或任期内累计4次无故缺席会议的委员,将视作自动辞去校学术委员会委员职务。
第十七条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校长担任委员的,由校党委书记聘任。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增补可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校党委常委会同意后由校长聘任。
第五章运行制度
第十八条校学术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由主任会议确定议题,秘书处负责会议组织工作,提前将议题和会议时间通知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校学术委员会可以授权专门委员会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履行相应职责。
第十九条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主持时,可委托一名副主任委员代为主持。秘书长列席全体会议。
第二十条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不得无故缺席全体会议。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应事先向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表决。
第二十一条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可根据工作需要主持召开主任会议,商议校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主任会议成员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组成,秘书长列席主任会议。
第二十二条校学术委员会议决事项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表决,应当经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三条校学术委员会议表决事项,一般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也可根据事项性质,由会议主持人选择以举手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遇有紧急事项需要表决时,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商定,可进行通讯表决。特邀委员可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但不参与表决。
第二十四条校学术委员会在审议事项时,应根据相关事项性质,分别邀请相应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五条校学术委员会在召开会议时,可由主持人决定要求当事人或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陈述意见或接受询问,或者邀请相关专家学者列席会议,充分听取意见。
第二十六条校学术委员会在审议、评定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利益相关的事项时,相关委员应主动回避。
第二十七条校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根据所涉事项性质在相应范围内予以公示,并明确相应异议期。
对于校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相关单位或当事人在公示期内如有异议,可于异议期内向秘书处提出书面复议申请,由秘书处征得1/3以上委员同意后召开全体会议予以复议。经复议后做出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八条校学术委员会及其各专门委员会、院学术分委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学校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第二十九条校学术委员会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与建议,对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章程中涉及的专门委员会和院学术分委会章程,在得到校学术委员会批准认可后和本章程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学校此前发布的有关规章、文件中的相关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部门有关规定有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上海海洋大学办公室2021年10月18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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