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洋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和国家相关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批准或备案设置相关专业时规定的学科门类授予相应学士学位。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中外合作办学学院学生、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港澳台侨学生及境外留学生除有特别规定外,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授予条件
第四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授予学士学位: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
2.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完成专业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通过毕业论文(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审查。
3.较好地掌握本学科、专业领域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初步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承担专业工作的能力。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毕业论文(设计)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2.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
3.攻读期间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第六条 因未达到学校规定的毕业要求而予以结业者,在规定的学习年限(从入学之日起六年,应征入伍者、符合条件的休学创业者的休学时间不计)内,可根据专业教学计划要求,申请修读所缺学分相关课程,通过考核达到毕业要求后,可提出学位申请。学校按本细则授予条件做审查,对合格者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章 授予程序
第七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
1.申请:学生在完成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学分后,向所在学院提交学位申请材料。
2.初审:各学院对照授予条件,审核申请学生的思想政治表现、学习情况等,形成初审建议名单。对决定不受理其学位申请的,自申请日期截止之日起六十日内通知申请人。
3.初评: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就初审建议名单初评。初评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票数过半数同意为通过,初评决议由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字。
4.公示:各学院对初评结果予以公示,无异议后报教务处。
5.复核:教务处复核学院初评结果,形成拟授予学士学位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6.审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的基础上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授予相应学位的决议。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每年6月、7月、9月和12月召开,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为有效,以投票方式表决,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为通过。特殊情况,经主任委员提议,可增开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
7.发证:学校根据决议给学位获得者颁发相应的学位证书,证书落款日期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位的日期。
第八条 教务处负责印制证书及有关材料归档、报送备案等工作;各学院负责证书发放。
第九条 对于已授予学士学位的,如发现其在攻读该学位过程中存在上述第五条“不授予学士学位”情形之一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对授予的学位予以撤销,收回或者宣布学位证书无效。
第十条 学校拟作出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决定的,应当告知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拟作出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第十一条 学位申请人或学位获得者,对不受理其学位申请、不授予其学位或者撤销其学位等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学校申请复核,学校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二条 学士学位证书签发后,如有遗失或损坏的,学校不予补发或换发。经学生本人申请,由学校出具相应的学位证明书;学位证明书与原学士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生效,原沪海洋〔2023〕23号文中的《上海海洋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