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洋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作者:姜博     索取号:G105191919-2026-0005     发布时间:2025-05-22     浏览次数:10 

上海海洋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和国家相关文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我校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具有硕士、博士学位授予资格的学科、专业,按照学科门类、专业学位类别等授予相应学位。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我校学习,达到相应学业要求、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水平者,可依据本细则规定申请相应学位。

 各学院(学科、专业)根据本细则第五条至第十六条规定,结合本学院(学科、专业)学术评价标准,坚持科学的评价导向,在充分听取相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各学院(学科、专业)的学位授予具体标准并予以公布。

 硕士学位

第五条 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要求的硕士学位申请人,满足学校规定的课程学习要求,完成学术研究训练或者专业实践训练,通过学位论文答辩或者规定的实践成果答辩。经学位申请考查通过,达到下述水平的,可获得硕士学位:

(一)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学术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从事学术研究工作的能力,专业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能力;

(三)达到学院(学科、专业)的学位授予具体标准。

 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预答辩

通过毕业资格审查的研究生提交《上海海洋大学研究生论文实验记录本》、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初稿,参加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预答辩。指导教师应尽快审毕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并审查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所涉及的数据是否直接源于实验记录本。对于无实验数据的学科、专业,导师要重点审查论文内容是否存在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等行为。

第七条 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原创性检查

预答辩通过者提交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参加原创性检查。原创性检查具体要求参见《上海海洋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原创性检查规定》。

第八条 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评阅

(一)评阅方式

硕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原创性检查通过可参加论文或成果评阅,评阅分为校级盲审和院级盲审。

1. 校级盲审:研究生院抽取一定比例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进行校级盲审,委托第三方聘请2名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校外同行专家(至少1人为硕导)匿名评审。

2. 院级盲审:学院对未被抽中参加校级盲审的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进行院级盲审。学院聘请2名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至少1人为硕导;至少1人为校外专家)匿名评审。

(二)评阅结果

研究生院将校级盲审评阅结果反馈学院。

1. 2名专家评审均通过视为评阅通过,可进入答辩程序。

2. 1名专家评审通过,1名不通过的,研究生填写《上海海洋大学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加送评审申请表》,导师给出处理意见,由所在学院加送1名专家评审。加送评审通过的可进入答辩程序;加送评审不通过,视为评阅不通过,本次申请无效,研究生可在半年后重新申请一次学位。

3. 2名专家评审均不通过,视为评阅不通过,本次申请无效,研究生可在半年后重新申请一次学位。

研究生导师应根据反馈的《上 海海洋大学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评阅意见书》指导研究生认真修改论文。

第九条 硕士学位答辩

(一)研究生所在学院或联合培养单位按照学科、专业组织硕士学位答辩委员会。答辩委员会由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专家3人以上(含3人)组成(至少2人为硕导;至少1人为校外专家;校外专家中至少1人为硕导),其中主席1人,由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专家担任。另设秘书1人,由硕士学位获得者或中级职称及以上人员担任。

(二)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应当在答辩前送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审阅,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独立负责地履行职责。

(三)除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外,答辩应当公开举行。

(四)答辩基本程序依据《上海海洋大学硕士、博士学位答辩程序》。

(五)答辩委员会就学位申请人是否通过答辩形成决议并当场宣布。答辩以投票方式表决,由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条 答辩不通过

学位论文答辩或者实践成果答辩未通过的,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以在答辩委员会规定的期限内修改,重新申请答辩一次。如答辩委员会未作出修改后重新答辩的决议,或申请人逾期未完成重新答辩,或重新答辩仍未通过的,本次申请无效,研究生可在半年后重新申请一次学位。

 博士学位

十一 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要求的博士学位申请人,满足学校规定的课程学习要求,完成学术研究训练或者专业实践训练,通过学位论文答辩或者规定的实践成果答辩。经学位申请考查通过,达到下述水平的,可获得博士学位:

(一)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掌握坚实全面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二)学术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独立从事学术研究工作的能力,专业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独立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能力;

(三)学术学位申请人应当在学术研究领域做出创新性成果,专业学位申请人应当在专业实践领域做出创新性成果;

(四)达到学院(学科、专业)的学位授予具体标准。

十二 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预答辩

通过毕业资格审查的研究生提交《上海海洋大学研究生论文实验记录本》、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初稿,参加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预答辩。指导教师应尽快审毕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并审查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所涉及的数据是否直接源于实验记录本。对于无实验数据的学科、专业,导师要重点审查论文内容是否存在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等行为。

第十 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原创性检查

预答辩通过者提交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参加原创性检查。原创性检查具体要求参见《上海海洋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原创性检查规定》。

第十四条 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评阅

(一)评阅方式

博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原创性检查通过可参加论文评阅,评阅为校级盲审。

研究生院委托第三方聘请3名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校外同行专家(均为博导)匿名评审。

(二)评阅结果

研究生院将评阅结果反馈学院。

1. 3名专家评审均通过视为评阅通过,可进入答辩程序。

2. 2名专家评审通过,1名不通过的,研究生填写《上海海洋大学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加送评审申请表》,导师给出处理意见,由所在学院加送1名专家评审。加送评审通过的可进入答辩程序;加送评审不通过,视为评阅不通过,本次申请无效,研究生可在半年后重新申请一次学位。

3. 2名及以上专家评审不通过,视为评阅不通过,本次申请无效,研究生可在半年后重新申请一次学位。

研究生导师应根据反馈的《上海海洋大学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评阅意见书》指导研究生认真修改论文。

第十五条 博士学位答辩

(一)研究生所在学院或联合培养单位按照学科、专业组织博士学位答辩委员会。答辩委员会由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专家5人以上(含5人)组成(至少3人为博导;至少2人为校外专家;校外专家中至少1人为博导),其中主席1人,由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专家担任。另设秘书1人,由博士学位获得者或中级职称及以上人员担任。

(二)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应当在答辩前送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审阅,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独立负责地履行职责。

(三)除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外,答辩应该公开举行。

(四)答辩基本程序依据《上海海洋大学硕士、博士学位答辩程序》。

(五)答辩委员会就学位申请人是否通过答辩形成决议并当场宣布。答辩以投票方式表决,由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六条 答辩不通过

学位论文答辩或者实践成果答辩未通过的,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以在答辩委员会规定的期限内修改,重新申请答辩一次。如答辩委员会未作出修改后重新答辩的决议,或申请人逾期未完成重新答辩,或重新答辩仍未通过的,本次申请无效,研究生可在半年后重新申请一次学位。

答辩委员会认为学位申请人虽未达到博士学位的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水平,且学位申请人尚未获得过我校该学科、专业硕士学位的,经学位申请人同意,可以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报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学位授予程序

第十七条 学位申请人在学院规定的期限内按照要求提交学位申请材料。

学院自申请日期截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审查,作出是否受理其申请的决定。对决定不受理其学位申请的,学院通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答辩委员会的决议,对学位申请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建议授予学位的决议。决议以会议的方式进行,会议应当有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决议事项以投票方式表决,由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 研究生院审核、整理材料,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决议,对学位申请进行审核,作出是否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决议,会议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决议事项以投票方式表决,由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条 学校根据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决议,于每年6月、9月和12月三次公布授予学位的人员名单,颁发学位证书,并向上海市学位委员会报送学位授予信息。证书日期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位的日期。特殊情况,经主任委员提议,可增开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毕业后学位申请

对于已毕业而未获得学位者,原则上在毕业后三年内,达到学位申请要求且论文发表,可向所在学院提出学位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学位质量保障

二十二 学位申请人、学位获得者在攻读该学位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的建议,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定:

(一)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二)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

(三)用于申请学位的录用论文,在学位授予后两年内(以学位证书签发时间为准)未发表;

(四)攻读期间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第二十三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拟作出建议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决定的,应当告知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拟作出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四条 学术复核

学位申请人对专家评阅、答辩、成果认定等过程中相关学术组织或者人员作出的学术评价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向学院以书面形式申请学术复核一次。学院十日内完成受理,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重新组织专家进行复核,作出复核决定并送达学位申请人。

复核专家的学科、专业背景应当与申请学位的学科、专业相关,能够对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进行实质评价。复核专家人数和职称应当不少于和不低于相应复核环节人数和职称要求,可以为校内或校外专家。

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学术复核具体按照《上海海洋大学学位授予复核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位复核

学位申请人或学位获得者对不受理其学位申请、不授予其学位或撤销其学位等行为不服的,可在收到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向学院或学校以书面形式申请学位复核一次。学院或学校十日内完成受理,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送达复核申请人。

学位申请人或学位获得者对不受理其学位申请、不授予其学位或者撤销其学位等行为不服的复核决定仍然不服的,可请求有关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处理。

学位复核具体按照《上海海洋大学学位授予复核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名誉博士学位

对在学术或者专门领域、在推进科学教育和文化交流合作方面做出突出贡献,或者对世界和平与人类发展有重大贡献的个人,可以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学校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后,可以向符合规定条件的个人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名誉博士学位授予、撤销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在我校学习的境外来华留学生及我校与国(境)外大学联合培养的双学位研究生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参照本细则及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各学院(学科、专业)学位授予标准中所涉及成果,需符合以下规定。

(一)学位申请人用于申请学位的成果(除学术成果奖外)均须署名第一作者,或署名导师或第二导师为首的第二作者。第二导师须在规定期间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定、报研究生院学位办备案。

(二)同一项成果用于申请学位时仅可使用一次。

(三)非联合培养研究生用于申请学位的成果须以上海海洋大学为第一单位。

联合培养研究生用于申请学位的成果,单位需按照如下要求署名:①成果中至少一项必须以上海海洋大学为第一单位;②成果中其他项须署名上海海洋大学。

(四)毕业时学位申请人凭录用论文申请学位,需同时提交以下材料:①录用通知(后期发表的论文题目要与录用通知上的一致);②录用文章的全文;③导师承诺。

学院对该录用文章进行跟踪。该论文发表后,学院需及时将发表论文原件提交研究生院。若在毕业后年内(以毕业证书签发时间为准),该论文未发表,将依据本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撤销所授予学位。同时导师需承担相应责任,有关规定参见《上海海洋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和聘任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上海海洋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沪海洋〔2022〕24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上海海洋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各学院(学科、专业)制定的学位授予标准,由各学院负责解释。


上海海洋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复核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位授予工作,保护学位申请人或学位获得者的合法权益,发挥复核作为化解学位授予争议的主渠道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上海海洋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复核工作遵循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则,坚持上海海洋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学术规范与学术自由相统一。

第二章  复核申请

第三条 学术复核

学位申请人对专家评阅、答辩、成果认定等过程中相关学术组织或者人员对其本人作出的否定性学术评价结论有异议的,可向所在学院提出学术复核申请。

第四条 学位复核

学位申请人对不受理其申请的行为不服的,可向所在学院提出学位复核申请。

学位申请人对不授予其学位、学位获得者对撤销其学位的行为不服的,可向研究生院提出学位复核申请。

第五条 以下事项不属于复核申请范围:

(一)对课程考试、文献综述、开题、中期考核、预答辩、原创性检查等结果有异议;

(二)专家评阅、答辩、成果认定等过程中相关学术组织或者人员作出的学术评价为通过或同层次结论,但对优良程度有异议;

(三)其他与学位授予无关的事项。

第六条 复核申请人可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学术评价结论或学位相关决定行为之日起七日内提出复核申请。因不可抗力耽误正常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七条 复核申请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复核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送达地址;

(二)申请的事实、依据和理由;

(三)申请的日期、本人签名;

(四)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复核申请人在复核决定作出前,可撤销复核申请。申请撤销的,复核申请人不得就同一学位授予争议再次提出复核申请。

第三章  复核受理

第九条 学院或研究生院收到复核申请后,应在十日内进行审查,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过书面、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任一渠道告知复核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复核申请审查期限届满,学院或研究生院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视为受理。

第十条 复核申请材料不全或表述不清楚,无法判断复核申请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的,学院或研究生院应通知复核申请人补正。

复核申请人应自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五日内提交补正材料,逾期未提交的视为自动放弃此次复核申请。

第十一条 同一学位授予争议已被学院或学校或有关机关受理过的,不予受理。

第四章  复核审理

第十二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研究处理学位授予争议,并委托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履行处理学位授予争议事项的职责。

第十三条 对专家评阅结论提出学术复核的,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建复核小组,复核小组由三至五名具有本学科专业高级职称的专家组成,设组长一人。原评阅专家、复核申请人的导师及有利害关系等人员不得担任复核小组成员。

复核小组根据复核申请人的异议,对评阅程序、评阅结论等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复核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复核应做好记录,由复核小组成员签名。

第十四条 对答辩结论提出学术复核的,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建复核小组,复核小组的专家人数及职称要求与相应学位答辩委员会一致,设组长一人。原答辩专家、复核申请人的导师及有利害关系等人员不得担任复核小组成员。

复核小组根据复核申请人的异议,对答辩专家资格、答辩程序、答辩结论等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复核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复核应做好记录,由复核小组成员签名。

第十五条 对成果认定结果提出学术复核的,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建复核小组,复核小组由三至五名具有本学科专业高级职称的专家组成,设组长一人。原审核人员、复核申请人的导师及有利害关系等人员不得担任复核小组成员。

复核小组根据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学位标准及学术成果要求,对成果认定结果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复核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复核应做好记录,由复核小组成员签名。

第十六条 对不受理学位申请提出学位复核的,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建复核小组,复核小组由不少于三人组成,设组长一人。成员包括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分管教学院长、教学管理人员等。复核申请人的导师及有利害关系等人员不得担任复核小组成员。

复核小组根据学位申请条件,对学位申请资格、申请材料等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复核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复核应做好记录,由复核小组成员签名。

第十七条 对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申请学位复核的,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建复核小组,复核小组由不少于五人组成,设组长一人。组长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或副主席担任,成员包括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分管教学院长、教学管理人员等。复核申请人的导师及有利害关系等人员不得担任复核小组成员。

复核小组对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的条件、程序等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复核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复核应做好记录,由复核小组成员签名。

第五章  复核决定

第十八条 复核小组应当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

第十九条 复核小组作出复核决定,应出具复核决定书。复核决定书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复核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复核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三)复核决定的日期、复核小组(学院或研究生院代章);

(四)其他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 学院或研究生院应自复核决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将复核决定书送达复核申请人;拒绝签收的,可留置送达;已离校的,可邮寄送达;难以联系的,可公告送达。

复核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效力。

第二十一条 对专家评阅、答辩、成果认定等学术评价结论异议作出的学术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对不受理学位申请、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等行为异议作出的学位复核决定,复核申请人不服的,可请求有关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处理。

第六章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上海海洋大学学位授予点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博士、硕士学位授予点(以下简称“学位点”)的建设与管理,理顺校院两级管理,加强学位点与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切实保证研究生教育质量,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位点是学科的基本元素和载体,学位点建设是学科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学位点的建设,对学校实现多科性应用研究型、在国际上有影响力的高水平特色大学的发展目标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第三条 本办法用以规范和完善我校已获准开展研究生教育的博士和硕士学位点,并指导拟增设的各类别学位点的建设与管理

第四条 学位点布局按照突出特色优势、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基本思路,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扶优扶新、宁缺毋滥、稳步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 学位点建设的基本任务

第五条 研究生培养是学位点的核心任务,是衡量学位点建设的重要指标。各学位点要根据不同学科的特点、学术与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特点,探索构建并完善有利于拔尖创新人才和高层次应用人才脱颖而出的培养机制。

第六条 创新学位管理工作是学位点的重要任务。严格按照《上海海洋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遵守学位管理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牢固树立质量和责任意识,把好学位论文质量关,提升学位论文质量。

第七条 加强学科内涵建设是学位点的必然要求。根据学校发展的战略要求,结合学科建设的实际情况,科学谋划并审议学位点发展的整体规划,不断优化学科点布局和资源配置,全面协调学科发展过程中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工作,加强学位点的自我评估与建设发展。

第三章 学位点的建设与管理

第八条  我校学位点建设与管理的总体思路:

(一)应遵循学科发展规律,有利于创新人才培养,有利于学科特色形成,有利于学科结构调整,有利于高等教育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符合学校规划目标和学科发展积淀

(二)采取相对稳定和动态调整相结合的学位点建设与管理机制

(三)博士学位点可跨学院进行设置;学术硕士学位点原则上只在一个学院设置,专业学位硕士学位点可跨学院进行设置。

第九条 学位点的设置条件:

(一)社会对该学位点的人才有一定规模的需求;

(二)具备设置该学位点所必需的学科基础和人才培养条件,有一支知识结构、年龄结构和职称结构合理的教师队伍,能开设培养研究生所需的系列课程。

第十条 学位点的设置程序:

(一)拟设置学位点的学院提出论证报告和设置方案,由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表决通过;

(二)聘请5人以上(含5人,其中外单位至少3人)的同行专家对通过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的论证报告和设置方案进行评议;

(三)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汇总各单位通过专家评议的论证报告和设置方案,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表决;

(四)论证报告、专家评议意见、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表决意见以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意见由校学位办归档、备查。

第十一条 学位点研究方向的设置程序参照第十条。

第四章  学位点的检查与评估

第十二条  秉持以评促建、以评促改、评建结合、重在建设、谋求发展的总体原则,加强学位点的定期检查和内外评估工作,不断提升学位点的建设水平。根据不同学科、专业和不同学位类型的特点,学校制定多元化的质量标准和评价体系,重点评估和检查各学位点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方面的建设情况,并以适当形式公布评估结果。

第十三条  学位点评估采取自我评估与外部评估相结合的形式。自我评估报告应提交相关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讨论和评议。对于评估达标的学位点,应提出切实可行的加强学位点建设意见;对于评估不达标的学位点,应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整改报告,整改后仍未达标的学位点应暂停招生甚至取消。

第十四条  学位点的外部评估主要依托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或校、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重点考察各学位点在师资队伍与资源、科学研究水平、人才培养质量、学科声誉等方面的建设成效。

第五章  学位点建设管理与保障措施

第十五条  我校学位点建设实行学校、学院、学位点三级管理体制。研究生院负责学位点宏观管理指导;学院负责学位点具体管理实施;学位点负责研究生培养工作。

第十六条  实行学位点负责人制度。强化各学位点负责人在学位点建设中的主导地位,激发学位点自主管理潜能,增强学科发展活力,不断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学位点负责人的职责、权利及选聘办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处具体制定

第十七条  坚持积极培养与大力引进相结合的原则,加强学术梯队建设。以创新为主导,改善学术梯队在科研方向、学历、学位、学缘等方面的结构,为学位点建设提供智力支持和人力保障。

第十八条  学校划拨专款用于学位点建设。专项经费用于学位点的立项申报、专家论证、自我评估等方面,由学位点的负责人统筹使用,并接受学校审计和相关部门对经费使用的监督与检查。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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