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共 上 海 海 洋 大 学 委 员 会
沪海洋委〔2020〕43号

关于印发《中共上海海洋大学委员会全体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
各党委、直属支部,各部门、学院:
《中共上海海洋大学委员会全体会议议事规则》已经2020年8月3日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共上海海洋大学委员会
2020年8月10日
中共上海海洋大学委员会全体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坚持和加强党对高校工作的全面领导,贯彻执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健全完善校领导班子议事决策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中组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议事规则示范文本的通知》等法规文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坚持和加强党对学校工作的全面领导,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把党的领导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
第三条 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的委员会(简称“校党委”)对学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四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研究决定。
第五条 校党委经党员大会(以下简称“党代会”)选举产生,对党代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校党委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在党代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党委常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
第六条 学校党委通过召开全体会议的方式,讨论决定以下事项: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执行同级党代会决议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学校章程、学校总体发展规划、综合改革方案等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事项。
(三)学校党的建设的重大事项。
(四)学校党委及领导班子任期目标,党委常委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校长工作报告等。
(五)决定召开党代会,并对提议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
(六)选举校党委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通过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书记、副书记;增补和撤销党委委员等。
(七)推选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的代表。
(八)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九)需要由党委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 全委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如遇重大问题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党委常委会召集,并由党委书记主持;议题由常委会确定。
第八条 全委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须在会前向党委书记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
表决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可采用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半数为通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委委员作出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党纪处分决定的,必须由全委会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决定。未到会党委委员的意见不计入票数。
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以列席全委会,议题相关单位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师生代表列席。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九条 全委会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条 全委会决策由党委常委会负责组织实施。校党委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决策落实。
第十一条 全委会会议决定的事项,学校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
第十二条 本规则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学校党委办公室承担。
第十三条 本规则经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共上海海洋大学委员会全体会议议事规则》(沪海洋委〔2018〕38号)同时废止。
上海海洋大学党委办公室2020年8月10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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