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经费使用违规违纪典型案例

作者:彭俞超     索取号:G1050400000-2025-0001     发布时间:2025-09-12     浏览次数:10 

 

【案例1虚开发票报销套现

李某,天津某大学教师。

李某作为天津某大学化学院教授,负有主持科研项目的岗位职责。2012年至案发期间,李某在主持的课题和项目中,利用其作为项目负责人的职务便利,采取虚开发票报销套现的手段,从天津某大学骗取科研经费共计人民币47万余元用于购买个人理财及生活、消费支出。

李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47万元。

【案例2】虚构业务、伪造合同、假冒签字、偷盖公章、公款报销

殷某某,北京某研究所管理人员。

2014年至2015年,殷某某利用担任某研究所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成员的职务便利,在负责项目组织协调、合同审批与报销业务等行政管理工作的过程中,伙同范某虚构十二笔采购业务,采取伪造采购合同、假冒主管领导在报销单上的签名以及偷盖单位公章等手段,先后骗取项目经费共计人民币563.7万元。上述项目经费转入范某控制的若干公司账户后,范某通过现金或银行转账的方式将人民币250余万元返还给殷某某,殷某某将其中人民币110余万元用于购买房产、余款用于投资理财和消费支出等。2012年及2014年,被告人殷某某利用其职务便利,将个人旅游费用共计4.73965万元以差旅费、会议费名义用单位公款报销,据为己有。

殷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冻结殷某某名下银行账户、名下房产变价所得资金发还某研究所。如有不足,责令殷某某继续退赔犯罪所得,发还某研究所。

【案例3】虚开发票、虚列劳务等,截留贪污3000多万

李某,中国某某大学教授。张某,中国某某大学副研究员。

20087月至20122月,李某利用所担任的某某大学教授、某某实验室主任、某某课题组负责人以及负责管理多项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课题经费的职务便利,伙同张某采取侵吞、虚开发票、虚列劳务支出等手段,贪污课题科研经费共计人民币3410万余元,其中贪污课题组其他成员名下的课题经费人民币2092万余元。上述款项均被李某、张某转入李某个人控制的账户并用于投资李某等参股、控股的多家公司。

2020128日,李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张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扣押的赃款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案例4】利用虚构的技术开发合同套取配套科研经费

严某,天津某某大学原副教授。

20199月至12月,为套取学校20%配套科研经费,严某与马某某商定,由严某作为项目负责人代表学校先后与马某某实际控制或介绍的10家公司签订虚构的17份横向科研技术开发合同;同时严某又与另外6家公司签订虚构的7份横向科研技术开发合同,24份合同金额为人民币1470万余元,上述款项作为横向科研经费打入学校账户内。严某指使马某某虚开购买科研材料增值税发票,从学校应当下拨的占合同额20%的配套科研经费中报销,共计报销246万余元。在扣除学校管理费以及未报销的配套科研经费后,严某、马某某共同将配套科研经费220万余元据为己有后俵分。严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退缴违法所得,依法发还学校。

【案例5】签订虚假文献信息检索合同套取经费

吴某,某大学某学院院长。

2011年至2014年,吴某在担任某大学某学院院长期间,利用担任科研项目负责人并主管项目经费审批、使用的职务便利,与A公司、B公司签订虚假的文献信息检索合同,将所在单位支付的文献检索费用共计人民币38万余元转入上述两家公司后换取现金并据为己有。

吴某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责令被告人吴某退赔人民币三十八万一千四百九十九元七角八分,发还某大学。

【案例6】违列课题外协单位、虚开发票、编造虚假合同、编制虚假账目

陈某某,浙江某大学环境与资源学院原教授。

陈某某担任科研项目负责人期间,将科研经费划入自己控制的公司(杭州高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波易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两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系陈某旭的博士研究生),采用编制虚假预算、虚假发票冲账,编制虚假账目等手段冲账套取国拨科研经费,贪污945万余元,被判刑10年。

【案例7】虚列劳务、骗取公款、虚列合同价款、非法私用

张某某,北京某大学地理学与遥感科学学院原教授。

1. 以临时工劳务费名义套取科研经费。张某某利用负责XXX科研实验的职务便利,以支付临时工劳务费的名义,先后分17次套取科研经费共计25.5万元。上述钱款并未实际发放,均与其它实验报销款一同汇入张某某的个人银行账户,用于日常消费。

2.虚增合同价款骗取科研经费购买私用越野车。张某某利用负责XXX科研项目的职务便利,在向XXX航空科技公司订购航空遥感平台时,与该公司负责人串通,采用虚增合同价款,待货款到账后再由该公司将多余部分返还的方式,骗取科研专项经费45万元。张某某使用其中的部分费用购买起亚霸锐越野车1辆,登记于个人名下。

张某某骗取科研经费等公款70.5万元,构成贪污罪,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

【案例8】虚假套取劳务、伪造签名

宋某某,北京某大学软件学院原教授。

1.宋某某团队承担学校XXX专项课题的部分科研任务,分得科研经费200万元,其中,劳务费150万元,设备费50万元。宋某某将150万元劳务费分50笔从学校财务部门领出,其中60.4万元以劳务费支付给学生,其余89.6万元由宋某某在团队其他成员不知情的情况下,伙同其妻李某(在宋某某团队中负责杂务工作)通过借用他人身份证办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存折,以向校外人员支付劳务费的名义冒名全部领出,其中8万元由校外人员于某某实际领取,其余81.6万元均以每人13.6万元分别打入李某等6人的银行存折,除李某外其他5人均未参与课题组工作且对劳务费不知情,且存有这568万元劳务费的存折一直放在宋某某家中。之后,在宋某某同意下,其妻李某陆续将存折中款项取出32.6万元,部分和家中其它钱转存了定期,部分转入李某在招商银行的账户,用于购买理财产品和股票。

2.在套取劳务费后,宋某某还以签订虚假劳务合同并伪造签名的方式应对财务审计。

宋某某骗取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中央财政资金68万元,构成贪污罪,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案例9】冒用他人名义、虚列项目开支

刘某某,北京某大学科研团队财务人员。

2002年至2015年间,某大学科研团队财务人员刘某某利用担任科研项目团队财务人员的职务便利,在负责项目团队科研经费报销的过程中,采取冒用他人名义、虚列项目开支等手段,骗取科研经费人民币1340万余元,并据为己有。

法院判决刘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万元。

【案例10】虚构发放助研津贴、虚报差旅费

穆某,华东某高校教师。

20098月至20113月,穆某于华东某高校任教期间,在承担863课题研究过程中,利用其担任课题组负责人使用、管理科研经费的职务便利,采用虚构发放助研津贴、虚报差旅费等方法,侵吞公款人民币82,241元。具体如下:

1201011月至20113月间,穆某利用上述职务便利,与参加课题研究的赵某某等9名学生签订虚假的聘用协议,约定每月支付每名学生人民币800元至1,200元不等的助研津贴,同时要求学生领取钱款后返还。在华东某高校财务部门按上述协议将人民币81,200元以助研津贴形式分批发放给学生后,穆某将上述钱款全部收回,并在事后混同其私人钱款存入个人银行账户。

220098月,穆某利用上述职务便利,将其因私往返河南省信阳市的火车票等差旅费用在863课题科研经费中予以报销,从而侵吞公款人民币1,041元。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穆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穆某退出的赃款,上缴国库。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等相关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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