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洋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条例

作者:依力亚斯·牙力坤     索取号:G1051001000-2024-0022     发布时间:2024-07-09     浏览次数:10 

上海海洋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条例

为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学习权利,规范学籍管理行为,实现人才培养目标,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被本校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延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准假或准假后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符合以下两种情况的新生可以在开学二周内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1.对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的新生,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由学校批准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手续,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医疗费用自理,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十个工作日不办理相关手续,视为放弃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如有违法行为,取消其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招生办公室申请入学,经学校指定的医院复查达到国家规定的入学体检标准后,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2.应征入伍新生,持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出具的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原件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内,可以在退役当年或者第2年新生入学期间,持相关证明和录取通知书,到校办理入学手续。逾期未办理恢复入学资格手续者,入学资格不再保留。

入伍新生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因身体原因被退回且在新生报到期间的,可以持县级征兵办证明和录取通知书办理入学手续;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而中途退役,可以在退役当年,如错过当年入学期间,可以顺延1年办理入学。学校对入伍后因政治原因或拒绝服兵役被部队退回、服役期间受到除名或开除军籍处分的,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病假要凭医院证明并经校门诊部认可)。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含学分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者申请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者,从每学期开学应注册日期起,两周内未完成注册,按自动退学处理。

办理暂缓注册手续者,在学校批复同意延迟的注册日期后仍未完成注册,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章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六条   学校本科教学实行学分制,基本学制为四年。学生在校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为六年。在基本学制期满之前修满并取得规定学分,达到本条例规定的毕业条件者,可以提前毕业。在基本学制期内未取得规定学分者予以结业。

第七条   要求提前毕业的学生,必须在拟毕业学期的前一学期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后,列入当学期毕业生计划。提前毕业学生需缴纳按正常毕业所需的相关费用。

第三章选课与听课

第八条   学生根据《上海海洋大学教学一览》中的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和选课指南自主选课。

第九条   学生应根据本人实际情况,听取指导教师的意见,合理安排学习课程和进度。新生入学,原则上第一学期的课程由学校统一预置,学生不作选课。第二至第四学期每学期选课最少不得低于16学分,最多不超过35学分。

学生如因错选、漏选课程需要更改原来的课程安排,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退课、补选手续。

第十条   学生应根据《上海海洋大学本科生选课、退课、免听、免修课程实施细则》办理选课事宜。交清学费等相关费用且已注册的学生方能参加正常选课,未选课者不能参加听课和考核。

第十一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事先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学生上课的出勤考核工作由任课教师负责,考勤结果作为评定平时成绩的依据之一。对未经请假批准缺课超过三分之一学时或随机抽查三次不到者,教师有权取消其考核资格,成绩按零分记载。

第十二条   学生在前六个学期应修学分中尚缺10学分及以上者,不能直接进入毕业设计(论文)阶段。

第四章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注册取得学籍后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学校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相应标注。

第十四条   考核方式和成绩评定由基层教学组织根据课程的具体情况决定,任课教师上课时应向学生明确。考核方式包括闭卷考试、开卷考试、口试、论文及调研报告等形式。成绩评定根据学生平时学习态度、出勤、作业完成情况、课堂讨论、平时测验、学习效果及课程期末考核等环节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   考核成绩一旦评定后,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动。如教师发现评分或录分有误,须填写《上海海洋大学教师原始成绩修改申请表》,经学院教学副院长批准后,报教务处审批。审批通过后,由教务处将成绩退回,再由教师重新录入成绩,并负责做好归档材料的调整。如学生对成绩有异议,可在开学注册时提出成绩复议申请。补考成绩不作复议。

第十六条   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核,擅自缺考者,成绩以零分记。因病、考试时间冲突等原因不能如期参加考试者,应事先向任课教师提出缓考申请,经任课教师同意,学生和课程所在学院分别审核,报教务处批准,方可予以缓考。同一门课程只能申请缓考一次。

第十七条   缓考

(一)校管课程的缓考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在开学初随补考进行,院管课程的缓考由学院具体组织,同步完成。

(二)因各种原因未能如期参加缓考者,以后不再补办缓考手续。

(三)课程缓考后仍不及格者,不再安排补考。

第十八条  补考与重修

(一)必修课程(当学期课表中课程属性标注为“必修”的课程)不及格且在30分以上者(含30分),可参加下学期开学初的补考。补考不及格或无补考者均应重修;课程虽已及格,但本人对成绩不满意,可在教学资源允许情况下申请重修。重修需按相关规定缴纳学分费。

(二)补考课程如合格,其成绩均按及格(60分)记载,如不合格按实记载。重修课程的成绩按实记载。

第十九条   实践教学按各环节计算学分,凡考核成绩达到及格及以上者,即获得该环节的学分;不及格者,随下一级学生或由学院在适当时间安排一次重做(补做),并按有关规定缴纳有关费用。

第二十条   体育课不及格者应重修。因身体原因(由医疗部门出具有关证明材料经体育部审核)不能参加剧烈运动的学生,由本人申请,体育部安排其上体育保健课。体育课成绩考核与登记按《上海海洋大学学生体育教学及管理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因课程设置或教学计划调整所变动的课程而致无法重修,经开课学院认定,报教务处审批后,学生可另修与原不及格课程内容相近的课程,经考核合格后给予原课程学分。申请手续在每学期选课时间段内办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上海海洋大学学生考场规则》。凡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者,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以零分记,并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考核成绩的记载一般采用百分制(四舍五入取整)、五级制和两级制。课堂教学课程(理论课程)的考核采用百分制记载;单独开设的实验课、实习、课程设计等课程的考核可采用“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制记载或百分制记载;毕业设计(论文)的考核采用五级制记载;社会实践、读书活动等课程考核采用“通过”“不通过”两级制记载。相同课程号的课程,其成绩记载(录入)方式原则上须相同。

跨校辅修、选修课程按《上海市东北片普通高校合作办学学生跨校学习管理暂行条例》记分。学生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取得的成绩、学分(一般不超过4个学分)经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记入成绩单。

第二十四条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或认可的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学科竞赛、科学研究及自主创业等活动,取得成效或成绩,经学生申请,院校审核后,可获得创新创业教育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操作参照《上海海洋大学本科生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学分认定办法》。

第二十五条用绩点来综合评定学生的学习质量。

(一)各类记分方式与绩点的对应关系

                    百分制与绩点关系 

    

注:学生在一学年或全学程内多次修读同一门课程(课程号相同),取该课程最高成绩纳入平均学分绩点计算。

3)平均学分绩点有学期、学年和全学程平均学分绩点之分。学生的学期(或学年)平均学分绩点,每学期(或每学年)算一次,它是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指标,可以作为学生学业继续、奖学金评定以及申请转专业、申请辅修专业等重要依据。

第五章免听与免修

第二十六条  学生因重修课程与其他课程的上课时间有冲突,可根据《上海海洋大学本科生选课、退课、免听、免修课程实施细则》申请免听,参加课程考核,考核成绩按实记载。

第二十七条   学生对所选的某门课程通过自学已达到该课程的教学要求,可申请参加该门课程的免修考核,成绩合格者,给予学分。

学生下学期某门课程拟要求免修,可在学期末选课结束后,向所在学院提出免修申请,由学生所在学院和课程所在学院审核,报教务处批准,经批准后参加免修考核。免修考试时间通常安排在每学期初补缓考时进行。

第二十八条  以下课程(环节)不得申请免听和免修:

(一)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实验课(或含有实验、实习的课程);

(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性教学环节。

第六章

第二十九条   校内辅修按照《上海海洋大学本科学生辅修专业教育实施办法》执行,跨校辅修按照《上海市东北片普通高校合作办学学生跨校学习管理暂行条例》执行。

第七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条   为给学生以更大的学习自主权和选择权,准许本科学生在第一、二学年申请转专业。

第三十一条   转专业接收名额一般不低于本专业同年级原招生数的10%。

第三十二条   具体操作见《上海海洋大学本科生转专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按类别招生的学生,将在规定学期后再行确定专业。具体见《上海海洋大学按类别招生学生确定专业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可申请转专业:

(一)符合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的创业复学、应征退伍复学者;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由校门诊部签署意见,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四)学生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

学生转专业,由学生本人申请,经原所在学院同意,申请转入专业所在学院考核同意,提出拟编入的年级、班级意见,教务处审核,报分管校长批准。

第三十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受理转专业申请:

(一)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二)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超过三学年及以上者;

(三)已转过专业者;

(四)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三十六条   学生转专业后,原已获得的学分符合转入专业培养计划规定要求的,经转入学院和教务处确认后予以认定,不符合要求的,作为专业相关选修课成绩记载。

第三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三十八条学生转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公安机关;

(二)凡因转学需要延长修读年限者,所需费用由本人承担;

(三)学生转学须具备以下证明材料:

1)转学申请、成绩单、“高等学校招生新生录取名册”(加盖学校公章的复印件);

2)以健康原因申请转学的,须出具医院病情证明书;

3)凡确有专长申请转学的,须出具有关的作品、获奖证书及有关专家的意见;

4)其他特殊原因转学的,须出具相应的证明。

未获准转专业(或转学)的学生,应继续参加原学院、原专业的教育教学活动;

(四)上述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申请,说明理由,经相关部门和学院提出意见,学生处负责审核并经公示无异议后,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五)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学生处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八章保留学籍、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九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第四十条   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四十一条  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伤、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的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因创办企业或其它特殊原因需暂时中断学业者;

(三)因私出国(境)留学者;

(四)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

第四十二条   因伤、病申请休学的学生,应由本人(家长或监护人)提出,并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经校门诊部签署意见,学院同意,学生处会同教务处审核,由校长专题办公会研究决定。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可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意见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学生处会同教务处审核,由校长专题办公会讨论审议,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因其他原因申请休学的学生在征得家长或监护人同意后,应由本人提出申请,并附合法的证明或证据材料,经学院同意,学生处会同教务处审核,由校长专题办公会研究决定。

学生休学以一学期为期,累计不得超过四学期。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处理。学期第八周后,原则上不再受理休学;第八周后因病申请休学,原则上以两学期为期(申请休学的当学期和下一学期)。因创业休学学生,如因创业需要,经过学生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可以延长休学期限和本科阶段全学程学习年限。

第四十三条  休学学生按下列规定办理:

休学学生按规定办理休学离校手续,学校保留其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上海市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持学校指定医院出具的恢复健康的证明,并经学校门诊部签署同意,方可复学;

(二)学生应于休学期满前一个月持有关证明材料,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批准后编入原专业适当年级。因特殊原因确需提前复学者,经学校同意后,按复学相关规定办理;

(三)要求复学的学生,须向学校提供休学期间的表现证明,以供复核。对在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者,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四十五条  保留学籍学生按下列规定办理:

保留学籍学生按规定办理离校手续,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医疗费按国家及上海市有关规定处理。

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应于保留学籍期满前一个月持有关证明材料,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批准后编入原专业适当年级。因特殊原因确需提前复学者,经学校同意后,按复学相关规定办理;

(二)要求复学的学生,在保留学籍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者,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九章学业警告、试读与退学

第四十六条在第一至六学期中的任一个学期,所选的课程(包括重修课程)经考核(包括补考)后未取得其中二分之一学分者,予以学业警告;学业警告累计两次者予以试读。

第四十七条   试读期为一年。试读期内,学生选课受限,原则上仅允许选修或重修截至试读前按教学计划未获得学分的课程,每学期总学分不大于30。学院根据专业培养方案和学生情况,确定其试读期内修读计划。试读期满,对试读一年期内所选课程学分修获达70%及以上者,解除试读。具体操作参照《上海海洋大学本科生学业警告、试读实施细则》。

第四十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试读学生试读期满,未达到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解除试读条件者;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经复查不合格者;

(三)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四)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五)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者;

第四十九条   对符合第四十八条应予退学的,由相关部门会同学院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处负责审核,校长专题办公会讨论审议,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本人征得家长或监护人同意后,主动申请退学的学生,由相关部门会同学院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处负责审核,校长专题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五十条  学生退学后的有关事项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如因客观因素难以送达学生本人的国际学生,可将扫描件发至学生注册时所登记的邮箱,发出后则视为送达学生本人,同时注销学籍,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二)退学学生必须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所在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三)经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由家长或监护人办理退学手续;

(四)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核发肄业证书(至少学满一年);

(五)学校为退学学生保留已修课程记录,包含成绩与学分。学生10年内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 其已获得学分,由新录取专业根据教学计划认定。符合度高的课程可直接认定,符合度低的课程可以认定为专业选修或综合素质选修学分。

第五十一条   本章规定的学业警告、试读和退学处理是学籍管理行为。

第十章毕业与结业

第五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符合《上海海洋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中各项规定者,授予学士学位,发给学士学位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具体操作参照《上海海洋大学本科生提前毕业实施细则》。

第五十三条   由本人申请,列入当年毕业生计划,经审核未能取得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者,准予结业,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学生可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申请修读相关课程,达到毕业要求后,本人可申请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学校根据学位授予条例授予学士学位。证书的落款日期为发证日期。逾期仍未及格者以后不得再申请重修,维持结业。

第五十四条   对学满一学年以上的退学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十一章学业证书管理

第五十五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第五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五十七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五十八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毕业时在主修学士学位证书上注明辅修学士学位情况。

第五十九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第六十条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宣布无效。

第六十一条   无论何种原因,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一律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教务处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章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2年9月1日起实施。

第六十三条    继续教育学院参照本条例实施。

第六十四条  中国政府奖学金的国际学生涉及到本条例的相关事项,需符合《中国政府奖学金管理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的要求。

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由校长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凡与本条例相抵触之条文均以本条例为准;凡本条例未尽事宜,均按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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