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洋大学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作者:王家为     索取号:G1051910002-2024-0005     发布时间:2024-05-09     浏览次数:10 

上海海洋大学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保持校园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障师生员工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进入校园的所有校内外人员、车辆以及与校园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都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中没有明确类型的“车辆”即包括机动车、场内机动车、非机动车(包括自行车、三轮车、人力车、畜力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

第四条需要在校内充电的所有车辆必须按规定在校内设置的专用充电位内充电,不得超负荷或超时充电,严禁在房间或楼道内充电,严禁私自拖拉电线或使用非专用插座充电。

第五条校园内道路交通实行右侧通行、行人优先的原则。机动车在校园道路上要主动避让行人和非机动车,非机动车要主动避让行人。
校园内行人应走人行道,无人行道的道路靠右侧路边通行,穿越道路或路口,应确认安全后再通行。

第六条保卫处负责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各二级学院、部处、中心及入驻单位(以下简称“二级单位”)应当对本部门的人员加强交通安全教育,提高本部门人员的交通安全意识。

第二章 校园道路管理

第七条保卫处可根据学校工作需要,对校园道路交通标识标牌和设施进行调整,实行临时交通管制措施并设置临时交通指引标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遮挡、涂改、破坏校园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

第八条在校园道路上举办活动,必须征得有关部门批准并报保卫处备案后方可举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封闭、占用校园道路或在校园道路上开展影响正常交通秩序的活动。

第九条施工单位确因工程需要欲在校园道路施工的,须经施工主管部门批准后报保卫处备案,并做好相应安全防护措施和设置相应的告示牌、警示牌。施工完毕后,应立即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并及时修复被损坏的交通设施,确保道路安全畅通。

第十条校园道路上不得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不得使用电动滑板车、平衡车、独轮车等代步工具;不得踢球、追逐嬉戏或有其他妨碍交通的行为。

第三章 机动车管理

第十一条学校对进校机动车实行分类登记和停车收费管理。

A 类:学校公务车(包括学校租用的第三方车辆);

B 类:在岗教职工(含非在编和退休教工)、长期驻校保障服务性单位及职工私家车;

C 类:在读学生私家车;

D 类:校内经营性单位及员工车辆;

E 类:来校从事公务活动车辆;

F 类:来校执行任务的军警、消防、救护、邮政、银行押运、工程抢险等特种车辆;

G 类:社会车辆。

具体停车收费规定详见《上海海洋大学停车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十二条凡在校内行驶的机动车辆,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规则,按校园交通标志、标线行驶,保证行驶安全;校内禁止鸣号、超车或并行;禁止试车、学车、飙车和酒后驾车;夜间行车禁止开远光灯。

第十三条外来特种车辆需向安保人员说明情况后,可直接进入校园;
其他外来车辆须通过上海海洋大学微信公众号在线提交进校申请,获得校内对应二级单位(校内人员)同意,保卫处备案后,方可依规进校;学校举办大型活动,另行公告的除外。

校外大型客车、货车、施工车辆和运载危险化学品车辆进入校园,还须提前报备行驶路线和停车地点;

生活保障用车(食堂配送、邮政、清运垃圾等)和建筑工程用车进校前,由对口部门到保卫处备案,确定具体时间和行驶路线。

第十四条拖拉机、教练车、非法改装车、非法营运车辆和无牌无证、未进行年检的机动车禁止进入校园;摩托车、出租车、网约车、共享汽车、送外卖机动车原则上不准进入校园,特殊情况需车辆所在部门审核保卫处审批同意,核验登记后予以放行。

第十五条保卫处有权对所有进出校园的机动车辆进行检查,有权制止可疑车辆出校。机动车辆出校门,驾乘人员必须配合安保人员检查,凡携带物品出校门,须由二级单位开具物品出门单,经安保人员检查后给予放行。

第十六条机动车进出校门时限速为5公里/小时,在校园主干道限速为 30 公里/小时,在非主干道、生活区道路、狭窄路段限速为20公里/小时,掉头、转弯、倒车、通过路口或通过人员密集路段须低速行驶,确保行车安全。

第十七条机动车进校后,应规范停在学校固定的停车位内和划定的停车区域内或根据现场安保人员的指挥进行停车;大型活动时,车辆的行驶、停放须服从现场安保人员统一指挥。

垂直式停车位、斜列式停车位停车时应倒车入位,将车头朝向通道;路内停车位停车时,车身方向应与道路方向一致。

校园内禁止机动车占用消防通道、禁停路段、道路交叉口、人行通道、绿化地及非停车区域停车。

第四章 场内机动车管理

第十八条场内机动车属特种设备,应依规向质量技术监督机构申报上牌,并将车牌固定在车身明显位置。车辆要按规定申报年检,检验检测应当由依法经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未经上牌或者年检不合格的车辆,不得在校园道路上行驶。其车辆驾驶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安全技术培训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持证驾驶。

本办法中所指的“场内机动车”还包括:用于场内运输作业、搬运作业、施工作业等用途的特种车辆和仅限校园内行驶使用的四轮电动车、三轮电动车等非特种车辆。

第十九条因工作需要,购买和使用非特种设备场内机动车的,应到保卫处备案指定车辆驾驶人并签署安全驾驶承诺书,备案后方可在校园内行驶和使用。个人不得购置和使用场内机动车。

第二十条场内机动车管理、使用人员应认真做好车辆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动车前应对车辆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场内机动车不得在校园内行驶和使用。

第二十一条场内机动车在校园内按核载标准驾乘或载重,禁止超载、超速行驶。在校园内行驶速度不得超过30公里/小时,掉头、转弯、倒车、通过路口或通过人员密集路段须低速行驶,确保行车安全。

第五章 非机动车管理

第二十二条可在校园内行驶的非机动车仅限牌证齐全的电动自行车、自行车和残疾人车。燃油或燃气助动车、无牌无证电动自行车、大功率电动自行车等禁止进入校园。
电动自行车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在《上海市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内,且须到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非机动车号牌后,再到保卫处进行实名登记申领校内行驶号牌,方可进入校园内行驶。未经实名制的电动自行车学校有权采取限行、清理整治等措施。

刹车装置、限速装置、电瓶改装过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校内道路行驶。

第二十三条非机动车进出校园,骑车人应主动配合安保人员的检查和管理,经身份认证后从非机动车道闸进出校园。

第二十四条非机动车在校园内行驶速度不得超过 15公里/小时,行驶途中不得搭载他人;非机动车驾车人进出校门或上下坡时应主动下车推行,在校园道路上不得赛车、相互追逐、曲折、离把或扶肩行驶,不得攀扶其他车辆行驶,不得在道路上学骑车或进行车技表演等。

第二十五条非机动车应规范停放于车棚或其他划定的停车点;停放非机动车不得占用人行道,不得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无障碍通道;不得在室内和建筑物门厅、楼梯间、过道等部位停放非机动车;骑车人做到人离车锁,确保停车安全、有序。

第二十六条建议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人身伤害保险和财产损失保险。

第二十七条经实名制的电动自行车转让(包括买卖、赠予)必须由转让双方持相关证件(或受让方持相关证件和转让协议)至保卫处指定地点办理过户备案手续。禁止非法买卖、购买来路不明非机动车辆、非法侵占他人非机动车辆。

第二十八条对于校园内破损和长期无人使用的弃置非机动车,学校将定期组织人员进行清理整治,集中堆放到指定区域。经公告期满后无人认领的视作无主车辆或遗弃车辆处理;对无主车辆和弃置车辆处置所产生的收益按规定交学校财务账户。

第六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二十九条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时,当事人或现场目击人员应及时通知保卫处并拨打“110”报警(临港校区快捷报警电话68283110),由保卫处协助公安机关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发生人员伤亡的,还应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同时通知门诊部医生到场进行先期抢救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第三十条凡是符合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尽快将车辆撤离交通事故现场,不得阻碍校园交通。

第三十一条在校园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道路、门禁、供电、供水、通讯等设施设备以及花草树木毁损的,事故责任人应当赔偿损失;涉嫌故意损坏的,交由公安机关按故意损坏公物论处;造成人员伤亡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七章 违规处理

第三十二条校园道路安装有雷达测速系统,实行机动车测速管理,超速≥50%45公里/小时),当天予以显示屏警示或短信提醒。

登记为ABCDE五类的机动车同年校内累计超速≥50%(主干道45公里/小时,进出校门7.5公里/小时,校内其他路段30公里/小时,下同)达3次的,超速≥100%1次的,列为进校限行预警车辆,车辆登记人须接受交通安全教育并签署承诺书;同年校内累计超速≥50%6次的,超速≥100%2次的,列为进校限行车辆,进校停车按G类社会车辆进行收费,车辆登记人在接受交通安全教育签署承诺书后,并由所在部门主要领导审批后,登记车辆方可从限行车辆名单中解除,恢复至原登记类别;同年校内累计超速≥50%12次以上,超速≥100%4次的,6个月内不得从限行车辆名单中解除。

G类社会车辆同年校内累计超速≥50%3次以上的,超速≥100%1次的,列为进校禁行车辆,当年禁止进入校园。

非机动车在校园内行驶同年累计超速≥50%3次的,列为进校限行车,登记人在接受交通安全教育并签署承诺书后,登记车方可从限行名单中解除。

各类机动车超速记录在自然年末清零,下一自然年度起重新计算。

第三十三条学校对影响校园交通和校园环境秩序的违规停车行为实行“违停告知单”抄报制度。

登记为 ABCDE五类的机动车同年校内违停抄报记录累计达3次的,列为进校限行预警车辆,车辆登记人须接受学校交通安全教育并签署承诺书;达6次的,列为进校限行车辆,进校停车按G类社会车辆进行收费,车辆登记人须接受学校交通安全教育签署承诺书后,并由所在部门主要领导审批后,登记车辆方可从限行车辆名单中解除,恢复至原登记类别;五类机动车同年校内违停抄报记录累计达12次以上,6个月内不得从限行车辆名单中解除,恢复原登记类别前进校停车按 G 类社会车辆进行收费。

G类社会车辆同年校内违停抄报记录累计达3次以上的,列为进校禁行车辆,当年禁止进入校园。

非机动车违规停放抄报记录累计达3次的,列为进校限行车,登记人须接受学校交通安全教育并签署承诺书后,登记车方可从限行名单中解除。

各类机动车校内违停抄报记录在自然年末清零,下一自然年度起重新计算。

第三十四条校园内电动自行车违规充电和非机动车违规停车的,保卫处可对违规车辆采取拖移、锁车等措施并对车辆所有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

第三十五条在校园道路上举办活动或施工未按规定事先向保卫处报备或未采取安全措施的,保卫处可责令其停止活动或施工。凡擅自占用校园道路,影响交通安全和秩序,且经教育不予立即纠正的,保卫处可对有关车辆进行锁车、拖移处置,或将有关物品搬离现场,相应后果由当事者自行承担。

第三十六条对违反本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教职工按学校有关条款进行处理;学生按《上海海洋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有关条款进行处分;校外人员及车辆不得再次进入校园。

对违反本规定且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交由公安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因违反本规定造成影响或损失的,则由行为人实施消除影响或赔偿损失。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原《上海海洋大学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沪海洋保〔20141号)同时废止。

 

    附件:上海海洋大学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附件

 

上海海洋大学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生产和生活秩序,加强对机动车的管理,保障校园交通安全和道路畅通,合理利用学校有限的停车位资源,依照《上海市道路停车场管理规定》、《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和《上海海洋大学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特制订本细则。

一、管理原则

分类管理,合理收费,重点加强机动车进校管理。

二、机动车分类

A类车:校内公务车(包括学校租用的第三方车辆);

B类车:本校教职工(含非在编和退休教工)、长期驻校保障服务性单位及职工私家车;

C类车:在读学生私家车;

D类车:校内经营性单位及员工车辆;

E类车:来校从事公务活动车辆;

F类车:来校执行任务的特殊车辆(军警、消防、救护、邮政、银行押运、工程抢险、后勤与基建处认可的班车等);

G类车:社会车辆。

三、停车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所有车辆须遵守《上海海洋大学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1.A类车辆:免收停车费。

2.B类车辆:免收停放时间为500小时/月,下一个季度时限重新计算,本人有多辆车需要轮换使用可同时加入系统共享同一停放时间,超出免费停放时间段按照每小时0.5元人民币收停车费,离职教师保留通行权1个月作为过渡期,后期清空免费停放时间。

3.C类车辆:暂定100/月(包月),起止时间内无限时;或暂定900/年(包年),或500/半年(包半年),起止时间内无限时。

4.D类车辆:暂定300/月(包月),起止时间内无限时;或暂定2700/年(包年),起止时间内无限时。

5.E类车辆:经申请核准后,进校当日免收停车费。

7.F类车辆:免收停车费。

8.G类社会车辆:在校园内停留45分钟以内免收停车费,超时小型车按5/小时(大型车按10/小时)计时收费,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费,每日停车费上限小型车40/天(大型车按80/天),次日零时重新计时。

ABCDE五类机动车未经登记审核确认的,或超时的,或因校内违规超速、违规停车被列入限行车辆名单的,校内停车按G类社会车辆收费。

学校举办迎新、开放日等大型活动时(以学校公告为准),活动当日相关车辆免收停车费。

四、机动车信息登记办法

1.A类车辆:由后勤与基建管理处指定专人凭车辆行驶证、驾驶证办理车辆信息登记,经后勤与基建处负责人审批、保卫处审核后录入收费系统信息库。

2.B类车辆:教职工和保障服务性单位职工凭本人工作证、车辆行驶证、本人驾驶证办理车辆信息登记,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保障服务性单位由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保卫处审核后录入收费系统信息库;学校退休人员车辆由离退休工作处提交材料、初审,长期驻校保障服务性单位及职工私家车由后勤与基建管理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现代信息与教育技术中心)等相关单位提交材料、初审,保卫处审核;办理信息登记的机动车行驶证登记人须为职工本人、其配偶或直系亲属,行驶证登记人为其配偶或直系新属的,须提供关系证明;原则上每位教职员工只能办理一辆B类车。

3.C类车辆:根据校内停车资源,综合考虑学生走读等实际情况,为每个学院按照在校学生数分配一定量的停车位;学生凭学生证、车辆行驶证、驾驶证办理车辆信息登记,经所在学院主要负责人审批、保卫处审核、缴费确认后录入收费系统信息库;办理信息登记的机动车行驶证登记人须为申请人本人、父母或直系亲属,行驶证登记人为其父母或直系亲属的,须提供关系证明。

4D类车辆:校内经营性单位员工凭与学校签订合同、车辆行驶证、驾驶证办理车辆信息登记,经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保卫处审核、缴费确认后录入收费系统信息库。办理信息登记的机动车行驶证登记须申请人本人、其配偶或直系亲属或单位,行驶证登记人为其配偶或直系新属的,须提供关系证明。校内经营性单位员工每人办理信息登记机动车仅限1辆。

5.E类车辆:公务来访车辆由校内联系人将来访人员和车辆信息及来访事由和时间进行登记,经校内接待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录入收费系统信息库,生成公务接待券,完成登记的来访车辆当天免收停车费。

6.所有已登记车辆涉及变更信息的,经审批、审核后可作相应变更;因违章被列入限行车辆名单的登记车辆,不予变更;学校将定期对收费系统信息库内的车辆信息进行重新审核,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五、职能分工

保卫处负责各类机动车的审核、信息录入、收费系统建设和日常管理;现教中心负责收费系统信息化建设技术支撑、数据对接和维护;学校授权上海水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负责学校停车场(库)备案证申请、票据购买和日常收费;财务处负责停车费收入的统筹管理。

本管理办法由自202481日起施行,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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