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洋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 共享管理办法

作者:王家为     索取号:G1051910002-2024-0001     发布时间:2024-01-09     浏览次数:10 

上海海洋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及开放共享,建立健全大型仪器设备的资源共享机制,依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指导意见》(教技厅〔20154号)、《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17289号)及《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高校大型科学仪器设施新购、管理和开放共享等有关工作的通知》(沪教委科〔201839号)等,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大型仪器设备是指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范围,账面原值在人民币30万(含)以上的仪器设备或单价在30万以下,但总价超过30万(含)的成套设备(除涉密仪器设备外)。学校的大型仪器设备在保证完成本校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应积极向校内外开放共享。设备账面原值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包括大型仪器设备的信息公开和开放使用。信息公开是指向校内外公开发布大型仪器设备信息;开放使用是指大型仪器设备的具体管理部门将大型仪器设备向校内外开放,用于单位、个人的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科技开发等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大型仪器设备在购置前需充分进行综合评议,评议内容包括(1)相关科学发展及科研需求的必要性;(2)仪器设备功能、指标的先进性、实用性及合理性;(3)我校现有同类仪器设备的资源分布及使用状况;(4)新购仪器设备的安装条件、技术队伍等配套支撑保障;(5)新购仪器设备校内外的共享公用方案;(6)新购仪器设备耗材、维修维保等运行经费的支撑情况。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我校的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实行学校、学院两级管理。各级机构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共同完成开放共享的各项工作。

第六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制度建设;

(二)负责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平台的建设和运行管理;

(三)负责大型仪器设备入网审核及管理;

(四)协调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科学技术处、财务处和相关学院,具体组织大型仪器设备的购置前综合评议。

第七条 学校科学技术处、财务处、人事处、审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相关工作。各相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科学技术处负责大型仪器设备申购中关于其科研领域及水平、申购人及承担项目情况等内容的审核,并协助做好大型仪器设备使用绩效考核工作;

(二)财务处负责大型仪器设备服务收费标准的审核,服务收入的结算及分配管理,服务收入资金的使用监督等;

(三)人事处指导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队伍的岗位配置优化等;

(四)审计处负责对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相关工作进行审计监督等。

第八条 各学院做好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相关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统筹规划本学院的实体平台建设,明确分级管理职责;

(二)做好本学院开放共享服务队伍建设;

(三)负责本学院大型仪器设备入网审核及管理;

(四)对本学院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成本进行测算,制定大型仪器设备服务收费标准,负责本学院大型仪器设备服务收费和经费使用管理;

(五)按年度组织本学院大型仪器设备的绩效考核。

第九条 各学院实体平台是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的执行机构和服务主体,每台大型仪器设备应确定一名管理人员,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大型仪器设备的日常运行和维护;

(二)制定大型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

(三)定期对操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四)在学校共享平台完善设备信息、审核设备预约、指导测试人员上机或完成样品测试等技术服务工作;

(五)统计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机时和核算收费等工作。

第三章 共享平台管理

第十条 学校建立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台),向管理单位和用户提供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的信息查询、预约使用、使用统计等相关信息。所有大型仪器设备原则上均应纳入学校共享平台管理。

第十一条 共享平台实行信息公开、预约使用、数据归集的运行模式。

第十二条 对于进入共享平台的大型仪器设备,其管理部门须按照共享平台的规范,认真填报大型仪器设备的品牌型号、技术指标等开放信息以及联系方式等信息,完成共享平台的设备注册。

第十三条 进入学校共享平台的大型仪器设备,如果故障率高、性能指标落后,管理单位应及时维修、维护、升级改造或更换。

第四章 共享收费与管理

第十四条 适用范围及原则

加入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平台并提供开放共享服务的大型仪器设备,依据“全面开放、共享共用、有偿服务”的原则,可按学校批准备案的收费标准收取测试分析费和材料消耗费。

第十五条 收费标准的制定和审批

(一)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的收费标准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性的原则制定,成本核算包含材料消耗、仪器设备折旧、设备维修、技术服务及管理等。为方便结算,除材料消耗费外,其他费用合并统称为测试分析费。

(二)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的收费标准可按照“院内”、“校内”、“校外”三类对象制定,可参考本市同类设备技术服务的市场价格、同行标准或政策标准制定。收费标准由各学院制定,报财务处核准备案后实施。

第十六条 收费流程

用户使用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应在实验开始前与设备机组确认并缴纳相关费用。

(一)校内用户:通过项目经费转账,按照使用情况、收费标准及学校财务结算规定完成缴费。在测试前应与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员确认相关费用,确保项目经费能够足额支付本次测试费用。

(二)校外用户:在测试前应与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员确认相关费用,按照使用情况、收费标准及学校财务结算规定完成缴费。

第十七条 收费的结算

(一)开放共享服务收取的费用,统一结算至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收费专项账户。

(二)所有收费实行学校和学院两级管理模式,并按照“收支两条线,学校统一核算”的方式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收费的分配和使用

财务处定期以“材料消耗费”和“测试分析费”的分类方式对收取的费用进行结算返还,部门预算、市教委财政专项资金不得作为测试用途进行校内划转。

(一)收取的测试服务收入费用,10%结转至学校用于推进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相关工作。

(二)收取的测试服务收入费用,90%返还提供共享服务的学院,返还费用根据学院制订的相关共享服务管理规定使用,主要用于大型仪器设备维修、维护与更新升级、易损易耗配件购置、实验技术人员培训、人员支出等费用。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形式私自收取共享服务的任何相关费用。

第五章 知识产权及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 校内外用户利用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展科学实验形成的知识产权权利,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确定。成果发表时应明确标注使用学校科学仪器设备的情况。

第二十条 提供开放共享服务的单位应加强网络环境下数据安全管理,保护用户身份信息以及在使用科学仪器设备过程中形成的科学数据、技术秘密和知识产权。

第二十一条 提供开放共享服务的单位应加强开放共享服务中的安全防护,对在开放共享服务中发生的安全事故,由过错方按责任分担原则据实承担相应的损失。

第六章 绩效考核

第二十二条 学校参考《高等学校贵重仪器设备年度效益评价表》按年度对各学院的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情况及使用效益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学校对学院大型仪器设备购置、实验技术人员职称评定以及目标责任制绩效考核等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三条 考核工作采用学院自评与学校评审相结合的办法,各学院对本单位的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益进行数据统计分析,形成本学院的自评报告及年度工作总结。

第二十四条 对于绩效考核优秀的学院,学校将予以表彰;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学院,学院须对大型仪器设备购置和共享工作方面提出整改方案。对于整改不到位或者后续考核仍不合格的学院,学校将视情况限制该学院大型仪器设备的申购。

第二十五条 对于弄虚作假、虚报设备开放共享使用机时、成果及服务收入的学院及个人,学校将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则

二十六 本办法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二十七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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