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制订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我校具有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均按本细则授予相应学科门类和专业学位类别的博士、硕士学位。
第二章学位申请人资格审查
第二条 基本要求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达到规定的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水平者,可以按照本细则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我校与国(境)外大学联合培养的双学位研究生,其申请学位要求,依据两校间协议内容确定。
学位申请人必须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按照培养方案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修完规定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取得规定的学分,并通过各培养环节。
2.通过研究生学位英语课程考试(所在学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3.在导师(组)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其研究内容与本学科或专业领域相符,符合相应学位类型及层次学位论文要求,工作量饱满。
4.取得相应学院(学科)、学位类型及层次所要求的学术成果。
第三条 学术道德与学术规范
学位申请人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不得从事以下涉及论文作假的行为:
1.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
2.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
3.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
4.伪造、抄袭数据,数据造假;
5.其他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第四条 取消学位申请资格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学位申请资格:
1.在籍期间因考试违纪或作弊、论文剽窃或作假等与学术有关的行为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结业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发生对应上述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的行为。
2.在申请学位前,被行政拘留或构成刑事犯罪者。
第三章硕士学位论文
第五条 硕士学位论文基本要求
1.学术学位硕士论文须与所属学科紧密结合,论文应表明作者已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专业学位硕士论文须在本专业领域与专业实践紧密结合,论文应表明作者已掌握本专业领域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承担专业工作的能力。专业学位硕士论文的形式和基本要求须按照全国各相关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2.学位论文逻辑清晰、文字通顺,撰写符合《上海海洋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写作规范》。
第六条 硕士学位论文预答辩与原创性检查
通过资格审查的硕士生应在原创性检查之前提交学位论文答辩初稿和《上海海洋大学研究生论文实验记录本》,参加学位论文预答辩。指导教师应尽快审毕学位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并审查学位论文所涉及的数据是否直接源于实验记录本。对于无实验数据的学科专业,导师要重点审查论文内容是否存在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等行为。预答辩通过者可填写《上海海洋大学硕士学位申请表》,参加学位论文原创性检查。论文原创性检查具体要求参见《上海海洋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原创性检查规定》。
第七条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
1.评阅方式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分为校级盲审和院级盲审。
(1)校级盲审:研究生院学位办从通过初次原创性检查的学位论文中随机抽取约40%进行校级盲审,聘请两位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校外同行专家(至少1人为硕导)匿名评阅。
(2)院级盲审:学院对未被抽中参加校级盲审的学位论文进行院级盲审。通过初次原创性检查的研究生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电子版学位论文及《上海海洋大学硕士学位论文送审申请表》至学院,未按时提交者,取消本次学位申请资格。学院聘请两位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专家(至少1人为硕导;至少1人为校外专家)匿名评阅。
2.评阅结果
(1)两位专家评阅均通过视为论文评阅通过。
(2)一位专家评阅通过,一位不通过的,研究生填写《上海海洋大学学位论文送审加送评审申请表》,导师给出处理意见,由学院负责加送一位专家评阅。加送评阅通过的可申请答辩;加送评阅不通过,本次申请无效,研究生可在半年后重新申请一次答辩。
(3)两位专家评阅均不通过,本次申请无效,研究生可在半年后重新申请一次答辩。
研究生导师需根据返回的《上海海洋大学学位论文评阅意见书》指导研究生认真修改论文。
第八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1.学位论文答辩具体由研究生所在学院或联合培养单位组织,按学科和答辩人数成立若干答辩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答辩委员会由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专家3人以上(包括3人)组成(至少2人为硕导;至少1人为校外专家;校外专家中至少1人为硕导),其中主席1人,由教授或具有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担任。另设秘书1人,由硕士学位获得者或中级职称及以上人员担任。
2.答辩硕士生指导教师不能作为答辩委员会成员,但在答辩时可以列席,在答辩委员会投票表决时应离席回避。
3.学院将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安排在校园内予以公布,并在规定期间内安排答辩。
4.学位论文在答辩前送答辩委员会委员审阅。完成答辩环节,答辩委员会就学位申请人是否通过答辩和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形成决议,决议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为通过。
第九条 论文答辩不通过
论文答辩不通过的,或论文答辩通过而未被建议授予学位的,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半数以上通过并做出决议,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申请答辩一次。如答辩委员会未作出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的决议,或申请人逾期未完成论文修改,或重新答辩仍不通过的,不再受理其答辩申请。
第十条 答辩会议材料
答辩结束后,答辩委员会秘书应及时整理答辩会议记录和决议,填入《上海海洋大学硕士论文答辩会议记录和决议书》,连同学位申请者的《上海海洋大学硕士学位申请表》、《上海海洋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意见》、《上海海洋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评分表及表决票》、《上海海洋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评分及表决汇总表》、学位论文全文电子版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
第四章博士学位论文
第十一条 博士学位论文基本要求
1.博士学位论文应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或实用价值,论文应表明作者已掌握本学科或专业领域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承担专业工作的能力,并在科学研究方面或专业领域取得创新性成果,成果符合申请博士学位论文答辩要求。
2.学位论文逻辑清晰、文笔流畅,撰写符合《上海海洋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写作规范》。
第十二条 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与原创性检查
通过资格审查的博士生应在原创性检查之前提交学位论文答辩初稿和《上海海洋大学研究生论文实验记录本》,参加学位论文预答辩。指导教师应尽快审毕学位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并审查学位论文所涉及的数据是否直接源于实验记录本。对于无实验数据的学科专业,导师要重点审查论文内容是否存在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的行为。预答辩通过者可填写《上海海洋大学博士学位申请表》,参加学位论文原创性检查。论文原创性检查具体要求参见《上海海洋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原创性检查规定》。
第十三条 博士学位论文评阅
1.评阅方式
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为校级盲审。
研究生院学位办对通过初次原创性检查的全部学位论文进行校级盲审,聘请三位相关学科学术造诣深的教授或具有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校外同行专家(均为博导)匿名评阅。
2.评阅结果
(1)三位专家评阅均通过视为论文评阅通过。
(2) 两位专家评阅通过,一位不通过的,研究生填写《上海海洋大学学位论文送审加送评审申请表》,导师给出处理意见,由学院负责加送一位专家评阅。加送评阅通过的可申请答辩;加送评阅不通过,本次申请无效,研究生可在半年后重新申请一次答辩。
(3)两位或三位专家评阅不通过,本次申请无效,研究生可在半年后重新申请一次答辩。
博士生导师需根据返回的《上海海洋大学学位论文评阅意见书》指导研究生认真修改论文。
第十四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1.学位论文答辩具体由研究生所在学院或联合培养单位组织,按学科和答辩人数成立若干答辩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答辩委员会由正高及具有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专家5人以上(包括5人)组成(至少3人为博导;至少2人为校外专家;校外专家中至少1人是博导),其中主席1人。另设秘书1人,由博士学位获得者或中级职称及以上人员担任。
2.答辩博士生指导教师不能作为答辩委员会成员,但在答辩时可以列席,在答辩委员会投票表决时应离席回避。
3.学院将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安排在校园内予以公布,并在规定期间内安排答辩。
4.学位论文在答辩前送答辩委员会委员审阅。完成答辩环节,答辩委员会就学位申请人是否通过答辩和是否建议授予博士学位形成决议,决议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为通过。
第十五条 论文答辩不通过
论文答辩不通过的,或论文答辩通过而未被建议授予学位的,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半数以上通过并做出决议,可在两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申请答辩一次。如答辩委员会未作出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的决议,或申请人逾期未完成论文修改,或重新答辩仍不通过的,不再受理其答辩申请。
第十六条 答辩会议材料
答辩结束后,答辩委员会秘书应及时整理答辩会议记录和决议,填入《上海海洋大学博士论文答辩会议记录和决议书》,连同学位申请者的《上海海洋大学博士学位申请表》、《上海海洋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意见》、《上海海洋大学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评分表及表决票》、《上海海洋大学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评分及表决汇总表》、学位论文全文电子版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
第五章学位审批
第十七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答辩委员会建议授予学位人员的政治思想表现、学习成绩、论文答辩和学术成果等情况进行审查,确认符合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标准的,作出建议授予相应学位的决议。决议以会议的方式进行,会议有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为有效。决议以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方为通过。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分委员会在规定日期内将建议授予学位名单及相关材料送交研究生院。
第十八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研究生院复核、汇总材料,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的基础上进行会议审批表决,作出是否授予相应学位的决定。会议每年6月、9月和12月召开三次。会议有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为有效。决定以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方为通过。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字生效。
第十九条 证书颁发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的决定后,由学校公布授予学位名单,颁发学位证书。证书生效日期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定的日期。
第二十条 毕业后学位申请
对于已毕业而未获得学位者,原则上在毕业后三年内,达到学位申请基本要求且论文正式发表,可向所在学院提出学位申请。
第二十一条 学术不端处理
1.学位申请人在校学习期间及学位申请、论文评阅、答辩过程中存在学术不端、作假伪造等行为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可作出不授予其学位的决定。
2.对于已获得学位者,在获得学位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决定,由学校依法撤销其学位、注销其学位证书:
(1)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存在严重剽窃、伪造、抄袭、数据造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质量不符合标准的;
(2)以冒名顶替、徇私舞弊等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或者毕业证书的;
(3)在学习期间存在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学校在作出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的决定前,应当听取学位申请人或学位获得者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二条 学位异议处理
学位申请者,学位获得者,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学位授予或撤销存有异议的,可在相关决议、决定公示期内,向研究生院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在收到申诉或异议之日起九十日内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
第六章名誉博士学位
第二十三条 名誉博士是一种荣誉称号。对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相关规定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1.在学术或者专门领域作出特殊贡献、有益人类福祉的;
2.在推进科学、教育和文化的交流与合作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3.对世界和平与人类发展有重大贡献的。
第二十四条 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选由校学位委员会委员或有关部门提名,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由我校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各学院(学科)须结合实际,合理制定符合本学院(学科)专业特点和人才培养目标的多元化学术成果要求,经学院(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后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六条在我校学习的境外来华留学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参照本细则或学校另行制定的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用于申请学位的学术成果(除学术成果奖外)均须署名第一作者,或署名导师指导小组主要成员为首的第二作者。导师指导小组主要成员须在研究生第一学年结束前,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定、报研究生院学位办备案。发表论文,无论是否有共同第一作者,用于申请学位仅可使用一次。
第二十八条 非联合培养的研究生用于申请学位的学术成果须以上海海洋大学为第一单位。联合培养的研究生用于申请学位的学术成果,单位需按照如下要求署名:①成果中至少一项必须以上海海洋大学为第一单位;②成果中其他项须同时注明上海海洋大学和联合培养单位。
第二十九条 对于论文录用的情况,在资格审核时,需同时提交以下材料:①录用通知(后期发表的论文题目要与录用通知上的一致);②录用文章的全文;③导师承诺。学院在其后一年半的时间内对该录用文章进行跟踪。该论文公开发表后,导师需将发表论文原件提交学院。若在规定时间内该论文未正式发表导致相关后果,导师需承担相应责任,有关规定参见《上海海洋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和聘任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本细则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后执行,从2022级研究生起实施。原《上海海洋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沪海洋〔2019〕52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各学院(学科)制定的学术成果要求,由各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