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海洋大学远洋渔业协同创新中心章程》等的通知

作者:胡崇仪     索取号:G1050201003-2023-0021     发布时间:2015-12-14     浏览次数:10 

上 海 海 洋 大 学 文 件


  

  

  

沪海洋发〔2015


  

  


关于印发《上海海洋大学远洋渔业协同创新中心

章程》等的通知

  

  

各学院,各部、处、室,各直属部门:

现印发《上海海洋大学远洋渔业协同创新中心章程》、《上海海洋大学远洋渔业协同创新中心管理办法》和《上海海洋大学远洋渔业协同创新中心绩效实施办法》,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上海海洋大学远洋渔业协同创新中心章程》

2.上海海洋大学远洋渔业协同创新中心管理办法》

3.《上海海洋大学远洋渔业协同创新中心绩效实施办法》

  

上海海洋大学

20151211

  

  

  

上海海洋大学办公室20151215日印发

附件1

  

上海海洋大学远洋渔业协同创新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引领和促进我国远洋渔业产业的创新发展,规范“远洋渔业协同创新中心”的管理和运行,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的意见》和《关于印发上海海洋大学关于协同创新中心组织机构运行管理的原则意见等文件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国远洋渔业发展规划的要求和协同中心的建设发展任务,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远洋渔业协同创新中心(简称协同中心,下同)是在教育部、财政部的指导、农业部和上海市的主导下,由上海海洋大学牵头,联合共同致力于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和拔尖创新人才培养能力、服务和引领远洋渔业产业转型升级、解决产业发展中存在的关键科学问题和共性技术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和国际创新机构等单位,按照本章程自愿组成的非法人实体组织。

第三条 协同中心的宗旨是:围绕国家远洋渔业产业的重大需求,瞄准远洋渔业能力提升、国家海洋权益维护的创新目标,依托优势学科,根据远洋渔业产业中急需解决的关键问题,进行产学研结合,建立具有自主动力和自我发展能力的产业创新协同中心,增强我国对远洋渔业资源的掌控能力、综合开发能力和国际义务履行能力,全面促进我国远洋渔业的产业升级。

第四条协同中心的建设与发展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国家远洋渔业发展战略的重点目标,按照“自主创新、加速转化、突破瓶颈、提升产业、率先跨越”的指导方针,以提升远洋渔业科技创新能力为核心,开展产学研用协同创新,促进远洋渔业增长方式转变,重点提升远洋渔业产业链建设的科技支撑和科研成果转化能力。

按照“系统研究、突出应用,统筹兼顾、分类指导,创新机制、凝聚力量,项目拉动、平台支撑”的基本原则,协同各方根据自身优势, 建立创新的投入机制和顶层设计与生产需求相结合的立项机制,推进跨单位、跨区域、跨学科的产学研用协同创新,实现协同创新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职能任务

第五条协同中心以提升人才、学科、科研三位一体协同创新能力为核心,针对远洋渔业产业发展的核心和共性问题,针对产业发展的重大需求,积极探索远洋渔业产业升级协同创新的体制和机制,突破一批远洋渔业产业领域共性关键技术,培养一批远洋渔业产业链拔尖创新人才和领军人才,打造一支创新意识高、协作能力强、产业应用宽的协同创新团队,培育一批技术示范的企业,形成一系列协同创新的示范效应。

第六条协同中心整合利用科技人员、科研条件、科技信息和相关资质等资源,集中开展远洋渔业产业链中渔具装备、渔情预报、水产品加工等的产业化研究,以及政府决策咨询等方面的综合服务,全面提升远洋渔业产业转型升级水平。

第七条协同中心充分开发、有效集成成员单位各类优质优势学科、重点科技和人力资源,构建拔尖创新人才协同培养体系,培养一批能服务乃至引领远洋渔业产业转型升级、具有国际化、多学科交叉背景等的复合型拔尖创新人才。

第八条协同中心积极开展远洋渔业相关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以项目研发、进修交流、主题研讨、导师互聘、学生互访等形式,扩大国际合作交流和文化创新,创建远洋渔业创业创新人才培养基地,推动远洋渔业行业产业的国际化发展,提高我国远洋渔业产业的国际竞争力。

第九条协同中心以多种形式提供远洋渔业技术研发、管理和服务骨干人员的培训,提高广大远洋渔业产业从业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第三章成员单位

第十条协同中心由上海海洋大学牵头,核心成员单位由签订《共建远洋渔业协同创新中心组建协议》的东海水产研究所、中国水产总公司、上海水产(集团)总公司等单位组成,同时汇聚远洋渔业行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协会和政府机构的资源和力量联合组建。

第十一条申请成为协同中心成员单位的,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和良好声誉;

(二)拥护协同中心章程,遵守协同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致力于推动远洋渔业产业的技术创新和转型升级,具备参与和承担协同中心有关任务的基础条件和能力。

第十二条申请成为协同中心成员单位的,须递交书面申请书,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中心办公室在收到申请书后,对申请单位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向理事长报告;

(二)召开理事会,对决定是否接纳该申请单位进行投票表决;

(三)中心办公室在理事会会议结束之日起七日内告知申请单位理事会决定;对接纳为成员单位的,由协同中心发文确认。

第十三条成员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委派理事参加协同中心理事会,参与协同中心规划、计划、项目等发展重大事项的讨论和表决;

(二)按照规定知悉协同中心运作的信息,推荐有关人选;并就协同中心应组织实施的项目、协同中心发展和管理提出建议;

(三)向理事长提请召开理事会,向理事会提出建议审议事项;

(四)按照规定参与协同中心拔尖创新人才培养;

(五)按照规定分享协同中心的科研信息;参与协同中心项目学术活动、项目评审、科研开发、社会服务、奖惩评定以及文化建设;

(六)对协同中心举行的各类研讨交流和教育培训活动、技术创新成果的转让使用、资源平台共享等享有优先权和优惠权;对协同中心技术创新成果的申报、转让、收益等按照规定享有受益权、处理权;

(七)在不影响协同中心重大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提出退出协同中心的申请,并按照规定与牵头单位、成员单位进行协商办理;

(八)协同中心协议、规章制度等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成员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一)拥护和遵守协同中心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和执行协同中心各项决定;支持和保障协同中心的协调和管理;

(二)依法保守国家秘密、保守协同中心技术秘密,依法保护和使用协同中心知识产权;

(三)按照规定提供实现协同中心目标任务所需的技术、人力、物力和政策保障,配合管理参与协同中心教学、研发等方面的相关人员、物化资源;

(四)充分开放、共享本单位相关的各类教学、科研、信息资源,积极配合、协同培养和培训远洋渔业领域创新人才;

(五)积极支持、参与协同中心重大技术创新项目和创新平台的申报和组织,推动协同中心科技成果转化;

(六)积极维护协同中心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声誉,维护成员单位的共同利益,尊重其它成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加强学术道德规范的宣传教育,共同开展创新文化建设;不得以任何名义和任何理由,出现任何损害协同中心和服务对象的行为;

(七)协同中心协议、规章制度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成员单位的变更:

(一)成员单位依法仅变更名称的,由其书面告知理事会,由继承其权利义务的、变更名称后的法人实体继承其成员单位的资格及权利、义务;

(二)成员单位由于合并、分立等原因,发生自身组织、资本等重大事项的变化,有义务及时告知理事会,并向理事会提出自身成员单位资格的意见建议。理事会按照议事规则审议决定其成员单位资格。

第十六条 申请退出协同中心、不再作为成员单位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自其拟决定退出之日起提前三十日,向秘书处递交申请书,并在其中提出对有关问题处理的建议方案;

(二)中心办公室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有关事宜的核实、清查并提出意见,报理事会批准;

(三)理事会按照议事规则审议决定,并由中心办公室告知该单位,办理相关事宜。有关知识产权按照协同中心的有关协议和制度处理。

第十七条成员单位退出协同中心、不再作为成员单位后,自其退出之日起四年内,协同中心不再受理其重新加入协同中心申请。

第十八条成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理事会按照议事规则审议决定,对其予以警告、严重警告直至除名,并依法追究其民事法律责任:

(一)未尽规定义务、约定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违反本章程和协同中心规章制度,损害协同中心合法权益和声誉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的;

(四)其他违反本章程、协同中心规章制度、协议或其他约定的情形。

  

第四章 组织体系

第十九条 协同中心设立理事会。理事会由上海海洋大学和协同单位相关负责人组成,设理事长1名,由上海海洋大学校长担任;副理事长若干名,由各核心共建单位的相关负责人担任;理事会成员由其他协同体负责人担任;在理事会成员中设常务理事,由密切协同单位的相关负责人担任。理事会是中心的最高领导机构,原则上每年召开不少于一次,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获得到会理事半数以上同意票的理事会决议才有效。主要职责是:负责审议中心的发展目标、发展战略、资源分配、建设方案等重大事项,以及对中心整体的绩效评估和考核等。

第二十条协同中心理事会主要职责。

(一)审议产生理事长、副理事长、中心主任、咨询委员会委员、子平台负责人人选;

(二)审议通过协同中心章程及其修正案;

(三)讨论决定协同中心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建设方向、发展重点等重大事项;

(四)批准协同中心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协同资金筹措、使用方案等事项;

(五)定期组织召开协同中心理事会会议,遇到特殊情况,可由理事长会议决定临时召开;

(六)听取和审议协同中心工作报告,以及其它重大事项的工作情况报告;

(七)决定协同中心成员的加入和除名事项。

第二十一条理事长主持理事会的工作,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议,组织讨论和决定协同中心的重大事项,签署重要报表和文件资料等。理事长可委托副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议、处理相关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日常工作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组成的常务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协同中心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中心主任负责制。设主任1名,设中心常务副主任1名和副主任3名,由中心共建单位产生,协助主任从事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协同中心主任、副主任领导协同中心各部门、各单位组织开展协同中心工作,主要工作职责:

(一)在理事会会议上,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理事会的决议、决定;

(三)决定中心的研究计划和研究方案;

(四)组织制订中心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等;

(五)决定中心的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六)组织制定中心的基本管理制度;

(七)负责其他管理事项。

第二十四条协同中心设立咨询委员会,由中心内外相关研究领域的专家组成,中心外专家人数不低于三分之二,委员由理事会聘任,委员会选举产生主任1名、副主任2名,负责对中心业务发展和学术活动等提供咨询和指导。

第二十五条 协同中心设立创新人才培养委员会,由上海海洋大学分管副校长担任主任,主要协同单位相关负责人为副主任,另外聘请教育教学专家、管理专家和知名学者为委员会委员,对协同中心人才培养目标、培养方案、教学环节安排和课程设置等开展指导和决策咨询。

第二十六条为便于工作的开展,协同中心设立综合办公室(与中心办公室合署)、创新人才培养部、人力资源发展部、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部。综合办公室负责外联与接待等工作,协调各单位之间的工作;创新人才培养部负责中心本科生、研究生培养等日常管理工作,人力资源发展部负责中心人事相关工作,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部负责中心的项目、平台、奖项、成果、学术交流等日常管理工作,以及负责中心成果转化、知识产权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协同中心下设渔具及装备、渔业遥感与GIS、渔业资源评估与政策、远洋渔业物联网、水产品冷藏与加工等五个子平台,围绕发展和壮大远洋渔业的创新战略目标,开展协同研究。

第二十八条协同中心方向平台的调整、中心内设机构增减等由理事会议决定。

  

第五章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建立健全重大事项沟通协商制度。健全理事会的重大事项集体会商与决策的机制和规程,畅通成员单位间的协商沟通渠道,对中心建设和运行中的重大事件或重大事项的决策、决定,适时召开工作交流会和协商会,提高决策质量和效能。

第三十条 建立健全开放、流动、竞争、合作的全员聘用制度,突出“流动不调动”。根据中心机构设置和事业发展需要,分类设岗,实行岗位津贴和业绩奖励相结合的薪酬体系,开放、动态的人事管理制度,建立以任务为牵引的创新团队准入、退出机制。

第三十一条建立健全实体化科研和人才培养模式。中心独立的运作、空间和特区化管理政策,以公共科研平台为载体进行强强合作,以国家和行业需求为目标,以重大科研项目为抓手,以国家远洋渔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上海海洋大学远洋渔业学院建设为实体,以 “开展涉海学科及相关交叉学科研究,培养优秀研究创新创业”为宗旨,促进多学科研究合作及与行业、企业的科技和人才培养合作,培养一批学术视野宽广、综合能力强、富有创新创业精神的优秀拔尖海洋科技人才。

第三十二条建立健全共同发展、成果共享和风险共担制度。针对远洋渔业企业发展过程中迫切需要解决的技术瓶颈和行业共性关键问题,开展联合科技攻关,提高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和培养企业的高水平创新人才,提升教师的教学科研水平,促进学校相关学科的发展。校企协同创新产生的研究成果署名、知识产权申请、知识产权实施后产生的收益由双方共享。同时,协同企业将优先享有成果实施的权利,为企业的技术改造和产业转型升级提供技术支撑。校企协同双方对于协同过程中产生的(潜在)物质利益、精神利益的分配应根据双方各自的优势、在相关利益产生过程中的重要程度和各自所承担的风险共同商定。

第三十三条实行“多元化支持和资源优化配置”机制。中心由国家、地方、高校和协同单位联合资助,建立共享服务平台。中心明确专人负责管理,为协同体开放使用,但可根据相关规定和研究工作实际情况,收取一定设备使用费。

第三十四条建立合作保密制度。协同中心在开展科研和与企业合作中应建立保密制度,合作双方需签订保密合同。凡涉及泄密、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和相关权益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制度。成员单位间的基础数据、科技信息等资源,在遵守《保守国家秘密法》、《档案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前提下,向协同中心开放共享。协同中心研发和服务活动中的信息数据向成员单位开放共享。

  

  

第六章资金筹措、分配使用及管理

第三十六条协同中心经费主要通过以下渠道筹集:

(一) 国家、地方政府的财政拨款;

(二) 国家、地方政府提供的项目经费;

(三) 企业委托项目经费;

(四) 成员单位自筹经费;

(五) 技术服务、技术成果转让所获得的收益;

(六) 其他渠道筹集的经费

第三十七条由牵头单位上海海洋大学单独建立协同中心结算账户,规范资金管理。财政投入、委托项目等各类协同中心获得的资金由协同中心结算账户统一管理、分配使用和绩效考评。

第三十八条协同中心设立人才基金、预研基金、人才培养基金、仪器设备共享基金、国际交流与合作基金、奖励基金等专用基金,专门用于引进和激励高端人才、支持重大预研项目、培养创新拔尖人才、鼓励资源开放共享、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以及奖励重大贡献等。

第三十九条 协同中心的经费用途包括日常运行经费、人员经费、项目经费和专用基金支出以及理事长会议批准的其它支出。日常运行经费用于协同中心理事会、各委员会、中心办公室和各个工作部门的日常开支;人员经费用于协同中心专职人员和各类聘任人员的支出;项目经费包括财政专项投入、企事业合作的项目经费,按相关规定执行;专用基金支出根据理事会批准的使用范围、预算和要求执行。

第四十条 健全协同中心预算管理制度。协同中心经费预决算由中心办公室编制草案,理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中心办公室应定期向理事会通报经费使用情况,并接受理事会和监督委员会的监督。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由协同中心理事会会议投票表决,获得到会理事半数以上同意票后生效。本章程的修改依照同样的程序进行。

第四十二条协同中心根据章程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协同中心制定的其他各项规章制度和各协同单位制订的与之相关的管理制度均应符合本章程。协同中心章程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冲突时,应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四十三条协同中心本章程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成员单位和协同中心均信守本章程。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由协同中心理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2

  

上海海洋大学远洋渔业协同创新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远洋渔业协同创新中心(简称协同中心,下同)的建设和运行管理,依据《上海海洋大学远洋渔业协同创新中心章程》、《关于印发上海海洋大学关于协同创新中心组织机构运行管理的原则意见等文件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远洋渔业协同创新中心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同中心以国家远洋渔业战略需求为导向,通过协同创新,有效推进高校与院所、企业的深度融合,汇聚国内外一流的人才和优势资源,为提升远洋渔业资源的认知能力、开发能力、掌控能力和专业育人能力提供支撑,增强远洋渔业科技贡献率,实现由远洋渔业大国向强国的迈进。

第三条 协同中心成立了中心管理委员会及中心学术委员会,建立和完善了相关政策与规定,规范了人事和经费管理制度,为协同中心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保障。

  

第二章人事管理

(一)岗位设置与聘任

第四条 协同中心坚持统筹与自主管理相结合的模式,按照任务导向、自主设置,分类设岗、分级聘任,合同管理、动态调整的原则,有效配置人力资源,充分调动协同中心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五条 协同中心下设4个管理机构、5个子平台10个研究方向。中心管理岗位设主任1名,常务副主任1名,副主任3名;普通管理岗位4-8名,每一个管理机构1-2名;每个平台设团队负责人PI(首席教授或平台负责人)岗位1个,每个研究方向设负责人(相当于正高级职称)岗位1个 ,学术骨干、学术助理若干。

第六条 管理岗位的聘任。协同中心主任岗位人选由中心管理委员会直接任命聘任,副主任,执行主任岗位人选由主任提名,中心管理委员会审核后聘任。普通管理岗位人员由协同中心招聘(校内兼职招聘)。管理岗位每届聘期4年。

第七条 研究岗位的聘任。中心管理委员会按照岗位设置方案及建设进度安排,向全球公开发布招聘信息,其中团队负责人由中心人才委员会遴选,确定人选并公示,中心管理委员会审定,协同中心聘任;团队其他成员由团队遴选,确定人选并公示后,由中心人才委员会审定,协同中心聘任。研究岗位每届聘期4年。

辅助研究岗位和兼职研究岗位,由团队负责人提出岗位需求,经协同中心管理委员会审定后,由团队对外公开招聘,人选在协同中心备案。可采取灵活聘期。

第八条 以上管理岗位、研究岗位的具体聘任计划纳入上海海洋大学海洋科学学院(远洋渔业协同创新中心挂靠学院),并由海洋科学学院操作实施。

  

(二)岗位考核

第九条 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对不同类别的岗位进行分类评价,坚持目标任务与完成情况相结合,依据岗位聘任合同以及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条 协同中心邀请国内外同行专家组成“考核工作专家组”对方向负责人及其团队进行考核。各科研方向和平台的成员由方向和平台的负责人组织考核。内设机构管理人员由协同中心主任组织“考核工作小组”负责考核。

第十一条 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不合格者,协同中心将不再聘任。

  

(三)岗位待遇

第十二条 协同中心按照以岗位定绩效的原则,体现多劳多得,注重绩效、兼顾公平,具体见远洋渔业协同创新中心绩效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协同中心制定的专业技术岗位津贴分为团队负责人、方向负责人、骨干成员;管理岗位津贴分为主任、副主任、中层管理部门正职、副职和一般管理人员。具体见远洋渔业协同创新中心绩效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每年年终,协同中心对考核为优秀的团队及个人给予一定绩效。具体见远洋渔业协同创新中心绩效管理办法。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 协同中心的经费管理办法必须在《上海海洋大学大额资金管理办法》、《上海海洋大学经费支出分类管理规范》和《上海海洋大学关于协同创新中心经费使用的原则意见(试行稿)》的基础上实施。

第十六条 国家、省、市支持协同中心的专项经费,必须按国家和学校相关财经规定使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 学校支持协同中心的专项经费分培育期和建设期两类:()培育期经费,主要分为创新平台建设经费、科研项目经费、中心运行经费、学生培养经费、人员经费、学术会议经费和协作交流经费等。()建设期经费,参照国家协同创新中心专项经费管理办法使用。协同中心所有经费的外拔,必须严格执行上海海洋大学有关财务规定和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协同中心的各类经费(包括学科经费、平台经费、各类专项及相关的配套经费等必须统筹使用、合理规划,避免经费重复投入。不得用于发放在职人员工资性的津贴补贴,不得提取管理费;不得安排机动费、预备费、不可预见费;不得用于支付罚款、偿还贷款、支付利息、捐赠赞助、对外投资以及与申报项目无关的支出。不得用于违反财经纪律的支出。

第十九条 财务支出要严格按照预算执行。涉及财务支出的重大业务计划、合同、协议等,须经学校主管校领导和财务处领导会签。

第二十条 校财务处、科技处会同校审计部门每年年终对协同中心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若发现经费使用不当,将限期改正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协同中心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3

  

上海海洋大学远洋渔业协同创新中心绩效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引领和促进我国远洋渔业产业的创新发展,规范“远洋渔业协同创新中心”(简称协同创新中心,下同)的管理和运行,体现围绕远洋渔业重大任务和重大需求进行协同创新,提高协同创新中心的活力,激发协同创新中心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协同创新中心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结合学校有关规定,经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特制定本绩效实施办法。

  

第二章实施原则与范围

第二条 本办法按照以任务定绩效的原则,强化工作任务,体现多劳多得;本办法注重绩效、兼顾公平,建立以任务完成的质和量为依据的薪酬制度。

第三条 实施范围为协同创新中心聘用的全职和兼职人员。

第四条 协同创新中心实行基本绩效与奖励绩效相结合的薪酬制度。

第五条 协同创新中心聘用人员薪酬依据《上海海洋大学绩效工资实施方案(试行)》进行管理。

  

第三章 协议任务

第六条 协同创新中心聘用人员签署聘用协议,约定聘用期限、承担的任务、绩效考核方式、评价标准、退出条件、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七条 协同创新中心聘用人员依据聘用协议约定条款进行绩效考核。

第八条 协同创新中心绩效考核的结果作为基本绩效和奖励绩效的发放依据。

  

第四章 基本绩效

第九条 聘用到协同创新中心的全职人员,按协议约定任务发放基本绩效。

第十条 上海海洋大学在职人员聘用到协同创新中心工作的,根据协议约定任务,在学校发放绩效工资的基础上增发一定比例的基本绩效。

第十一条 校外协同体单位在职人员聘用到协同创新中心工作的,参照上海海洋大学标准发放一定金额的基本绩效。

第十二条 聘用至企业研发中心并被委派到相关企业工作的人员,按照协议约定任务,发放基本绩效,标准为上海海洋大学同类人员标准的1.5倍。

第十三条 聘用至海上生产第一线岗位的人员,在按照协议约定任务发放基本绩效的基础上,增发一定标准的出海补贴。

第十四条 全球招聘的学科带头人,享受国际同等待遇。

  

第五章 奖励绩效

第十五条 署名远洋渔业协同创新中心所取得的成果,可获得奖励绩效。成果奖励的范围和内容有:SCI论文、发明专利、省部级及其以上研究生优秀论文、省部级及其以上科研和教学成果、专著和教材、国际组织和政府部门采纳的报告(仅针对第一完成单位),以及完成任务的团队奖励。各项业绩成果应与远洋渔业领域相关联,并经过协同创新成果转化办公室认定。

第十六条 经协同创新中心认定的业绩成果,按照协同创新中心制定的奖励绩效标准发放奖励绩效。

第十七条 聘用到协同创新中心的全职人员获得的成果,全额发放奖励绩效。

第十八条 上海海洋大学在职人员聘用到协同创新中心获得的成果,如已纳入学校各类成果奖励办法进行奖励的,按照协同创新中心奖励绩效标准的20%,由协同创新中心增发奖励绩效;未纳入学校各类成果奖励办法的,按照协同创新中心奖励绩效标准,全额发放奖励绩效。

第十九条 校外协同体单位在职人员聘用到协同创新中心获得的成果,按照协同创新中心奖励绩效标准的10%,由协同创新中心发放绩效奖励。

第二十条 学生成果奖励绩效参照所在单位在职人员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协同创新中心的基本绩效和奖励绩效标准由理事会根据当年协同创新中心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试行)自颁布日期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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