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海 海 洋 大 学 文 件
沪海洋教〔2021〕17号
关于印发《上海海洋大学教学成果评审
与奖励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部)、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充分发挥教学成果奖在教学实践、改革、研究中的引领和激励作用,不断提高教育质量,现印发《上海海洋大学教学成果评审与奖励工作实施办法》,请按照执行。
附件:上海海洋大学教学成果评审与奖励工作实施办法
上海海洋大学
2021年5月22日
上海海洋大学教学成果评审与奖励工作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高等教育教学实际,为做好教学成果奖的申报、评审和奖励工作,充分发挥教学成果奖在教学实践、改革、研究中的引领和激励作用,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设立目的与奖励范围
第一条教学成果奖授予在我校教育教学工作中取得显著成果的集体和个人。主要目的是调动教育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加强教学基本建设,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第二条教学成果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和教学管理实施方案、研究报告、教材、课件、论文、著作等。主要包括:
1.在转变教育教学思想观念、管理机制、质量保障,优化学科专业结构、培养方案、课程体系,探索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和实验技术、全面推进三全育人、五育并举、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知识、能力、素质综合提高、德智体美劳等全面发展、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等方面的成果。
2.在组织教学工作,推动教学与教学管理改革,加强学科、专业、教师队伍、教材、实验实习基地、学风建设和现代教育技术应用,促进科教融合、产教融合与各种合作办学,开展教育教学评估,建立自我约束发展的机制,实现教学管理信息化等方面的成果。
3.结合学校学科、专业、课程和人才培养及教学管理工作特点,推广、应用已有的教学成果,并在实践中进一步创新和发展,显著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效益等方面的成果。
第二章 奖项设置与评审标准
第三条 教学成果奖每2年评审一次,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获奖比例不高于当年申报总量的60%,其中,特等奖不超过申报数量的10%,一等奖不超过申报数量的20%,二等奖不超过申报数量的30%,奖励总量最多不超过25项。
第四条各奖项具体评审标准如下,其中支撑条件原则上为申报之日前10年内所获得成果。
特等奖:成果应当在教育教学理论上有重大创新,在教育教学改革中取得特别重大突破,对提高教育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有标志性成效,在国内处于领先水平并产生重大影响,且应经过四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成果主要完成人(前3名)在核心刊物上发表体现成果的教改论文1篇及以上,其他相关支撑条件满足以下2条及以上:
1.国家级教学改革课题或教育教学类项目主要完成人(前3名,已结题或通过验收);
2.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负责人、重点学科带头人或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负责人;
3.国家级一流课程负责人;
4.国家级规划教材主编;
5.国家级教学名师培育候选人,或国家级教学创新竞赛、青年教师讲课比赛获得者;
6. 其他在国内产生重大影响的教育教学成果。
一等奖:成果应当在教育教学理论上有较大创新,对教育教学改革实践有明显示范作用,对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人才培养目标产生重大成效,在区域(行业)内产生较大影响,且应经过四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成果主要完成人(前3名)在核心刊物上发表体现成果的教改论文1篇及以上,其他相关支撑材料满足以下2条及以上:
1. 省市级及以上教学改革类项目主要完成人(国家级前5名,省市级前3名,已结题或通过验收);
2. 省市级及以上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负责人、应用型本科专业、示范专业带头人或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负责人;
3. 省市级及以上一流课程负责人(2010年后的上海市精品课程、优质在线课程等同于“一流课程”);
4. 省部级及以上规划教材主编;
5. 省部级及以上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基地负责人或教学团队负责人;
6. 省市级及以上教学创新竞赛、青年教师讲课比赛三等奖及以上的第一完成人;
7. 指导学生获得省部级及以上A类赛事奖励的教师;
8. 其他在省市级及以上产生重大影响的教育教学成果。
二等奖:成果应当在教育教学理论或者实践的某一方面有较大突破,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显著成效,且应经过两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成果完成人发表体现成果的教改论文1篇及以上,其他相关支撑材料满足以下1条及以上:
1. 校级及以上教学改革课题或教育教学类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国家级前7名,省级前5名,校级前3名,已结题或通过验收);
2. 校级及以上重点专业、特色专业或示范专业带头人;
3. 校级及以上一流课程或优质课程负责人(课程已通过验收);
4. 校级教学创新竞赛、青年教师讲课比赛三等奖及以上的第一完成人。
第五条 同等条件下,以下教学成果予以优先考虑:
1.长期从事公共课、基础课教学工作教师(含体育、美育教师)取得的教学成果优先考虑。
2.经学校及以上部门批准立项并经实施取得明显成效的教育教学研究项目(方案)。
第三章 申报条件与程序
第六条 凡在我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教学管理工作及教学辅助工作的有关集体和在职在岗的个人均可申报。其主要成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1.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为人师表。
2.直接参加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全过程,并做出主要贡献。直接承担高等教育教学工作(含教学管理、教学研究和教学辅助工作),一般要有连续三年以上从事教育教学、教学管理、教学研究或教学辅助工作的经历。
3.第一主要完成人应为本校教职员工。
4.每项成果的项目成员一般不超过5人,同一人同一年度内原则上只能作为1个候选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最多不超过2项。
第七条 所申报的教学成果项目,须在教育教学改革、建设与管理等方面迈出重大或较大步伐,并取得显著或明显的人才培养效益。其中教育教学实践成果必须经过至少两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实践检验的时间应从正式实施教育教学方案的时间开始计算,不含研讨、论证及制定方案的时间。成果为教材(包括电子教材)、著作等出版物的,从正式出版的时间开始计算。截止时间为推荐当次教学成果奖的截止时间。
第八条申报学校教育教学成果奖的集体与个人,需向所在学院(部门)提出申报,经学院(部门)评审或者审核后,统一向学校申报。两个以上(含两个)集体或个人完成的成果,通过第一主要完成单位或第一主要完成人申请。已获得过我校教学成果奖的项目,在没有重大突破或进展的情况下不得重复申报。
第四章 评审程序与原则
第九条 评审工作坚持质量第一、宁缺毋滥的原则,由学校教务处、研究生院负责组织实施,经初审后由校教学工作委员会聘请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被评为校级教学成果奖须经评审专家的半数以上同意;推荐上海市级教学成果奖的项目一般应在校级特等奖、一等奖的成果中产生,在推荐中要统筹兼顾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成果。
第十条评审工作需坚持严格的评审纪律:
1.实行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接受全校师生及社会监督。
2.实行严格的回避制度,评审专家本人或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成果进入评审,应主动申请回避;如发现他人存在类似情形,也应提出回避要求。
3.实行严格的保密制度,评审工作人员及评审专家对评奖过程负有保密义务,不得透露有关评审的任何信息。
第五章 评审结果
第十一条获评各等级成果均授予获奖人证书和奖金,具体奖金发放标准根据《上海海洋大学教育教学奖励拨款核算办法》确定。
第十二条 教学成果奖的奖金,归获奖者所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获得市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励,其奖金额度,按上级通知精神执行。
第十三条 个人获得教学成果奖,应当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评定职称、晋级增薪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学院(部)获得教学成果奖的,作为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取得成绩的重要内容。
第六章 异议处理
第十五条 教学成果奖的评审结果实行公示制度,拟获校级教学成果奖在校园网主页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拟获奖成果有异议,均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异议受理部门提出。提出异议时需写明本人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否则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异议由教务处、研究生院负责协调处理。先将异议通知有关学院或部门,由学院或部门核实情况,提出处理意见,以书面形式送教务处、研究生院。必要时学校可组织专家对异议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报请校主管领导或校学术委员会裁决。凡属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学校有权撤消其奖励,收回证书及奖金,并根据情节予以处理。
第七章 其 他
第十七条 本评奖办法由校长授权教务处、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评奖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上海海洋大学教学成果评审与奖励工作办法(试行)》(沪海洋教〔2010〕26号)同时废止。
上海海洋大学办公室 2021年5月22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