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海 海 洋 大 学 文 件
沪海洋教〔2020〕12号
关于印发《上海海洋大学
本科教学实习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部)、各处室、各直属部门:
经学校校长办公会决定(决议〔2020〕6号-2),现将《上海海洋大学本科教学实习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海洋大学
2020年5月11日
上海海洋大学本科教学实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教学实习是实践教学的重要环节,是开展劳动教育的重要载体,是本科人才培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深化课堂教学的重要环节,是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巩固知识的重要手段。教学实习能帮助学生了解社会、接触生产实际,增强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社会适应能力,培养团队精神和创新意识,培养学生的劳动技能和对劳动的认识。
第二条 教学实习根据专业教学计划,包括认知实习、专业实习、生产实习、课程设计、毕业实习等环节。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教学实习在分管教学副校长的统一领导下进行。教务处负责组织管理与监督工作,学院负责组织实施教学实习工作。
第四条 教务处工作职责:(1)制定学校教学实习指导性文件制度;(2)建立健全实习教学体系和质量标准,推进实习信息化建设,加强实习全过程管理;(3)审定教学实习大纲、实习计划;(4)检查教学实习工作运行情况,协调解决疑难问题;(5)评估全校实习工作,评价教学质量,组织评优与经验交流。
第五条 学院工作职责:(1)组织制定并申报年度实习计划和经费预算;(2)落实和检查实习各环节工作;(3)监控实习教学质量,总结实习工作。
第三章 教学组织与管理
第六条 各专业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和相关政策对实践教学的基本要求,结合专业特点和人才培养目标,系统设计实习教学体系,健全实习质量标准,科学安排实习内容。学校鼓励各专业根据实习单位实际工作需求凝练实习项目,开展研究性实习,推动多专业知识能力交叉融合。
第七条学校不断加强实习信息化建设,推进实习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加强实习全过程管理。各专业要加强现代信息技术、虚拟仿真技术在实习中的应用。学校鼓励各专业开发相应的虚拟仿真项目替代因生产技术、工艺流程等因素限制无法开展的现场实习。
第八条 教学实习大纲是组织和检查实习的主要文件和依据。各学院应根据各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认真编写实习大纲。
第九条 实习指导书是实习大纲的具体体现,各学院须会同有关教师编写实习指导书,根据教学的地点、方式和时间分配的不同,在实习内容上要有所侧重。
第十条 根据人才培养计划要求,各专业科学合理制订教学实习计划。打破理论教学固化安排,根据实习单位生产实际和接收能力,错峰灵活安排实习时间,合理确定实习流程。学院分管教学副院长审核教学实习计划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一条 在执行教学实习计划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更改实习时间,变动实习地点或取消实习计划,应书面说明原因,经分管教学副院长签字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
第十二条 教学实习可以根据专业特点、实习内容和实习单位实际确定实习组织形式,原则上统一开展集中实习,毕业实习、顶岗实习可以允许学生自行选择单位分散进行。对分散实习的学生,要严格实习基地条件、实习内容的审核,加强实习过程指导和管理,安排校内教师跟踪指导,确保实习质量。各学院要加强组织领导,严格制定实习要求。
第十三条对于跟岗、顶岗实习,学院要科学组织,严格学院、实习单位、学生三方实习协议的签订,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加强跟岗、顶岗实习管理。
第十四条学院要做好学生权益保障工作,协同实习单位为学生提供必要的条件及安全健康的环境,不得安排学生到娱乐性场所实习,不得违规向学生收取费用,不得扣押学生财物和证件。严格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除相关专业及岗位有特殊要求外,每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4小时,不得安排加班和夜班。
第十五条 学院需加强学生教育管理,做好学生的安全和纪律教育及日常管理,在实习前,应当为学生购买实习责任险或人身伤害意外险。
第十六条 按实习大纲要求,学生必须完成实习的全部任务,并提交实习报告后方可参加实习考核。考核时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和形式进行。考核内容包括:思想政治表现、劳动态度、组织纪律、任务完成情况及实习笔记或实习日志、报告等。
第十七条 实习成绩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五级记分制评定。成绩不及格者,随下一级学生重修或由学院在适当时间安排一次重做(补做),并按有关规定缴纳有关费用。
第四章 指导教师和学生
第十八条 指导教师必须由教学经验丰富,对专业实际应用较为熟悉,工作责任心强,安全防范意识高,有一定组织和管理能力的中级职称以上教师担任。指导教师全面负责教学实习的安排与管理,严禁委托中介机构、旅游公司或者个人代为组织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
第十九条 指导教师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换。因特殊原因需更换教师,须经分管教学副院长同意后进行调整。
第二十条 指导教师在实习期间(分散实习除外)应坚守教学岗位,因事暂时离岗须得到学院分管教学副院长批准,并妥善处理和协调好相关实习工作。
第二十一条 指导教师的职责:
1.会同实习单位有关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实习实施计划,明确实习目标、任务、考核标准等。
2.指导教师检查学生完成实习的情况,与实习单位配合及时解决实习中的问题。
3.指导教师要以身作则,言传身教,全面关心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健康和安全。
4.检查实习纪律执行情况,及时处理违纪问题。
5.指导学生写好实习报告,负责组织实习考核和成绩评定工作。
6.实习结束离开实习单位前,要做好与实习单位的交接工作。
7.实习结束后总结实习工作并向学院汇报。
第二十二条 学生实习要求:
1.必须服从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教师的指导。
2.不得无故不参加实习,不得迟到、早退或脱岗,不得参与同实习任务无关的工作,有事须向指导教师请假。
3.遵守实习的生活作息制度和纪律规定;遵守有关实习的各项规章制度,保守实习单位秘密,服从现场教育管理。
第五章 教学实习基地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不断深化产教融合,大力推动实习基地建设,建设满足多专业实习需求的综合性、开放共享型实习基地。不断加强实习基地质量建设。
第二十四条 学校积极创建国家级实践教育中心等高水平实习基地并发挥其示范作用,以国家级、省级一流专业建设带动一流实习基地建设。
第二十五条 学院在确定校外实习单位前须进行实地考察评估,确定满足实习条件后,应与实习单位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管理责任后,安排学生实习。
1.选择校外实习基地时应考虑以下原则:
(1)按照就地就近、相对稳定、节省经费的原则;
(2)注重“产学研合作”原则;
(3)坚持“互惠互利,双向受益”的原则;
(4)体现先进性、多样性原则;
(5)动态合作发展原则。
2.选择校外实习基地时应考虑以下基本标准:
(1) 基地符合学生实践能力培养的培养要求,符合相关的学科特点和专业特色;
(2)学院、基地领导重视,组织机构健全,并有专人负责基地管理与协调;
(3)基地的管理制度健全、规范,运行机制良好,设施完备,技术先进,符合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要求;
(4)教学条件良好,教学效果明显。
3.结合校外实习基地条件和实习效果,对校外实习基地进行动态调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上海海洋大学教学实习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校长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上海海洋大学办公室 2020年5月13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