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洋大学建设工程管理办法
(党委常委会审定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建设工程全过程管理,提高建设水平和投资效益,保障教学、科研正常开展,促进学校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所属公办高等学校房屋、设施维修项目管理办法》《上海市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管理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基本建设项目和修缮工程,包括对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和公共设施实施的新建、改建、扩建、拆除、修缮、改造、安装、装饰装修、弱电工程和园林景观工程等。建设工程项目的立项、设计、报批、施工、验收、移交、保修等全生命周期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校建设工程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学校决策部署,依据校园建设总体规划,严格遵循建设规律和建设程序,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依法依规实施工程管理,坚持安全第一,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障事业发展。
第四条 学校建设工程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编制校园建设总体规划、年度建设计划;依据学校安排和建设程序,组织建设工程项目实施。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主要职责
第五条 学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基本建设和修缮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建设工程的议事、决策机构。
第六条 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对校园规划、年度建设投资计划、重大项目立项、方案和投资计划、重大工程变更等重大事项,按照学校“三重一大”相关规定进行决策。
第七条 基本建设和修缮工作领导小组依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学科建设规划,研究讨论并协调推进校园总体规划、年度建设投资计划、项目立项、设计方案及现场管理,为学校决策提供建设性意见。
第八条 学校建设工程实行法人责任制度,各相关部门负责建设工程的组织实施、资金管理、过程监督等工作。
1.后勤与基建管理处:负责建立、完善建设工程全过程管理内控机制,制定相关管理流程及制度文件;负责组织编制校园建设总体规划、负责编制、执行年度建设计划及年度投资计划,负责统筹协调建设工程的实施。
2.财务与资产管理处:负责建立、完善建设工程财务管理内控机制,制定相关管理流程及制度;负责项目财务管理、资金支付以及竣工财务决算编制。
3.招投标办公室:负责建立、完善建设工程采购管理内控机制,制定相关管理流程及制度;组织实施采购活动。
4.审计处:负责建立、完善建设工程审计监督机制,制定相关管理流程及制度;对建设工程重要事项、重点环节进行审计监督,对竣工结算进行审核;配合上级单位开展建设工程审计工作。
5.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协助开展建设工程及配套设备、家具、实验室管理及固定资产入账等系列工作。
6.用户部门:负责提出房屋新建、修缮、基础设施维修改造需求及立项、实施、验收等配合工作。
第九条 后勤与基建管理处在基本建设和修缮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实施建设工程的全过程管理,其主要职能:
1.组织编制和报审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报书,组织开展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与优化,以及前期证照报审等工作。
2.会同招投标办公室完成工程咨询、设计、勘察、施工、监理等服务类,空调、电梯等货物类及施工类采购活动。负责合同的拟定、流转审核、签订和执行。
3.负责建设工程的安全、质量、进度、投资控制管理;督促代建、项目管理、施工监理、财务监理、施工单位加强建设工程日常管理。
4.负责组织建设工程综合验收工作,负责项目保修期内的保修组织工作。
5.会同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完成工程款项支付及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
6.配合审计处实施结算审价、审计工作。
7.负责收集、整理、审核工程资料,完成立卷归档工作。
第三章校园建设总体规划
第十条 校园建设总体规划是学校建设工程的蓝图,是学校确定建设项目、开展工程建设的重要依据,应当具有前瞻性、科学性、稳定性和权威性,必须严格遵守,不得随意更改。建设项目必须依据校园建设总体规划实施。
第十一条 编制校园建设总体规划应当贯彻保护环境、节地、节水、节能、节材的基本方针,坚持勤俭节约、经济适用的建设思想,正确处理好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的关系;校园建筑设计建造应朴素大方,适用耐用,积极采用节能、环保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和新产品,降低使用能耗,提高能源效率;校园建设应注重人文与自然的和谐,建设人文、绿色、生态、优美的校园。
第十二条 学校每五年编制一次校园建设规划,确定五年内实施的建设工程和投资方案。学校安排年度建设项目,应符合校园建设总体规划和五年建设规划。
第四章立项与可行性研究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实行计划管理制度。后勤与基建管理处按照学校整体发展规划及五年规划方案申请基建项目建设。大型维修工程按照上海市教委相关大型维修项目管理规定进行管理。部门预算内零星维修工程年度实施计划由基本建设和修缮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四条 后勤与基建管理处负责拟订学校基建工程项目建议书及大型维修项目申报书,经基本建设和修缮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校长办公会审议、校党委常委会审定通过后按程序报批。
第十五条 基建工程项目建议书获立项批准后,按照工程建设程序组织项目信息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深度)等编制工作。
第十六条 基建工程项目及大型维修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申报书获批后,后勤与基建管理处组织编制或调整年度建设投资计划,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五章项目采购及合同管理
第十七条 采购管理
建设工程各环节的采购活动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上海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上海海洋大学采购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采购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八条合同管理
建设工程的合同管理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海海洋大学合同管理办法》及相关内控制度。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章项目设计
第十九条 方案设计
1.设计条件:建设项目启动立项程序后,根据项目建设需要组织相关部门细化功能需求,将功能需求转化为设计条件。
2.设计方案:设计方案应充分征求使用单位及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意见。
第二十条 初步设计
1.根据项目建设需要,可按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完成初步设计。
2.用户和相关职能部门对初步设计提出修改意见,设计单位根据修改意见和技术要求完善初步设计,并得到最终确认。
第二十一条 施工图设计
根据项目需要,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完成施工图设计以及优化,并根据实际需要履行施工图审查程序。
第七章项目施工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严格执行各项申报程序和审批工作,开工手续不齐全的禁止开工。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实行项目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对工程项目负责。每个工程项目应根据需要配备专业工程管理人员,代表学校参加工程相关会议,对工程项目实施进行管理协调,对投资实施全过程监督与控制。
第二十四条基建工程根据项目批复要求实行代建制,代建单位承担项目建设期法人的相关责任。学校依据《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代理建设管理办法》监督代建管理工作。大型维修工程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委托项目管理单位进行全过程管理。
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实行工程监理制,按需选择财务监理和施工监理。财务监理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对学校工程项目进行全过程的资金监控、财务管理、投资控制和绩效评价等工作。施工监理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对学校工程项目整个施工周期进行现场施工和施工图范围内的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安全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严格执行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要求,监督参建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及制度,建立应急事件演练与处置机制,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组织安全生产检查,排查安全隐患;不得以赶工期、节约投资为由降低安全保障标准,不得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规定。
第二十七条 质量管理
依据国家和上海市的相关标准、规范,建立健全材料设备管理制度和认质认价制度,严格遵守验收制度,把好质量关。不得使用假冒伪劣产品,不得降低材料质量标准。严格执行分部分项工程、隐蔽工程验收制度。
第二十八条 进度管理
根据合同约定工期及施工总进度计划,全程控制、指导项目进展。对于时间较紧迫的特殊项目,应进行工期优化,避免任意缩短工期。
第二十九条 投资控制
建设工程实行全过程投资控制。根据《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财务监理管理办法》《上海海洋大学工程财务监理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要求,学校可委托财务监理单位负责项目全过程投资控制。依据国家造价管理规定,做好工程造价的控制和管理工作,明确投资控制重点,通过消除设计缺陷,提高设计质量,减少不必要的变更和施工返工,规范施工程序,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工程项目应严格按照审定的设计图纸施工,不准随意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对确需作重大设计变更或提高建设标准的项目,应由后勤与基建管理处按照相关决策清单及议事规则提请审议审定。
第三十条文明施工
建设工程应当遵守国家及地方有关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学校负责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协调管理,并按照合同约定,督促建设工程各参建单位落实文明施工的责任。
第八章财务管理、款项支付
第三十一条建设工程的财务管理按照国家、地方及学校相关财务管理规定执行,全面加强对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提高投资效益,防止挤占挪用或浪费损失。按规定建立工程专用账户,按项目明细核算,专款专用。
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的款项支付应依据合同约定,加强付款条件、支付金额审核,严格按照付款程序进行审批。
第九章项目竣工、结算及保修
第三十三条 竣工验收
按规定办理项目信息报送的建设工程项目,在地方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下,由学校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及使用单位、相关职能部门参加竣工验收,同时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并向地方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其他建设工程项目由后勤与基建管理处组织施工单位、使用单位及有关部门共同验收。
第三十四条 工程移交
基本建设工程验收合格后,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现场查验,并将相关固定资产移交给使用单位,完成产权办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 竣工结算
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后勤与基建管理处负责对送审结算资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提交审计处结算审价。
2.后勤与基建管理处、财务与资产管理处等按照审价报告及合同约定办理付款手续、竣工结算等。
3.未按学校规定审计核价的建设工程不得办理结算手续。
第三十六条 竣工财务决算编制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完成后,依据实际需求组织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并及时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第三十七条 竣工资料归档
严格管理建设工程开工前期各项审批文件,保存整理好施工期间各类原始材料,收集、整理所有竣工资料,并按需报送政府建设工程档案管理部门和学校档案馆立卷归档。
第三十八条 保修回访
建设工程按照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实行质量保修制度,明确保修的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对建设工程保修期限内质量进行回访,并对存在的质量问题,督促施工单位及时履行保修义务。
第十章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九条 建立健全建设工程的决策、管理、监督、制约机制和相关制度,加强对建设工程各环节的监督管理。项目实施过程中应积极配合各类检查、稽查和审计监督。
第四十条 建设工程在实施过程中,对项目管理不规范、制度执行不严格的,或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贪腐受贿和截留、挤占、挪用建设资金的,或违反规定程序造成严重工程质量事故和重大经济损失的,依纪依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后勤与基建管理处负责解释。如遇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有关政策规定有原则性调整的,从其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予以及时修订。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