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作者:彭俞超     索取号:     发布时间:2020-11-09     浏览次数:15 

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的方案》(国办函〔201755号)、《上海市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沪府办规〔201835号,以下简称《改革方案》)、《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2019年沪府令18号,以下简称《奖励规定》的改革要求,拟对《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进行修订。前期,深入学习领会国家改革精神,积极对接国家奖励办,学习借鉴兄弟省市奖励政策经验,结合上海实际广泛调研,认真听取专家、学者和奖励委员会成员等各方意见建议,组织召开奖励工作管理人员座谈会,形成《细则》初稿,并于201911月和今年2月两次征求相关处室意见,形成征求意见稿,于49日至15日在“上海科技”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完善形成修订稿。

一、修订背景

原《细则》是基于2001年颁布的《奖励规定》(2007年、2012年两次修订)制定。2018年以来,根据国家有关改革精神,本市先后出台《改革方案》和《奖励规定》,2001年颁布的《奖励规定》同期废除,与之对应的原《细则》已不适应新的奖励工作要求。为进一步细化落实新修订的《奖励规定》相关要求,切实将提名制、定标定额、全流程监督、新设科学普及奖等改革精神,贯彻到奖励工作各环节,需要对《细则》进行修订。

二、主要修订内容

修订后的《细则》,共八章六十一条。与原有《细则》(共六章六十条)相比,主要修订内容包括:

1、关于第一章 总则。增加《细则》第二条,对本市科技奖励的价值导向做了明确阐述,强调坚持党的领导,贯彻四个尊重方针,激励自主创新、激发人才活力、营造创新氛围。

2、关于第二章 奖励范围、条件和评审标准一是完善分类评审机制,细化各奖种奖励范围、条件和各等级评审标准。其中,自然科学奖强调科学发现的原创性、公认度和科学价值;技术发明奖强调首创性、先进性和技术价值;科技进步奖强调创新性、应用效益和经济社会价值。二是增加第六节 科学技术普及奖,细化科学普及奖的奖励范围、条件和评价。

3、关于第三章 提名和受理一是明确了提名专家和提名单位应具备的资格条件和提名权限。二是明确了外籍候选人的相关条件要求。应受聘于在上海注册的机构,长期从事科研工作,取得成果的知识产权归中方所有或与中方共有。

4、关于第四章 评审。一是强化社会监督。提名结果等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二是明确三轮评审。评审委员会组织专家,对通过形式审查的提名项目进行初评、复评和终评,提出最终授奖建议向奖励委员会报告。奖励委员会对各获奖对象、等级进行审定。

5、关于第五章 异议及其处理一是规范了异议提出、处置、反馈、办结全流程的要求和安排,明确了奖励部门、提名者、被提名成果完成单位在异议处理中责任和义务。二是维护了异议者和被异议者双方合法权益。三是加强监督委员会对异议处理的监督。

6、关于第六章 批准和授奖。进一步规范奖励审定结果报批程序,对单个获奖项目的授奖单位数和人数实行限额,其中“四大奖”特等奖 “每年不超过1项”调整为“每年不超过2项”,鼓励高质量成果脱颖而出。

7、关于第七章 监督。本章为新增内容。一是强化奖励工作的全过程监督。明确监督委员会和奖励办公室的职责要求。二是建立评审专家信誉制度。对在评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的,视情况给予责令改正、纳入科研信用记录、警告等处理。三是加强对评审组织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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