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25日,市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目前,《规定》已经正式公布,并于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一、修订背景情况
为了激励科技工作者开展科技创新活动,推动本市科技进步,市政府于2001年制定出台了《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对规范“上海市科学技术奖”的设立和评审,调动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推动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的深入开展,2017年,党中央、国务院对科学技术奖励的提名、评审、监督等工作提出了重大改革要求;同时,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也需要充分发挥科学技术奖励对科技创新氛围的引导作用,增强科技创新中心策源能力。为此,有必要根据国家有关改革要求以及本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工作的实际,对原《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作相应修改完善。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规定》共32条。主要修订内容包括:
(一)明晰本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管理体制
《规定》对本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的管理作了以下调整:一是明确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上海市科学技术奖”相关规则的制定和评审活动的组织、服务工作;由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分别负责“上海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监督工作(第4条、第5条)。二是明确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社会力量开展科技奖励活动进行指导、服务和监督(第31条)。
(二)完善本市科学技术奖励体系
科学合理地设置科学技术奖励项目、动态优化调整授奖对象,是发挥奖励对科技创新引导和推动作用的关键。为此,按照国家有关改革要求,结合本市实际,《规定》重点作了以下调整:一是在“上海市科学技术奖”中增设“科学技术普及奖”奖项,引导提高社会公众的整体科学文化素质,推动形成崇尚科技创新的社会氛围(第6条)。二是将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的获奖对象由“公民”调整为“个人”,进一步推动科技创新的国际合作与交流(第9条至第11条)。三是对提名项目实行定标定额评审,对本市科学技术奖各奖项应当具备的条件和奖励总数作了明确规定(第6条至第12条)。四是鼓励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项(第31条)。
(三)建立“上海市科学技术奖”提名制度
为进一步发挥科学共同体和专家在“上海市科学技术奖”申报中的作用,《规定》重点作了以下规定:一是明确“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实行提名制度,凡是符合本市提名资格规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政府部门和科学技术专家,均可以提名相关候选对象(第14条)。二是明确了提名者的责任。提名者应当提供真实、可靠的提名材料,并在答辩和异议处理等工作中承担相应责任(第15条)。
(四)优化“上海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程序
为进一步提高“上海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科学性和规范性,《规定》主要作了以下几方面的调整:一是充分发挥评审委员会的作用。规定由评审委员会按照相关规则组织开展对候选对象的初评、复评和终评,并提出最终授奖建议(第17条、第19条)。二是增加监督委员会的监督程序。明确监督委员会要对提名、形式审查、初评、复评和终评等各个环节的评审活动进行监督(第20条)。三是完善获奖的审定程序。奖励委员会要根据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的报告,对各获奖对象、等级进行审定,并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将审定结果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21条、第22条)。
(五)强化科学技术奖励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为了维护“上海市科学技术奖”的公平公正,引导形成良好的科学研究和创新氛围,减少和杜绝学术不端行为,《规定》对“上海市科学技术奖”相关参与主体的法律责任作了进一步强化:一是按照主体类别的不同,分别明确了对获奖者、提名者、候选对象、评审专家以及相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理(第25条至第28条、第30条)。二是实行科学技术奖励信用管理。对于在参与科学技术奖励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受到处理的相关个人和组织,依法将相关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第2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