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洋大学代理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作者:王雅丽     索取号:G1051402001-2021-0013     发布时间:2025-06-19     浏览次数:66 

上海海洋大学代理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代理建设项目管理,提高工程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保护学校合法权益、保障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根据《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办法》《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代理建设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代理建设项目管理(以下简称“代建制”),是指学校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具有相应经验和能力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称“代建单位”),负责代建项目的组织实施和投资管理工作,项目建成后交付学校的制度。

第三条学校使用市级建设财力的建设工程项目,原则上实行代建制。

第二章职能部门与监督职责

第四条后勤与基建管理处是代理建设监督的学校职能部门,代表学校履行业主职责,负责监督代建单位工作,对代建制项目负有全过程监督职责。主要职责是:

1)在代建单位确定前,组织编报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办理项目相关前期审批手续;代建单位确定后,向代建单位移交已办理前期审批手续的资料,并协助代建单位办理基本建设相关手续;

2)代表学校与代建单位签订项目代建合同,监督代建单位根据代建合同约定行使建设管理职责,对项目组织实施进行指导、协调;

3)参与代建项目有关招投标工作,代表学校和代建单位共同作为合同当事人参与签订各类合同;

4)监督代建单位编制代建项目管理大纲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建设项目现场日常管理,建立现场管理制度;

5)监督代建单位按合同要求配备项目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驻项目部时间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

6)监督代建单位配合学校组织开展项目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施工及设备、材料、服务采购招标,负责工程合同的洽谈、签订和组织实施;

7)监督代建单位对设计文件、监理大纲、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等项目建设实施的重要管理文件进行审查;

8)监督代建单位每周参加工程例会,对参建单位提出的问题进行有效协调,形成书面记录;根据项目需要及时召开项目管理例会、组织参建单位向学校汇报工作情况;

9监督代建单位对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审核,审核确定必须增加内容按照《工程领域重大决策、重要项目分级决策清单》实行分级审批;

10)监督代建单位按合同约定进行概算、预算、结算、决算以及资金申请和支付等的审核,配合行政主管及学校审计部门审核;

11)会同代建单位,根据实际工作进度和资金需求,编制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和月度用款计划,向市财政局、市教育委员会申请项目建设资金拨付;

12)按时向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教育委员会,报送项目情况;

13)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监督代建单位积极组织代建项目后期竣工验收、竣工备案工作,妥善保管建设项目相关文件资料并形成台账;

14)组织代建单位与学校各部门的资产交付和档案移交工作;

15)组织开展对代建单位的绩效考核。

第三章代建单位的确定

第五条学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确定的代建单位目录中,通过法定程序确定代建单位。

第六条 代建单位是指具有一定规模和相应经验、能力,能独立开展工作并承担法律责任的企事业法人。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工程咨询资信、工程设计资格、工程监理资格之一;

(二)具备相应的建设管理组织机构和项目管理能力;

(三)具有良好的工程项目管理业绩;

(四)具有与工程建设要求相适应的技术、造价、财务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代建单位不得参与我校的代建项目:

(一)已被行政或司法机关责令停业或停止承接相关业务的;

(二)企业出现严重信用危机又未能提供相应担保的;

(三)近3年发生过重大建设项目责任事故的;

(四)无法履行代建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代建单位确定后,学校与代建单位签订项目代建合同。项目代建合同应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建设管理的范围和内容,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代建费用、违约责任及各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代建单位不得向他人转包或分包该项目。

第四章代建单位的职责

第九条 承担项目建设期法人的相关责任,在代建期内代行学校的职责,对质量安全事故承担首要责任。

按照国家、本市有关规定和代建合同的约定开展代建工作,严格执行项目的投资概算、质量标准和建设工期等要求。

第十条 建立完善的项目管理机构,按合同要求配备项目经理和专业技术人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驻项目部时间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要求。

第十一条 配合学校组织开展项目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施工及设备、材料、服务采购招标,负责工程合同的洽谈、签订和组织实施。

与代建单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单位,不得承担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相关业务。

第十二条 对监理大纲、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等项目建设实施的重要管理文件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 每周参加工程例会,对参建单位提出的问题进行有效协调,形成书面记录;根据项目需要及时召开项目管理例会、组织参建单位向学校汇报工作情况。

第十四条 依法完善工程质量控制体系,对监理、施工单位的质量控制执行情况进行抽查,参加隐蔽工程验收,对发生的质量缺陷、质量隐患、质量事故及时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代建项目安全责任体系,明确各方的安全责任,组织签订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责任保证书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对施工、监理单位的安保体系落实情况进行抽查,并参加监理单位组织的定期安全检查。

第十六条  加强工程进度管理,按合同约定的内容编制详细的进度计划,每月按时上报月报汇报工作进展和次月计划;每周对进度计划进行小结,对脱离计划的内容及时采取措施。

第十七条项目建成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项目代建合同进行单项验收,及时办理项目结算、审计、竣工财务决算、资产移交等相关手续。

在项目竣工后应保障合理的人员配备,做好竣工验收阶段、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的服务工作。

第十八条 按照档案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加强项目档案管理。在向项目单位办理移交手续时,一并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学校和有关部门移交。

第十九条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切实加强项目财务管理,设置代建项目基建账户,按照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准确完整全面反映代建项目所发生的各项支出。每年按要求提供项目明细支出、建设工程进度和项目建设成本等详细资料,通过对账的方式与学校确认在建工程成本。

第二十条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概(预)算执行,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不得擅自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概算投资。

第二十一条按照项目进度提出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和月度用款计划,按时向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教委,报送工程进度、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二条 配合财务监理按合同约定进行现场签证、设计变更、资金申请和支付等的审核。

第五章绩效考核

第二十三条 定期对代建单位实行绩效考核,重点考核内容包括:项目组织机构人员配置、组织协调管理能力、建设工程质量和进度控制情况、安全文明生产、投资控制情况等。考核内容和周期依据上级部门发布的评分标准(评分标准发布前参照附件执行)。

第二十四条代建单位未能完全履行项目代建合同,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的,给学校造成的损失或投资增加额从项目代建管理费中相应扣减。

第二十五条  在考核、审计等监督过程中,如发现代建单位存在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纳入黑名单,学校终止有关合同的执行。

第二十六条  代建单位、项目经理履职过程中如有不良记录,及时将信息归集到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8年12月20日发布的《上海海洋大学代理建设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沪海洋建〔2018〕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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