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设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根据《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2014〕1号)、《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和《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沪教委规〔2020〕2号)的文件精神及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等学校)中表现优异的在校全日制研究生。不包括定向、委培及延长学习年限的研究生。
第三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四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 关心集体,团结同学,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
5. 学习成绩优异,无不及格现象,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科研评分细则由各学院制定。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五条 我校根据上级组织下达的当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额度进行名额分配。对学校和国家有特殊贡献者优先。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可以根据研究生评审材料在各学院间进行名额调整。从整体来看,博士研究生评选比例原则上不超过5%,硕士研究生评选比例原则上不超过3%。
第六条 为统筹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其他研究生奖学金的名额分配、评审和发放工作,充分发挥各类奖学金的激励作用,凡是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可以同时享受学业奖学金,但不享受校内专项奖学金的申请。
第四章 评审组织
第七条 学校成立由主管校领导,研究生院、财务处、审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的校评奖评优领导小组,负责国家奖学金的评审领导工作,并根据当年上海市下达指标进行名额分配,协调和监督学校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挂靠在研究生院。
第八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成立由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行政教育管理人员、研究生代表为委员的研究生评奖评优委员会,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和初步评审工作。
第五章 评审时间及程序
第九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每年9月份受理。申请者为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需获得一等学业奖学金或二等学业奖学金且科研成绩突出,公开发表SCI、SSCI、EI、ISTP、CSCD、CSSCI核心库论文或者获得发明专利证书。
有意愿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本人应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在评选期内获得的科研成果均需附佐证材料,所填科研成果须为申请者在读期间(与申请奖项层次相对应)获得。博士研究生须提交2封同行专家推荐信,其中1封由境外高校专家撰写;硕士研究生须提交1封校外专家推荐信。撰写推荐信的专家必须具有正高职称,对申请者的研究领域要有较深入的了解。
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或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或已经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
第十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一条 各学院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组织委员会委员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初步评审,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本学院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各学院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学院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申请者材料和名单提交学校评奖评优委员会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二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评奖评优委员会提出申诉,学院评奖评优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学院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评奖评优工作小组提请裁决。
第六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收到国家奖学金拨款后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学校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由校长授权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