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订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我校具有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均按本细则授予相应学科门类的博士、硕士学位。
第二章 学位申请人资格审查
第二条 基本要求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除履行与国(境)外大学联合培养协定之外,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
学位申请人必须符合以下两个基本要求:
1.按照培养方案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修满全部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取得规定的学分,并完成各培养环节(含研究生外语学位课程考试),取得所要求的学位研究成果;
2.申请手续完备,材料齐全。
第三条 学术道德与学术规范
学位申请人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不得从事以下涉及论文作假的行为:
1.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
2.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
3.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
4.伪造数据;
5.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第四条 不授予学位的情形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位:
1.政治上有明显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行动,经说服教育仍坚持不改者;
2.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涉及第三条所规定的学术不端或论文作假等情形;
3.因违反校纪校规,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1)受两次以上(含两次)处分;
(2)受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五条 受处分研究生的学位申请与处理
对于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受处分的研究生,如其在处分后综合表现优秀,毕业前本人可书面提出授予学位申请,经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并提出意见,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决定是否授予其学位。
第三章 硕士学位
第六条 课程与学位研究成果要求
1.申请学位者必须修完其培养方案中所规定的各模块课程,成绩合格,并取得规定的总学分,符合培养方案的规定,方可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2.申请学术型硕士学位者,在学期间须发表至少1篇与学位论文内容相关的研究论文;或获得署名前五名(含第五名)的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学术成果奖;或获得至少1项与学位论文内容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
3.申请专业型硕士学位者,在学期间须撰写至少1篇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应用研究类或调研报告类等论文作为学位研究成果。
4.各学院可结合实际,在不低于本细则要求的基础上,制定本学院研究生学位研究成果要求,并报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
5.我校与国(境)外大学联合培养的双学位研究生,其学位研究成果要求,依据两校间协议内容确定。
第七条 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1.应在导师(组)指导下,研究生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2.对论文所有相关的内容要以严谨的科学态度进行分析研究。
3.学位论文的研究目的明确、实验设计或调查方法合理、数据资料真实、分析方法正确、结论可靠。
4.论文文字通顺、书写符合规范(参见《上海海洋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写作规范》)。
5.论文应有一定的新意或应用价值或学术参考价值。
6.论文必须有一定的工作量,在论文题目明确后,用于论文的时间至少一年。
7.专业硕士学位论文有其他规定的,按其他规定处理。
第八条 硕士学位论文预答辩与原创性检查
预答辩一般安排在学位论文正式答辩之前的三个月内进行。
通过资格审查的硕士生应在正式答辩前三个月提交论文答辩初稿和《研究生论文实验记录本》。指导教师应在半个月内审毕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并审查学位论文所涉及的数据是否直接源于《研究生论文实验记录本》,《研究生论文实验记录本》记录是否符合规范。对于无实验数据的学科专业,导师要重点审查论文内容是否存在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等行为。预答辩通过者可填写《上海海洋大学硕士学位申请表》,参加论文原创性检查。原创性检查的具体要求参见《上海海洋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原创性检查规定》。
论文原创性检查分为两次:
第一次为学位论文初次原创性检查,时间为学位论文评阅之前。硕士生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电子版学位论文及《学位论文原创性检查及论文抽检导师审查意见表》,未按时提交者,取消本次学位申请资格。初次原创性检查通过后,方可进行学位论文评阅。
第二次为学位论文终稿原创性检查,时间为正式答辩后。硕士生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电子版学位论文终稿,终稿原创性检查通过后,方可授予学位。
第九条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
1.评阅方式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分为校级盲审和院级盲审。
(1)校级盲审:研究生院学位办从通过初次原创性检查的论文中随机抽取约40%进行校级盲审,聘请两位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校外同行专家(至少1人为硕导)匿名评阅。
(2)院级盲审:学院对未被抽中参加校级盲审的学位论文进行院级盲审。通过初次原创性检查的研究生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电子版学位论文及《硕士学位论文送审申请表》至学院,未按时提交者,取消本次学位申请资格。学院聘请两位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专家(至少1人为硕导;至少1人为校外专家)匿名评阅。
2.评阅结果
(1)两位专家评阅均通过视为论文评阅通过。
(2)一位专家评阅通过,一位不通过,研究生填写《学位论文送审加送评审申请表》,导师给出处理意见,由学院负责加送评审。如加送评审通过可申请答辩;如加送评审仍不通过,则本次申请无效,半年后研究生可重新进行学位申请。
(3)两位专家评阅均不通过,本次申请无效,半年后研究生可重新进行学位申请。
研究生导师需根据返回的《学位论文评阅意见书》的意见指导研究生认真修改论文。
第十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1.学位论文答辩具体由研究生所在学院或联合培养单位组织,按学科和答辩人数成立若干答辩委员会,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答辩委员会由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专家3人以上(包括3人)组成(至少2人为硕导;至少1人为校外专家;校外专家中至少1人为硕导),其中主席1人,由教授或具有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担任。另设秘书1人,由硕士学位获得者或中级职称及以上人员担任。
2.答辩硕士生指导教师不能作为答辩委员会成员,但在答辩时可以列席,在答辩委员会投票表决时应离席回避。
3.学院填报《上海海洋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安排表》,在校园内予以公布,并在规定期间内安排答辩。
4.答辩委员会秘书应在答辩前将学位论文和答辩委员聘书送达答辩委员会委员。
5.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程序:
(1)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答辩会,介绍答辩委员会委员的姓名、职称、所在单位和学术专长。
(2)研究生指导教师或有关人员介绍学位论文作者的政治表现、课程考试成绩、学位论文工作及学位研究成果等情况。
(3)论文作者报告论文主要内容(时间为半小时)。
(4)答辩委员会委员审阅《学位论文评阅意见书》,并和与会者提出问题,答辩硕士生回答问题。
(5)答辩委员会委员评议(答辩研究生、指导教师及其他参加人员退场):
①答辩委员会委员就论文及答辩情况交换意见;
②答辩委员会采取不记名评分和表决方式,就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和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进行评分和表决,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为通过;
③答辩委员会委员写出答辩决议,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名;
④答辩委员会秘书填写《上海海洋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评分及表决汇总表》,统计出评分等级和表决结果,将结果写入《上海海洋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意见》,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名。
(6)答辩研究生、指导教师及其他人员进场,答辩委员会主席宣读答辩委员会决议。
(7)答辩委员会决议及表决结果,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十一条 论文答辩不合格情况
论文答辩不合格者,或论文答辩通过而未被建议授予学位者,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半数以上通过并做出决议,可在半年内修改论文,申请重新答辩一次。如答辩委员会未作出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的决议,或申请人逾期未完成论文修改,或重新答辩仍不合格者,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
第十二条 答辩会议材料的整理
答辩结束后,答辩委员会秘书应及时整理答辩会议记录和决议,填入《上海海洋大学硕士论文答辩会议记录和决议书》,连同学位申请者的《上海海洋大学硕士学位申请表》、《上海海洋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意见》、《上海海洋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评分表及表决票》、《上海海洋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评分及表决汇总表》、学位论文全文电子版交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
第四章 博士学位
第十三条 课程与学位研究成果要求
1.申请学位者必须修完其培养方案中所规定的各模块课程,成绩合格,并取得规定的总学分,符合培养方案的规定,方可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2.申请博士学位者在学期间的学位研究成果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在学期间须在SCI、SSCI、EI(仅限JA检索)收录的期刊公开发表至少1篇与学位论文内容相关的研究论文;或在CSCD(核心库)、CSSCI(核心库)收录的期刊公开发表至少2篇与学位论文内容相关的研究论文。
(2)获得署名前五名(含第五名)的省部级二等以上(含省部级二等)学术成果奖。
(3)获得至少2项与学位论文内容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或获得1项与学位论文内容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并在CSCD(核心库)、CSSCI(核心库)收录的期刊公开发表1篇与学位论文内容相关的研究论文。
3.各学院可结合实际,在不低于本细则要求的基础上,制定本学院研究生学位研究成果要求,并报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
4.我校与国(境)外大学联合培养的双学位研究生,其学位研究成果要求,依据两校间协议确定。
第十四条 博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1.应在导师(组)指导下,研究生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2.对某领域以及相关的内容应以严谨的科学态度,深入、系统的分析研究。
3.学位论文的研究目的明确、实验设计或调查方法科学合理、资料翔实、数据真实、分析方法正确、论证严密、结论可靠。
4.学位论文逻辑清晰、文笔流畅,撰写符合《上海海洋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写作规范》。
5.论文研究内容应在学科领域具有前沿性和探索性,要有创新性。
6.论文必须具有一定的工作量,在论文题目明确后,用于论文的时间应不少于二年。
第十五条 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与原创性检查
预答辩一般安排在学位论文正式答辩之前的四个月内进行。
通过资格审查的博士生应在答辩前四个月提交论文答辩初稿和《研究生论文实验记录本》。指导教师应在一个月内审毕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并审查学位论文所涉及的数据是否直接源于《研究生论文实验记录本》,《研究生论文实验记录本》记录是否符合规范。对于无实验数据的学科专业,导师要重点审查论文内容是否存在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的行为。预答辩通过者可填写《上海海洋大学博士学位申请表》,参加论文原创性检查。论文原创性检查的具体要求参见《上海海洋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原创性检查规定》。
论文原创性检查分为两次:
第一次为学位论文初次原创性检查,时间为学位论文评阅之前。博士生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电子版学位论文及《学位论文原创性检查及论文抽检导师审查意见表》,未按时提交者,取消本次学位申请资格。初次原创性检查通过后,方可进行学位论文评阅。
第二次为学位论文终稿原创性检查,时间为正式答辩后。博士生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电子版学位论文终稿,终稿原创性检查通过后,方可授予学位。
第十六条 博士学位论文评阅
1.评阅方式
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为校级盲审。
通过原创性检查的博士学位论文全部(100%)进行校级盲审。研究生院学位办聘请三位相关学科学术造诣深的教授或具有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均为博导)匿名评阅。
2.评阅结果
(1)三位专家评阅均通过视为论文评阅通过。
(2)两位专家评阅通过,一位不通过,研究生填写《学位论文送审加送评审申请表》,导师给出处理意见,由学院负责加送评审。如加送评审通过可申请答辩;如加送评审仍不通过,则本次申请无效,半年后研究生可重新进行学位申请。
(3)两位或三位专家评阅不通过,本次申请无效,半年后研究生重新进行学位申请。
博士生导师需根据返回的《学位论文评阅意见书》的意见指导研究生认真修改论文。
第十七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1.学位论文答辩具体由研究生所在学院或联合培养单位组织,按学科和答辩人数成立若干答辩委员会,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答辩委员会由正高及具有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专家5人以上(包括5人)组成(至少3人为博导;至少2人为校外专家;校外专家中至少1人是博导),其中主席1人。另设秘书1人,由博士学位获得者或中级职称及以上人员担任。
2.答辩博士生指导教师不能作为答辩委员会成员,但在答辩时可以列席,在答辩委员会投票表决时应离席回避。
3.学院填报《上海海洋大学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安排表》,并在校园内予以公布,并在规定期间内安排答辩。
4. 答辩委员会秘书应在答辩前将学位论文和答辩委员聘书送达答辩委员会委员。
5.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程序:
(1)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答辩会,介绍答辩委员的姓名、职称、所在单位和学术专长。
(2)博士生指导教师或有关人员介绍学位论文作者的政治表现、课程考试成绩、学位论文工作及学位研究成果等情况。
(3)论文作者报告论文主要内容(不超过一小时)。
(4)答辩委员会委员审阅《学位论文评阅意见书》,并和与会者提出问题,答辩博士生回答问题。
(5)答辩委员会委员评议(答辩博士生、指导教师及其他参加人员退场):
①答辩委员会委员就论文及答辩情况交换意见;
②答辩委员会采取不记名评分和表决方式,就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和是否建议授予博士学位进行评分和表决,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为通过;
③答辩委员会委员写出答辩决议,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名;
④答辩委员会秘书填写《上海海洋大学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评分及表决汇总表》,统计出评分等级和表决结果,将结果写入《上海海洋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意见》,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名。
(6)答辩研究生、指导教师及其他人员进场,答辩委员会主席宣读答辩委员会决议。
(7)答辩委员会决议及表决结果,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十八条 论文答辩不合格情况
论文答辩不合格者,或论文答辩通过而未被建议授予学位者,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半数以上通过并做出决议,可在半年内修改论文,申请重新答辩一次。如答辩委员会未作出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的决议,或申请人逾期未完成论文修改,或重新答辩仍不合格者,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
第十九条 答辩会议材料的整理
答辩结束后,答辩委员会秘书应及时整理答辩会议记录和决议,填入《上海海洋大学博士论文答辩会议记录和决议书》,连同学位申请者的《上海海洋大学博士学位申请表》、《上海海洋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意见》、《上海海洋大学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评分表及表决票》、《上海海洋大学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评分及表决汇总表》、学位论文全文电子版交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
第五章 学位审批
第二十条 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
院学位评定分委员对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授予学位人员的政治思想表现、学习成绩、论文答辩和学位研究成果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就是否建议授予相应的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同意票数超过全体委员半数以上为通过。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分委员会在规定日期内将有关材料及《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意见》交研究生院。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院整理汇总
研究生院整理、汇总材料,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二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各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逐个审核的基础上进行审批表决,决定是否同意授予相应学位,开会出席人数应为委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票数超过全体委员半数以上为通过。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字生效。
第二十三条 学位授予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同意授予学位的决定后,发给学位获得者相应的学位证书(博士学位证书须在博士学位获得者名单公示三个月后无异议时,予以颁发)。学位证书由学校颁发,证书生效日期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定的日期。
第二十四条 毕业后学位申请
对于已毕业而未获得学位者,原则上在毕业后三年内,达到学位申请的基本条件且论文正式发表的,可向所在学院提出学位申请。
第二十五条 违纪处理
1.学位申请人自提交论文及有关表格后,在整个论文评阅、答辩、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期间,严禁进行非正当活动,一经发现要按纪律从严处理。一切有关人员要严守纪律,申请者本人不应了解的内容,严禁泄露,违者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2.对于已授予的学位,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如发现并确认有舞弊作伪或学位论文存在作假行为等情形,对授予的学位应予复议,可依法撤销其学位、注销其学位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名誉博士学位
第二十六条 名誉博士是一种荣誉称号。对于国内外有卓越成就的学者或著名的社会活动家,可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发的《关于授予境外人士名誉博士学位暂行规定》(学位【2014】14号)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第二十七条 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选由校学位委员会委员或有关部门提名,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由我校授予名誉博士学位。授予名誉博士学位时,应举行授予仪式,由校长颁发名誉博士学位证书。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八条 留学研究生的学位申请
在本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研究生申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可参照本细则及《上海海洋大学外国留学生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二十九条 学位异议处理
学位申请者对学位授予存有异议,可自学位授予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到研究生院提出书面申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有最终决定权。
第三十条 细则施行
本细则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校长批准后执行,并报上海市学位办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于批准之日开始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从2018级研究生起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备注:
1.对于硕士、博士学位研究成果要求的附加说明:
(1)CSCD: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编制的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
CSSCI:南京大学编制的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
(2)研究生在我校主办的英文期刊《Aquaculture and Fisheries》发表的论文,视同于SCI论文。
(3)研究生用于申请学位的学位研究成果(除学术成果奖外)均须署名第一作者,或署名导师指导小组主要成员为首的第二作者。导师指导小组主要成员必须在研究生第一学年结束前,向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请,经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定、报研究生院学位办备案。所有发表论文,无论是否有共同第一作者,只能作为学位研究成果申请一次学位。
(4)非联合培养的研究生用于申请学位的学位研究成果须以上海海洋大学为第一单位。
(5)联合培养的研究生用于申请学位的学位研究成果,单位需按照如下要求署名:①成果中至少一项必须以上海海洋大学为第一单位;②成果中其他项须同时注明上海海洋大学和联合培养单位。
(6)对于论文录用的情况,在资格审核时,需同时提交以下材料:①录用通知(后期发表的论文题目要与录用通知上的一致);②录用文章的全文;③导师承诺。学院在其后一年半的时间内对该录用文章进行跟踪。该论文公开发表后,导师需将发表论文原件提交学院。若在规定时间内该论文未正式发表,导师需承担相应责任,有关规定参见《上海海洋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试行)》。
(7)对于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上通过的各学院的特殊规定,由学院负责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