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学生打架、偷窃等尚不够刑事处分和治安处罚的违纪违规行为,依照本细则处理。
第一条对打架斗殴事件的肇事、策划、参与、伪证、提供器具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肇事者
1.未动手但导致打架事件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4.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5.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持械者,视后果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7.曾因打架被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8.冲突平息后,当事一方找另一方理论而引起事端者,按寻衅滋事论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导致打架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9.纠集他人或策划他人打架,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参与者
1.参与打架事件者均参照肇事者处分条款处理;
2.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殴打事态发展,造成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伪证者
作伪证造成调查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提供器械者
1.提供器械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造成他人受伤,视伤势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五)一人犯有上述两项行为者、报复打人或结伙斗殴为首者,从重处分。
(六)校外人员参与打架者,加重一级处分;对到校外打架、斗殴者,从重处分。
(七)打人致伤者,除按上述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外,均需赔偿受害人的医药费、营养费、误工费和其它损失,如不按期缴纳赔偿费,从重处分。
第二条非法侵占国家、集体或个人财物者,除退还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按以下条款处理:
(一)非法占有他人物品,拒不归还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对作案价值500元以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对作案价值500元及以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多次作案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偷窃他人财物、公章、机密文件、档案、私人证件及重要票据等物品,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偷窃行为轻微,但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条参与赌博者或者组织赌博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四条伪造、涂改、冒领、盗用各种证件、证明或私拆、毁弃他人邮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