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洋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作者:刘智斌     索取号:G1051004000-2020-0010     发布时间:2020-09-01     浏览次数:12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按照《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教财〔201812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校的宣传、学工、研工、财务、人事、教务、科研、后勤、团委等部门配合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中心是专门的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负责全校勤工助学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学生资助中心下设学生勤工助学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学院、各用人单位应配合和协助学生资助中心全面做好勤工助学的各项具体管理工作。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中心的职责是:

(一)制订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

(二)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订并不断完善学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实施办法;

(三)对学校勤工助学工作的全面开展进行管理和监督;

负责勤工助学实体建设;

(五)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六)开拓勤工助学岗位,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协调校内各单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增加校外勤工助学岗位,并纳入学校管理

(七)制订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八)根据学院推荐,审核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条件,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上岗

(九)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教育,培养学生热爱劳动、自强不息、创新创业的奋斗精神,增强学生综合素质,充分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

第九条 学生所在学院的职责是:

(一)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初审、推荐并配合学生资助中心安排学生参加勤工助学

(二)加强对所属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管理,及时了解勤工助学学生的具体情况

(三)负责处理所属勤工助学学生的各项具体问题。

第十条 用人单位的职责是:

(一)对勤工助学学生进行岗前培训,并全程提供业务指导

(二)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管理,负责学生劳动安全

(三)协助学生勤工助学管理中心发放勤工助学酬金。

第四章 岗位设置

第十一条  勤工助学固定岗位每学年设置一次,临时岗位及暑假、寒假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参照执行。本科生勤工助学固定岗位设置通知进行公告。用人单位提交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申请表。为促使岗位设置更加科学、合理,各学院须在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核通过;机关及直属部门由分管校领导审核同意。由学生资助中心负责汇总各单位勤工助学岗位设置总表,经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专题研究后,予以设岗。

校内勤工助学设岗原则:以工时定岗位(按每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不低于20小时为标准,测算出学期内全校每月需要的勤工助学总工时数[20工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数],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1. 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十二条  勤工助学岗位既要满足学生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学校公共服务等为主。用人单位应坚持按需设置、因事设置和合理设置的原则申请勤工助学岗位;各学院要在本学院内提供不低于困难生人数的20%勤工助学岗位,鼓励学院统筹安排,鼓励针对少数民族学生设立岗位,协同做好少数民族学生教育工作。对少数民族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尊重其风俗习惯。

    第十三条 学校后勤部门应大幅度减少雇用临时工,调整出适合学生参与管理和服务的岗位,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勤工助学机会。

    第十四条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中心统筹管理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十五条 岗位发布及招募:学校公开发布勤工助学岗位招募信息;经学生报名、用人单位面试、确定拟录用环节后,由用人单位面试小组成员签字确认盖章后报学生资助中心备案。学生资助中心汇总各用工单位勤工助学岗位录用学生信息,以促进录用环节更加公开、公平、公正。

第五章 酬金标准

第十六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十七条 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以每月40个工时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上海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酬基准,可适当上下浮动。学生处按照核定的各用人单位勤工助学岗位人数*250//月的标准进行拨款。原则上确保每年70%以上的资金用于发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勤工助学报酬。

第十八条 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12元人民币。每次勤工助学临时岗位酬金不超过一个月的固定岗位酬金。

第十九条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上海市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生勤工助学管理中心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二十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学生资助中心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及用人单位须遵守国家及学校勤工助学相关管理规定。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勤工助学管理中心必须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二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校长授权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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