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洋大学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

作者:彭俞超     索取号:G1050902000-2020-0001     发布时间:2020-10-16     浏览次数:58 

上海海洋大学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维护学术诚信,促进学术创新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40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935号)、上海市科委《关于科研不端行为投诉举报的调查处理办法(试行)》(沪科规〔20198号)、《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2020年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和《上海海洋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等文件,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师生员工和以上海海洋大学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访问学者和进修教师等人员。

第二章  教育与预防

第四条 学校不断完善学术治理体系,将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教育,作为教师培训和学生教育的必要内容,以多种形式开展教育、培训。教师对其指导的学生应当进行学术规范、学术诚信教育和指导,对学生公开发表论文、研究和撰写学位论文是否符合学术规范、学术诚信要求,进行必要的检查与审核。

第五条  学校不断完善科研管理制度,在合理期限内保存研究的原始数据和资料,保证科研档案和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完善科研项目、学术成果等评审程序,结合学科特点,对非涉密的科研项目申报材料、学术成果的基本信息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第六条  学校坚持遵循学术研究规律,完善科学的学术水平考核评价标准、办法,引导教学科研人员和学生潜心研究,形成具有创新性、独创性的研究成果。重大学术成果的发布,应经学校相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条  学校加强利用信息技术等手段,完善对学术成果、学位论文所涉及内容的知识产权查询制度,健全学术规范监督机制。

第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学科研人员学术诚信记录,在年度考核、职称评定、岗位聘用、项目立项、人才计划、评优奖励中强化学术诚信考核。

第九条  本办法第三条所涉人员应遵循国家有关法律、社会公德,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恪守学术诚信,遵循学术准则,尊重和保护他人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具体而言,应当遵守下述学术道德规范:

(一)在学术活动中,必须尊重知识产权,充分尊重他人已经获得的研究成果;引用他人成果时如实注明出处;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时,如实注明转引出处;

(二)在科研立项、评审、验收和成果鉴定及奖励申报等活动中,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原则如实申报,确保材料的真实性,不得弄虚作假;

(三)不故意夸大研究基础、学术价值或科技成果的技术价值、社会经济效益,不隐瞒技术风险,以免造成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

(四)在参与推荐、评审、论证、鉴定、评奖、学位论文答辩等学术评议活动中,应坚持客观公正的评价标准,坚决抵制各种不良影响和干扰;

(五)合作研究成果在发表前署名人应按照对研究成果的贡献大小作出排序(有署名惯例或约定的除外),所有署名人对研究成果及本人贡献度负责,经审阅签字确认;合作研究的主持人对研究成果整体情况负责;

(六)在学术、科研活动中,应严格遵守和维护国家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生物安全及实验伦理等方面的规定;在生物学实验,尤其是涉及到病原、动物和人类的科研活动中,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和科学伦理道德方面的要求;

(七)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八)学术界公认的其他学术规范。

 

第三章  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条  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本办法第三条所涉人员不得有下述学术不端行为: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或采用不正当手段;

(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及其他研究成果;

(七)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名单及评议意见;

(八)违反涉及人类生命健康、实验动物保护等科研伦理规范;

(九)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在科研活动中并非由于人的主观故意或者因过失引起的错误,因研究水平和能力限制造成的错误,与科研活动无关的错误等,不属于本办法所指的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一条 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三)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四章  实施机构和职责

第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下设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由一名主任委员和若干常设委员组成,必要时可以增加特邀委员,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本规范确定的程序,负责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并提出调查结论。校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下设秘书处,挂靠科学技术处,具体负责受理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等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校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和复查,各有关部门根据校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针对具体个案的调查结论,提出对当事人的处理建议。

第十四条 校长办公会根据校学术道德专门委员的调查结论和校有关部门提交的处理建议,对学术不端行为作出正式处理决定。

第十五条 经校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认定,不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校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秘书处应及时通知实名举报对象,并做好调查材料归档。如实名举报对象有新的证据时,秘书处方可再受理。

 

第五章 受理与调查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校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举报本办法适用对象的学术不端行为。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校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应当视情况予以受理。

对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主动披露的涉及本校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校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应当依据职权,主动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 校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秘书处在收到符合要求的举报后10个工作日内,应对举报学术不端行为的材料进行初步判断,并报校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确认是否受理。认为涉嫌学术不端行为,且证据线索具体、明确的,校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予以受理,并按照相关程序组织开展调查;认为不存在学术不端行为,或证据线索不够具体、明确的,或者被举报的学术行为不在本办法受理范围内的,校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不予受理,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校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作出受理与否的决定后,秘书处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实名举报人。

第十九条 校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不予受理,决定不进入正式调查的,应当告知举报人。举报人如有新的证据,可以向秘书处提出异议,提交校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进一步讨论和认定。

第二十条 校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决定受理后,由秘书处建议调查组人员名单,并报校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同意。对于可能涉及学术不端的行为,会同相关二级单位学术分委员会或职能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并向校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提交书面报告,就举报的事实作出明确认定或否定的说明。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简单的被举报行为,也可以采用简易调查程序,立案和认定一并进行。

第二十一条 调查组应当不少于3人,可以邀请同行专家参与调查或者以咨询等方式提供学术判断。

第二十二条 校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相关二级学院或单位的学术分委员会中与案件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有合作研究、亲属或者指导教师与学生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举报人或被举报人若有充分理由证明上述机构人员中有不宜参加调查或审议的,经校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要求有关人员回避。

第二十三条 调查可通过查询资料、现场查看、实验检验、询问证人、询问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等方式进行。调查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无利害关系的专家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就有关事项进行独立调查或者验证。相关人员在调查过程中,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并须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被举报人和证人。

第二十四条 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应当认真听取被举报人的陈述、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认为必要的,可以采取听证方式。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第二十五条 调查过程中,出现知识产权等争议引发的法律纠纷的,且该争议可能影响行为定性的,应当中止调查,待争议解决后重启调查。

第二十六条 调查组应当于60个工作日内完成事实认定,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书面调查报告,提交校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如有特殊情况,可申请延长调查时间。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确认、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调查结论等。学术不端行为由多人集体作出的,调查报告中应当区别各责任人在行为中的作用。

第二十七条 校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在接到调查结果的书面报告后,应及时组织相关委员进行审议,作出明确的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审议会议应有三分之二委员到会有效。在衔接认定和处理环节,校有关部门的有关人员可以列席审议。校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的调查结论,由到会人员的三分之二人数通过有效。

 

第六章 处理与复核

第二十八条 校长办公会在接到校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的调查结论和相关部门的处理建议后,应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九条 校长办公会根据校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依职权和规定程序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可单独或合并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一)责令限期整改;

(二)约谈;

(三)一定范围内或公开通报批评;

(四)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

(五)撤销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追回奖金;

(六)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

(七)辞退或解聘;

(八)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同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等处分。

第三十条 对于出现学术不端行为的我校相关人员,将依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根据教师、研究生和本科生等不同身份按照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对在校学习和工作的访问学者或进修人员,一经发现并查实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取消其在校访问或进修的资格,同时通知并移交有关材料至其所在单位。

第三十一条 学校对学术不端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应出具处理决定书,载明以下内容:

(一)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学术不端行为事实;

(三)处理意见和依据;

(四)救济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三十二条 经调查认定,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根据被举报人申请,学校通过一定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举报不实或者虚假举报,举报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情节严重的,学校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举报人非本校人员的,应通报其所在单位,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三条 参与举报受理、调查和处理的人员违反保密等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或其他处理。

第三十四条 举报人或者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校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秘书处提出异议或者复核申请。

异议和复核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五条 收到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后,校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组织讨论,并于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异议或者复核申请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可另行组织调查组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调查;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核的,不予受理;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与上级发布的有关规章、文件中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规章、文件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校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上海海洋大学教师学术道德规范》(沪海洋科〔201024号)同时废止。

 

 

 

 

 

 

 

 

 

 

 

 

 

 

 

 

 

 

 

 

 

 

 

 

 

 

 

 

 

 

 

 

 

 

 

 

 

 

 

 

 

 

 

 

 

 

 

 

 

 

 

 

 

 

 

 

 

 

 

 

 

 

 

 

 

 

 

 

 

 

 

 

 

 

 

 

 

 

 

 

 

 

 

 

 

 

 

 

 

 

 

 

 

 

 

 

 

 

 

 

 

 

 

 

 

 

 

 

 

 

 

 

 

 

 

 

 

 

 

 

 

 

 

 

 

上海海洋大学办公室                    202010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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