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洋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实施办法
(2019年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提案工作在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中的作用,推进教代会提案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认真征集和督办提案,保证提案的落实和处理,根据《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范》《上海市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意见(试行)》和《上海海洋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专家治学、民主管理的治理结构。教代会提案工作在党委领导下开展,是落实教职工的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以及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的的重要形式,是广泛调动教职工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凝聚职工智慧和力量积极参与建设高水平特色大学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 教代会提案是教代会代表按照规定的程序向教代会提交的,经教代会提案工作组审查立案后交付学校相关部门办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 提案工作机构
第四条 提案工作组是由教代会设立的提案工作专门机构,在教代会主席团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提案工作组由本届教代会正式代表组成,设组长1人、成员若干名,其任期与教代会代表的任期相同。
第五条 提案工作组职责
(一)依照规定的程序,组织和征集提案;
(二)对征集的提案审查立案,并提出承办单位建议方案,转校办公室;
(三)检查提案办理进展情况,将需要督办的提案转交校办公室,推动承办部门认真落实提案。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提案人与承办部门座谈或实地考察。
(四)向教职工代表大会作提案的审查立案和办理情况的报告。
(五)组织 “优秀提案奖”、“提案优秀组织奖”和“提案优秀承办奖”评选工作。
(六)组织教代会代表开展调研等。
第六条 提案工作办公室设在工会办公室,负责提案的登记、整理、汇总、传递和归档等日常工作。
第三章 提案的要求
第七条 教代会代表必须以严肃负责的态度行使提案权,拟订提案前应进行认真的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保证提案的代表性、严肃性、科学性和可行性,保证提案质量。
第八条 提案人和附议人必须是本届教代会正式代表。提案草案由一位代表提出,两位及以上代表附议才能成立。经各教代会团长审核递交后成为正式提案。
第九条 提案内容
(一)凡属本校职权范围内处理的问题,可作为提案:
1.关于围绕学校发展规划、一流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高水平特色大学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2.关于促进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国际交流合作、社会服务、后勤保障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3.关于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文化传承、构建和谐校园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4.涉及本校教职工民生问题以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其他重大问题的提案意见和建议;
5.其它促进学校改革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二)不列为提案的范围:
1. 与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相符的问题;
2. 学校及教代会职权范围以外的问题;
3. 属于应向有关部门或信访部门反映的、为代表本人或他人解决个人具体困难的问题;
4. 其他不符合提案要求的问题。
第十条 提案撰写要求
(一)提案必须是一事一案;
(二)提案必须包括以下三部分:
1.提案案名,即要求解决什么问题;
2.提案事由,即提案人应说明提出本案的原因、并提供可行性分析调查;
3.具体措施,即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和办法,措施应具有较强的操作性。
(三)提案的撰写、附议均在教代会提案管理系统上进行。
第四章 提案征集与审理
第十一条 提案征集分为“大会期间”和“闭会期间”两个阶段征集。大会期间提案的征集时间一般在每年召开教代会前一个月开始,并限定截止日期,具体要求由提案工作组行文通知。在其余时间征集的提案均作为“闭会期间”提案。其它时间为“闭会期间”提案。
第十二条 提案的审理
(一)各代表团团长对本代表团代表提出的提案按时进行初审,对初审通过的提案递交提案工作组。
(二)提案工作组对征集的提案进行审理,决定是否立案。符合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作为正式立案;对内容相同或相近的提案,作并案处理,作为正式立案。
(三)对有参考价值的提案,作为“意见和建议”转交校办公室,供相关部门参考。
(四)对不符合立案要求的,不予立案。可退回提案人重新修改后提交。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立案:
(一)内容涉及国家机密;
(二)没有经过调查考证,案不符实的;
(三)内容空泛,建议笼统或缺乏可操作性;
(四)校领导或职能部门已经明确答复待办的。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
第十四条 提案办理工作由校行政领导分管,校办公室负责。提案工作组将准予立案的提案交校办,由校办牵头召开提案工作落实会,指定承办部门和协办部门,商定提案办结时间。
第十五条 提案办理要认真负责,注重实效。承办部门必须重视教代会提案,认真研究代表提案,努力做好提案落实工作,保证提案处理的质量。
(一)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协同办理的提案,须明确主要承办部门和协同办理部门,承办部门和协办部门应当积极配合,主动协商解决。
(二)提案承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提案办理的第一责任人。承办部门应安排专人负责提案办理工作,严格程序,逐件办理。
(三)承办部门应加强与提案人的沟通,可采取沟通会、个别走访等方式听取提案代表的意见,共商提案解决的办法。如提案人对提案办理结果不满意,承办部门应重新研究,作进一步的答复。
第十六条 承办部门在规定日期内办理提案,填写提案的承办状态:“已解决”“正在解决”“列入计划,逐步解决”和“因条件限制难以解决”。
第十七条 提案人在收到办理意见后,应及时在系统内进行满意度测评,以便提案工作组督促检查,进一步做好工作。
第六章 评选与表彰
第十八条 为鼓励教代会代表、各代表团和承办单位做好相应的组织和办理提案工作,提案工作组每年组织评优工作,设立“优秀提案奖”、“提案优秀组织奖”、“提案优秀承办奖”等,并在下一次教代会上进行表彰。
第十九条 “优秀提案奖”一般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提案在选题上能够紧紧围绕学校改革和发展中的重要问题、难点问题以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等。
(二)提案建议具有较强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经办理预期可对推动学校改革发展、维护教职工权益、促进教职工队伍建设等方面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三)提案文字表述清晰、规范。
第二十条 “提案优秀组织奖”一般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提案提交部门的领导重视,鼓励代表撰写提案,能积极开展有关研讨。
(二)代表团代表提交的提案数量多,质量高,立案率高。
(三)代表团代表参与面广,参与撰写提案或参与附议人数占本团代表70%以上。
第二十一条 “提案优秀承办奖”一般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尊重提案人对学校工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充分重视提案承办工作,不推诿、不拖延。提案办理过程中,主动组织协调,虚心听取群众意见,自觉接受舆论监督。 对落实难度较大的提案,想方设法创造条件克服困难去落实。
(二)承办提案数量较多的部门,提案办理过程中态度认真负责,办理提案措施得力,讲求实效,答复意见有理有据,实事求是,提案人满意率高。
(三)通过承办提案,能切实促进学校与本部门工作的发展,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经第八届教代会执行委员会讨论通过、党委常委会审定后正式实施。2008年11月印发的《上海海洋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代会执行委员会授权工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