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海洋〔2017〕2号 2017年1月6日
总则
为了进一步发展我校的科研工作,充分调动全校教师和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学校科技创新和社会服务,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根据本办法所核算的所有奖金均作为绩效划拨入被奖励人取得成果时所在学院(部门),各学院(部门)根据各自单位的二级分配原则发放到个人。
奖励对象和范围
奖励对象
为我校全职在岗人员(含返聘人员)所获得的科研奖励。
奖励范围
在学校立项、项目经费进校财务处的各类科技项目取得的科技成果;
获部(委)、省(市)及以上科技成果;
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的论文或由正规出版社正式出
版的专著、编著等;
授权发明专利、国外专利;
科技成果转化;
其他;
成果奖和承担国家基金奖励
提交材料的说明。含有奖项全称、获奖人员、单位信息和奖励等级的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提交材料要求信息明确,否则不予奖励。
科技成果奖奖励标准
凡以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的奖励,具体奖励数额如下:
同一成果获得多渠道同级别奖励者,只按获得奖项最高奖励额奖励一次。核心内容相同或相似,视为同一成果。
奖种 | 等级 | 学校奖励金额 | ||
国家级 | 自然科学奖 | 一 | 100万元 | |
发明奖 | ||||
科技进步奖 | 二 | 30万元 | ||
最高科技奖 | ||||
上海市级 | 自然科学奖 发明奖 科技进步奖 | 特 | 30万元 | |
一 | 20万元 | |||
二 | 10万元 | |||
三 | 5万元 | |||
省部级 | 科技进步 (创新奖) | 特 | 20万元 | |
一 | 10万元 | |||
二 | 5万元 | |||
三 | 3万元 | |||
学会奖 |
| 特 | 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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