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海洋人〔2016〕9号 2016年5月24日
一、规范津补贴发放的原则
(一) 工作职责(根据沪海洋人[2010]51号文件)涵盖的任务:不再另行发放津补贴,纳入“任务+绩效”、“岗位+业绩”进行任务核定拨款,可部门间进行结算,计入绩效工资。
(二) 上级下达的专项任务:按主管部门规定和批准的
预算进行经费使用, 如有人员经费发放,不计入绩效工资。
(三)通过请示、论证、会审等程序严格控制人事处直发的纳入绩效工资的单列人员费。
(四)校级值班:特指校办、保卫、心理咨询等校部统一安排的校级值班,不包括寒暑假轮休期间的部门值班。根据有关规定制定统一标准,由人事处预算,从学校绩效工资总量中预留额度。
(五)校外委托培训:按照学校制定的培训管理办法,各类办班归口继续教育学院管理,课时费等日常开支计入办班成本,利润上交学校统筹使用。
(六)科研:科研专项经费中的人员经费按照经费主管部门制定的管理办法文件执行,暂不计入绩效工资。学院提取的纵向科研管理费不可用于在职人员经费发放。
二、2016年清查现有津补贴发放分类处理办法
(一)国家规定的津补贴:人事处直接发放。
(二)纳入绩效工资的发放内容:
1. 人事处直接发放部分:
岗位津贴:上海市制定标准。
通讯费:干部电话费、辅导员电话费,由组织部、
学生处核定。
值班费:由人事处制定发放标准和管理办法,职能
部门负责将校级值班情况报人事处核定发放。
征兵、军训、招生、党团课、内外专家评审费和审
稿费、外事翻译等人员费用:相关部门报人事处核定发放,项目所在部门岗位人员在工作职责内的不发放。
2.二级学院(部门)分配部分,学校按照“任务+绩效”(或“岗位+业绩”)核算拨款,二级学院(部门)按本单位的分配办法负责发放:
绩效工资和奖金:原校内岗位津贴、远郊补贴、目
标责任制考核奖励、人事考核优秀奖励(辅导员条线单独评审,按照评审结果拨款到学院)、辅导员带班津贴等。
原非学院开课:心理、职业生涯、创新创业、形
势政策、军事理论(现归属马克思主义学院思政研究室)以及在继续教育学院、爱恩学院、国际文化交流学院开展的课时,由教务处分类明确课程归属并纳入“任务+绩效”核算,拨款到课程归属的二级学院,再由二级学院进行分配。
课外指导:指导大学生创新创业活动、学科竞赛和
科创比赛、社会实践、学生社团的指导、评审费等,应纳入“任务+绩效”核算,拨款到二级学院,再由二级学院进行分配。
研究生培养:研究生培养各环节工作全部纳入“任
务+绩效”核算,拨款到学院。
留学生:留学生培养各环节工作全部纳入“任务+
绩效”核算,拨款到学院。
体育:带队、比赛、训练、体测、运动会、组织竞
赛等由学院和分管校领导负责计划和预算,纳入“任务+绩效”核算,拨款到学院。
(三)不纳入绩效工资的其他发放内容:
社会考试:社会考试专项经费中支出,监考、劳务
费用按预算发放。
培训班:校外委托办班时根据有关规定进行经费预
算,课时费等基本支出计入成本,按预算发放。
退伍转业军人、军烈属慰问:由福利费支出,武装
部负责核定,报人事处发放。
科研:科研经费按项目批准的预算和学校制定的管
理办法发放。
专项: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经费可发放人员费的,按
批准的预算执行。
如有本次清查未涵盖处理的津补贴发放,须先停止
发放,待向校规范津补贴发放工作领导小组书面申请、小组审核并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方可发放。
本《指导意见》自2016年4月1日起执行,由人
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