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洋大学外籍教师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邓叶芬     索取号:G105191919-2019-0019     发布时间:2019-05-20     浏览次数:236 

沪海洋人〔201911号     201952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全国教育大会、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聚天下英才而用之”重要论述和中共中央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9)等文件精神,坚持党管人才原则,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增强人才活力为核心、以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为着力点,加快培养造就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人才队伍,为学校发展提供坚实的人才支撑和保障。

第二条 围绕高水平特色大学建设任务,重点引进活跃在国际学术前沿、满足国家重大战略需求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青年专门人才,加强海外人才引进和聘用力度,吸引更多海外人才来华从事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加快具有国际视野、国际交流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高水平师资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国际师资在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等工作中的作用,进一步提升学校国际影响力。

第三条 进一步规范我校外籍教师的聘用和管理工作,根据《高等学校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教师的规定》(教外办〔1991462号)及相关规章制度,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在《上海海洋大学外国文教专家(外籍教师)管理及聘用程序》(沪海洋外〔20108号)基础上修订本办法。

第四条 外籍教师的聘用应依据“按需聘用、择优选聘、保证质量、严格管理、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适用范围和聘任条件

第五条 本办法中的外籍教师是指来我校从事教学、科研及管理等工作,来华时间超过90天、与我校签署聘用合同的外籍人员(以下简称“外籍教师”)。应聘者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外事政策、道德规范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以及有关外国专家的管理规定,对华友好,尊重中国人民的风俗习惯。

2.年满十八周岁,无犯罪记录,身心健康,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工作。

3.满足我校教学、科研以及管理发展需要,符合我校双一流学科建设和学校发展定位。

第六条 我校外籍教师主要包括:外籍专家(特聘教授)、外国语言类教学人员、非语言类教学科研人员和管理人员。应聘者应符合聘用条件如下:

1.外国语言教学人员:原则上应从事其母语国母语教学,并取得大学学士及以上学位且具有2 年以上语言教育工作经历。其中,取得教育类、语言类或师范类学士及以上学位的,或取得其所在国教师资格证书或取得符合要求的国际语言教学证书的,可免除工作经历要求。

2.非语言类教学科研人员和管理人员:教学科研人员一般应取得博士学位或副教授以上职称,并在一定领域中有影响力。管理人员应熟悉高等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并具有相应工作经历。

以上聘用人员属于高层次人才引进的外籍专家(特聘教授)的聘用条件按照学校高层次人才引进“一事一议”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聘用程序

第七条 外籍教师聘用程序按《上海海洋大学公开招聘事业编制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沪海洋人〔201811号)相关条款,结合外籍人员特点和学校具体实际参照执行。一般按如下程序办理:制定招聘计划、发布招聘公告、受理应聘申请,资格审核、综合考察(含体检)、用人单位提出拟聘申请、学校审批、签订聘用合同等。

其中外籍专家(特聘教授)聘用程序按照《上海海洋大学高层次人才引进和管理办法(试行)》(沪海洋人﹝20183号)、《上海海洋大学开展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内部操作规程》等文件执行。

第八条 拟聘用外籍教师必须提供如下材料:

1.个人简历:包括个人姓名、性别、国籍、婚姻状况、汉语水平、联系方式、教育经历以及工作经历等。

2.护照、最高学位(学历)证书、体检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

3.工作资历证明、职业技能资格证书等。

第四章 聘用管理

第九条 学校对外籍教师实行合同制管理,以合同确立聘用关系。合同中明确聘期、岗位职责、工作任务、薪酬待遇、考核方式、续聘、解聘等双方责权利相关要素内容。

第十条 学校对外籍教师管理工作根据部门(学院)工作分工实行归口管理,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1.人事处负责与受聘的外籍教师签订聘任合同,实行合同管理及办理外籍教师报到手续等事宜;加强对聘用单位在外籍教师聘用管理、考核等方面情况的督促检查,对各单位外籍教师聘用效果进行分析评价。

2.国际交流处负责受理外籍教师的涉外事务管理和服务,包括来华工作许可证、工作类居留许可等各类外事证件的办理、延期、注销、变更、遗失补办等报批手续。

3.党委宣传部、党委教师工作部、教务处、研究生院、国际交流处、后勤管理处、保卫处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校内工作分工,分别做好外籍教师的意识形态、师德师风、教学管理、日常管理、服务保障、外事纪律和安全工作等。

4.聘用二级学院(部门)负责外籍教师的日常管理和考核,由二级学院(部门)配备中方合作教师并指定专人负责外籍教师的具体事务,协助其开展教学和科研等工作,关心并协助解决生活上的困难。二级学院(部门)应根据外籍教师的业务专长,组织其参与教工培训、外事宣传、双语课程开放、外语角活动、竞赛指导等课外活动,并协助学校和各学院开展对外合作交流活动,充分发挥二级学院(部门)用人主体作用和外籍教师的作用。

第十一条 外籍教师如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等制度,将解除聘用合同,并提交市外国专家局以及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等部门予以相应处理。

第十二条 外籍教师人员经费按照学校财务预算相关规定执行。受聘人员在聘用期内的社会保险等事宜,按照《沪人社养发〔200938号》等上级文件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我校中外合作办学的外方选派教师参照本办法相关条款管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上海海洋大学外国文教专家(外籍教师)管理及聘用程序》(沪海洋外〔20108号)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国际交流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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