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洋大学教师师德禁行行为“红七条”实施办法(试行)

作者:邓叶芬     索取号:G105191919-2019-0018     发布时间:2018-06-26     浏览次数:53 

沪海洋委师〔20182号     201862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校师德师风建设,努力培养造就一支政治素质过硬、业务能力精湛、育人水平高超的高素质教职工队伍,根据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上海海洋大学全体教职员工。

第二章具体内容

第三条师德禁行行为“红七条”的具体内容:

1.不得有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的行为;

2.不得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3.不得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4.不得有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5.不得在招生、考试、学生推优、保研等工作中徇私舞弊;

6.不得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

7.不得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以及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三章预防师德禁行行为“红七条”具体措施

第四条强化师德教育,引导教师树立崇高理想。将师德教育摆在教师培养首位,贯穿教师职业生涯全过程。结合教师培训、校园活动、教学科研等开展师德教育。

第五条在新教师入职培训、研究生导师岗前培训等培训活动中,开设师德专题教育,重点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重视理想信念教育、法制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

第六条把握正确舆论导向,坚持师德宣传制度化、常态化,将师德宣传作为学校宣传思想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把培育良好师德师风作为学校文化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核心内容,弘扬“勤朴忠实”的校训精神,挖掘和提炼老一辈名家学者和广大教师的为学为师的大爱师魂,充分展现学校优秀教师的精神风貌。

第七条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开展师德主题教育活动,展现优秀教师的师德风范和感人事迹,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深入挖掘和深度报道在教学科研、人才培养、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领域表现突出的师德典型人物。充分利用教师节等重大节庆日,集中宣传优秀教师的典型事迹,彰显榜样示范作用,努力营造崇尚师德、争创师德典型的良好舆论环境和文化氛围。

第八条开展“我心中的好老师”“师德标兵”“育才奖”等评选表彰工作,在全校形成爱岗敬业、教书育人的浓厚氛围,弘扬优良师德。

第九条严格师德考核,将师德作为教师聘用和资格认证的首要条件,建立健全教师准入机制。在人才引进、职称评审、岗位聘任、干部选拔、评奖评优、年度考核、聘期考核等环节实行师德一票否决。新进教师入职前应做出无犯罪记录和无不良诚信记录的师德承诺。

第十条注重师德激励,完善师德表彰奖励制度。在职称评审、干部选拔、岗位聘任、研究生导师遴选、学科带头人选培、各类高层次人才评选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师德表现优秀的教师。评选结果上网公示,充分保障教师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十一条强化师德监督,有效防止师德失范行为。建立健全师德建设年度评议、师德状况调研、师德重大问题报告和师德舆情快速反应制度,及时研究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政策措施。构建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和社会多方参与的师德监督体系。

第四章违反师德禁行行为“红七条”的处理

第十二条对违反师德禁行行为“红七条”规定的,将严肃进行责任追究和相关的惩处。依法依规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处理。

第十三条严格师德失范行为的惩处,发挥制度规范约束作用。对教师违反师德行为监管不力、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或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对严重违纪违法的要及时移交相关部门。

第十五条对违反师德禁行行为“红七条”规定的,由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牵头处理。

第五章附 则

第十六条本细则由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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