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洋大学建立健全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实施办法(试行)

作者:邓叶芬     索取号:G105191919-2019-0017     发布时间:2018-06-26     浏览次数:40 

沪海洋委师〔20181 201862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等文件方针,结合学校“十三五”规划和教育综合改革相关要求,进一步加强我校师德师风建设,努力培养造就一支政治素质过硬、业务能力精湛、育人水平高超的高素质教职工队伍,不断推进双一流要求下的高水平特色大学建设,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建立健全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基本原则: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把提高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摆在首要位置,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教书育人全过程,突出全员全方位全过程师德养成,引导教师坚持教书和育人相统一,坚持言传和身教相统一,坚持潜心问道和关注社会相统一,坚持学术自由和学术规范相统一,推动我校教师成为先进思想文化的传播者、党执政的坚定支持者、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

第三条建立健全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工作要求:要把师德师风建设放在教师队伍建设与教师管理工作的首位,不断健全和完善师德建设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逐步构建宣传教育、示范引领、实践养成相统一,政策保障、制度规范、法律约束相衔接,教育、宣传、考核、监督、奖惩和保障相结合的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引导广大教职工把教书育人和自我修养结合起来,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亲身践行“勤朴忠实”的校训精神,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四有”好老师,更好担当起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的责任。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党委书记和校长为师德建设第一责任人。学校师德建设实行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各司其责、各学院具体落实、教职工自我约束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形成全校师德建设的整体合力。

第五条成立师德建设委员会,由学校党委书记、校长担任主任,主管教师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常务副主任,成员由党办(校办)、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科技处、教务处、学工部、研工部、国际交流处、工会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师德建设委员会定期召开工作会议,积极贯彻落实教育部、上海市关于“师德师风”建设的文件要求,全面领导学校师德建设工作,研究审议学校师德建设总体规划,研究决定师德建设工作的重大事项,督导师德工作的开展和落实。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委教师工作部。

第七条各学院成立师德建设工作分委员会,由院党政负责人任组长,定期研究、检查本学院的师德建设工作,落实学校有关精神,定期向校师德建设委员会报告本学院全体教师的师德师风情况,特殊情况要实行随报制度;每年度向校师德建设委员会提交工作报告

第三章 工作机制

第八条构建学校、学院(部)、师生密切配合的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齐抓共管,形成学校、学院(部)、师生广泛参与的师德建设工作格局。

第九条构建以榜样示范为导向的宣传机制。把握正确舆论导向,坚持师德宣传制度化、常态化,将师德宣传作为高校宣传思想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深入挖掘、提炼校内教师为人为学为师的大爱师魂,充分发挥典型人物和典型事迹的激励、导向、示范作用,培育新时期教师师德先进典型,以点带面,辐射带动,以榜样的力量来鼓舞人、教育人。

第十条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师德主题教育活动。通过教师节等重大节庆日、纪念日以及新进教职工培训等环节,利用网络、微信、微博、校报、广播、宣传栏等各种宣传媒体形式,大力宣传师德先进人物和典型事迹,努力营造崇尚师德、争创师德典型的良好舆论环境和校园氛围。激励广大教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遵守师德规范,使依法执教、优质施教、廉洁从教、文明执教、乐于从教成为广大教师教育教学行为的主旋律。对于师德建设中出现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应对并有效引导

第十一条构建师德建设的监督机制。要建立健全师德年度评议、教师师德状况调研、师德重大问题报告、师德全员监督和师德舆情快速反应机制,定期召开师德建设座谈会,研究加强师德建设的政策措施,构建学校、教职工、学生、家长、社会多方参与的师德监督体系,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教代会、工会、信访办、纪检等各类机构在师德监督中的作用。各学院和职能部门要配合做好舆情收集和反馈工作,畅通学校和教职工的思想交流渠道。

第十二条构建师德建设考核机制。党委教师工作部牵头,各职能部门配合,结合实际制定操作性强的师德考核实施细则,将师德考核纳入教师考核评价体系,师德考核要充分尊重教师主体地位,坚持客观公正、公平、公开原则,采取多种形式进行。

第四章奖励与惩处

第十三条完善师德建设的奖惩统一制度。健全师德建设激励机制和教师违反师德行为的惩处机制。将师德表现作为评奖评优的首要条件。在同等条件下,师德表现突出的,在干部提拔、教师职称晋升、岗位聘用、研究生导师遴选、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和学科领军人物选培,各类高层次人才等评选中优先考虑。

第十四条集体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研究,并报学校党委审批,将给予表彰。

(一)获得省部级以上师德标兵、优秀教师称号的;

(二)获得上海海洋大学师德师风标兵荣誉称号的;

(三)模范遵守师德规范,得到广大师生及社会一致好评的;

(四)其他需要表彰的情形。

第十五条确定师德考核不合格者年度考核应评定为不合格,并在教职工职务(职称)晋升、岗位聘用、评优奖励等环节实行一票否决。集体或个人有违反下面行为的,学校将依法依纪依规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开除等处分。对严重违法违纪的要及时移交相关部门。

(一)违反教育部教师〔201410号“高校教师师德禁行行为“红七条””的;

(二)利用网络传播危害国家安全,等信息的;

(三)散播不实谣言,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

(四)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五章权益保障

第十六条维护教师合法权益,尊重教师的专业自主权,保障教师依法行使学术权利和学业评定权利。建立教师权益保护机制、申诉机制和信息沟通反馈机制。在干部选拔任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学术评价和各种评优选拔活动中,要充分保障教师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在全校创设公平正义、风清气正的环境条件。

第十七条 重视研究和探索新时期高校师德建设的特点和规律,把握特殊性、增强引领性、体现前瞻性。及时研究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政策措施。

第十八条加大师德建设经费投入力度。将师德建设经费纳入年度财务预算,确保师德教育、宣传、考核、监督和奖惩等工作有序开展。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与上级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政策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


上海海洋大学师德建设委员会委员名单

主任:

党委书记吴嘉敏

校长程裕东

常务副主任:

党委副书记、副校长汪歙萍

副主任

党委副书记吴建农

副校长李家乐

委员:

党委常委、党委宣传部部长郑卫东

党(校)办主任夏雅敏

党委组织部、统战部部长朱克勇

党委教师工作部部长、人事处处长杨德利

党委研究生工作部部长、研究生院执行院长王锡昌

党委学生工作部部长、学生处处长罗汝坤

教务处处长江敏

科学技术处处长杨正勇

国际交流处处长钟俊生

工会常务副主席金晔

师德建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党委教师工作部。

如遇人事变动,人员自然更替。
附件

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一、爱国守法。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依法履行教师职责,维护社会稳定和校园和谐。不得有损害国家利益和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言行。

二、敬业爱生。忠诚人民教育事业,树立崇高职业理想,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为己任。恪尽职守,甘于奉献。终身学习,刻苦钻研。真心关爱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公正对待学生,做学生良师益友。不得损害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三、教书育人。坚持育人为本,立德树人。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注重学思结合,知行合一,因材施教,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严慈相济,教学相长,诲人不倦。尊重学生个性,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不拒绝学生的合理要求。不得从事影响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

四、严谨治学。弘扬科学精神,勇于探索,追求真理,修正错误,精益求精。实事求是,发扬民主,团结合作,协同创新。秉持学术良知,恪守学术规范。尊重他人劳动和学术成果,维护学术自由和学术尊严。诚实守信,力戒浮躁。坚决抵制学术失范和学术不端行为。

五、服务社会。勇担社会责任,为国家富强、民族振兴和人类进步服务。传播优秀文化,普及科学知识。热心公益,服务大众。主动参与社会实践,自觉承担社会义务,积极提供专业服务。坚决反对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六、为人师表。学为人师,行为世范。淡泊名利,志存高远。树立优良学风教风,以高尚师德、人格魅力和学识风范教育感染学生。模范遵守社会公德,维护社会正义,引领社会风尚。言行雅正,举止文明。自尊自律,清廉从教,以身作则。自觉抵制有损教师职业声誉的行为。


  

高校教师师德禁行行为“红七条”

高校教师不得有下列情形:

1.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的行为;

2.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3.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4.有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5.在招生、考试、学生推优、保研等工作中徇私舞弊;

6.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

7.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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