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洋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及成果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邓叶芬     索取号:G105191919-2019-0014     发布时间:2019-01-22     浏览次数:56 

沪海洋科〔201820号     201912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及成果(以下简称“哲社成果”)管理与服务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更好地展示我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水平,充分发挥科研成果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以促进我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为目标,坚持政治标准与学术标准相统一原则,强化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内容审核与质量评价,确保正确的政治方向、价值取向和学术导向,以助于学术上的自由探索和创新。

第二章 哲社成果的认定

第三条 哲社成果是指我校(含中心、平台及实验室等)全职在岗人员及返聘人员在职务范围内或利用学校的资源完成的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研究成果。

第四条 哲社成果的形式包括:

1.以我校(含中心、平台及实验室等)为第一承担单位获得国家、部委哲社基金立项资助的项目。

2.以我校(含中心、平台及实验室等)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的人文社科成果奖和完成的决策咨询报告以及获得的上海海洋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奖。

3.以我校(含中心、平台及实验室等)为第一单位署名、在规定的刊物上正式发表的哲社类论文。

4.以我校(含中心、平台及实验室等)为作者单位署名的正式出版的哲社类著作。

5.以网络为载体首次公开发表的以我校为署名单位的哲社类学术论文、研究报告以及有一定积极影响的时事评论等(1500字以上)

6.文创、文艺类等其它相关形式的哲社成果。

第五条哲社成果应是已经出版、发表或被采用的。已经收到出版通知、用稿通知、采用通知而尚未出版、发表、采用的成果,要待出版、发表、采用后再申报登记。哲社成果奖励申报具体要求及范围参照《上海海洋大学科技成果奖励办法》。

第六条各学院(部)负责本单位哲社成果的申报登记与初审工作,并提供相关哲社成果出版、发表、采用的证明材料,最后汇总到学校科技处。申报日期为每年五月的最后一周,申报内容只限上一年度获得的哲社成果。

第三章 哲社成果的评价标准

第七条 政治标准是哲社成果评价的首要标准。哲社成果应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为人民服务,为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八条 学风标准是哲社成果评价的基本标准。哲社成果应符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观点鲜明、论据充分,资料翔实、数据准确,逻辑严密、方法科学,没有剽窃抄袭、伪造数据等学术不端行为,没有知识产权方面的争议。

第九条 质量标准是哲社成果的重要标准。哲社成果应对接国家和地方重大战略需求、面向国民经济主战场、紧跟学科前沿和研究热点,力争在理论上有建树,在学术上有创新,以高质量的研究成果提高学科地位和影响力。

第四章 哲社成果的责任

第十条 教师是哲社成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人及其指导学生的科研成果负首要责任。教师应在科研活动中主动签订学术承诺书(附件),并自觉遵守学术承诺,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开展哲学社会科学研究。

第十一条 各学院(部)对哲社成果及其意识形态监管负主体责任,应积极了解和掌握教师政治观念、思想动态和研究方向等,制定和完善科研管理制度,做好哲社成果申报和初审工作。

第十二条 科技处对哲社成果负管理责任,坚持方向第一、质量优先和分类评价的原则,制定实施优秀哲社成果奖励办法,组织专家对哲社成果进行审核认定、对哲社成果评价异议问题提出鉴定处理意见等。

第十三条 学校党委对本单位哲社成果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学校主要领导对本单位哲社成果意识形态工作负领导责任;学校分管领导对本单位哲社意识形态工作负直接责任;党委宣传部门对全校意识形态工作负督查责任;科技处负责本领域、本部门的意识形态工作;基层党组织及基层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哲社成果意识形态工作负相应主体责任、领导责任、直接责任。

第五章 哲社成果的奖励与问责

第十四条 学校制定《上海海洋大学科技成果奖励办法》和《上海海洋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奖规定》[《关于印发﹤上海海洋大学科技成果奖励办法﹥等科技成果奖励条例的通知》(沪海洋〔20172号)],确定各类成果的奖励办法,对符合奖励办法的哲社成果予以相应奖励。

第十五条 对于经审核认定存在政治方向和意识形态问题的哲社成果,学校将取消科研奖励,对相关人员进行教育并勒令改正,同时将会同人事处等部门视情节进一步问责。

第十六条 对于经审核认定存在学术不端问题的哲社成果,学校将取消科研奖励,取消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同时将会同人事处等部门视情节进一步问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科技处、宣传部、人事处负责最终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学术承诺书

本人郑重承诺遵守以下科研规定:

一、在科研活动中自觉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价值取向和学术导向。

二、在科研活动中自觉遵守师德规范,坚持学术诚信,捍卫职业尊严,珍惜教师声誉,提升师德境界,将师德规范转化为内在信念和行为品质,坚持教书和育人相统一,坚持言传和身教相统一,坚持潜心问道和关注社会相统一,坚持学术自由和学术规范相统一,努力做到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

本人已明确知晓学校哲社成果管理问责措施。本学术成果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无违反宪法法律、攻击诽谤党的领导、抹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传播西方价值观念等内容。本学术成果无意识形态问题。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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