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洋大学关于市教委师资培训计划经费使用规定

作者:邓叶芬     索取号:G105191919-2019-0012     发布时间:2011-12-06     浏览次数:19 

沪海洋人201145号     2011126

  

根据《关于申报和选派2011年上海高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的通知》、《关于申报和选派2011年上海高校教师国外访学进修的通知》以及《关于开展实施上海高校产学研教师践习计划工作的通知》、《关于开展2011年“上海高校青年教师培养资助计划”申报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特制定相关经费使用规定。

一、经费使用原则

1.专款专用原则。经费须专款用于国内访问、出国进修、产学研践习、青年教师培养资助计划等四大项目。

2.学校指导、学院统筹原则。

市教委下达的经费统筹给学院使用,必须全部用于师资培训上,不得挪作他用。受市教委资助派出人员在派出期间的津贴总水平不低于现有分配水平。

为鼓励教师进修,对教师派出期间,学校仍拨付岗位津贴和临港补贴,由学院统筹使用。

二、经费来源及使用顺序:

(一)经费来源

1.市教委资助的经费:

1)国内访问学者:市教委资助4-5/.年。

2)国外(境外)访学进修:市教一次性资助学校高级研究学者15万元/人、访问学者资助学校10万元/人,博士后研究人员和核心课程进修人员资助学校5万元/人。以上为一次性资助,不足一年的减半核拨。

3)产学研践习:市教委资助学校5万元/人。

4)上海高校青年教师培养资助计划:该计划是市教委设立的专项青年教师培养和资助计划,主要帮助新进高校的青年教师开展教学和科研启动工作,培养期2年。市教委一次性资助经费25万元。

2.学院或学校“085专项或其他专项经费中可用于教师培训培养的经费。

3.学校拨付的经费:含校内岗位津贴和临港补贴。

(二)经费使用顺序

按照经费使用范围,先由市教委资助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学院或学校“085”专项或其他专项经费中支出,节余部分由学院统筹使用。

三、经费使用范围

(一)国内访问学者经费使用范围:

1.委托培养费:10000元左右,根据接受单位标准支付。

2.访问学者差旅住宿费:原则上不超过5000元(差旅费按一年两次往返报销)。

3.校资补贴:由学院视情况发放。

4.生活补贴:上海市内1000/月,上海市外1500/月。

5.学院聘请专业人员承担派出人员有关教学工作而产生的相关费用。

(二)国外(境外)访学进修经费主要用于:

1.往返国际旅费一次(经济舱)。

2.校资补贴:由学院视情况发放。

3.国外生活补贴:按照财务处《关于因公中长期出国人员工资、津(补)贴待遇的规定》执行。主要用于在外进修期间的基本生活学习费用,包括:伙食费、交通费、电话费、学习费、医疗保险费、交际费、签证费、零用费和学术活动补助费等。

有外方资助的,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规定派出人员国外生活补贴发放标准。

4.学院聘请专业人员承担派出人员有关教学工作而产生的相关费用。

(三)产学研践习经费主要用于:

1.支付给接收企业的费用。

2.校资补贴:由学院视情况发放。

3.学院可根据教师在外产学研的实绩另行发放有关补贴,标准由学院自行制定。

4.学院聘请专业人员承担派出人员有关教学工作而产生的相关费用。

(四)上海高校青年教师培养资助计划经费主要用于:

1.专职导师指导费5000元,

2.学校根据上级拨款直接将专职导师指导费划拨给学院,主要用于指导工作产生的经费及指导教师奖励费,其中教师奖励费由学院根据指导情况考核后统筹发放。

  

四、经费的管理与结算

1.经费由学校核拨到各学院,进修教师经费的具体核算、发放和管理由各学院负责,人事处指导和会签。

2.进修教师在外进修时间不满一个月的,生活补贴按日均标准乘以实际天数计发。

3.出国进修教师往返机票费用,派出前可先预借款,待回校考核合格后,凭往返机票实报实销。

4.国内访学教师在访学结束并考核合格后,凭培训费发票、住宿费发票、往返火车票实报实销,总额不超过学校规定的标准。

5.产学研践习教师在践习结束并考核合格后,凭培训费发票实报实销。

五、其他规定

1.在外进修结束后一个月内,个人提交《上海海洋大学教师国内外进修结业考核表》或《上海海洋大学教师产学研践习计划鉴定登记表》(一式两份),总结进修成果,主要包括进修期间的学习表现、从事的主要工作、取得的主要成果和收获等,合作研究须指导导师签署意见。

2.进修人员回校工作二个月内,应在本学院内进行一次专题汇报,汇报进修期间的工作进展和收获等。

3.教师在外进修期间工资、职务聘任不受影响,停发临港补贴。进修情况和成果作为其考核、职务聘任的依据之一。

4.进修人员如不认真履行研修计划,考核不合格者,将由进修人员本人全额承担学校资助的费用。

5.进修人员如调离学校,根据培训协议规定的服务期年限按比例赔偿进修培训费。

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1.上海海洋大学教师国内外进修结业考核表

2.上海海洋大学教师产学研践习计划鉴定登记表

  


上海海洋大学教师国内外进修结业考核表

姓名


性别


年龄


学院


职务


手机


申请期限


开始时间


结束时间


进修单位


研修项目


研修成果: (按具体研修计划进行总结,可另附页。)

进修

单位

意见

(如有进修单位鉴定或课程进修证明或结业证书等,请将复印件附后)。

导师签名:

年  月  日

所在

学院

意见

  

  

  

  

  

  

  

  

主管领导(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人事处意 见

  

  

主管领导(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学校主管领导意见

  

  

  

  

  

  

  

  

  

主管领导(签字)

学校盖章   年  月  日








  


上海海洋大学教师产学研践习计划鉴定登记表

姓 名

  

所属部门

  

现聘职务

  

所属基层组织

  

践习单位名称

  

践习时间

年月日至 年月    日

践习单位地址及联系人

  

联系方式

  

践习内容(含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目标等)

  

  

  

践习总结或调研报告2000字以上,可另附页)

  

  

  

  

  

  

  

  

  

  

  

  

  

  

  

  

  

  

  

  

  

  

  

  

  

  

  

  

  

  

  

  

  

  

  

  

  

  

  

本人签名:

日期:

践习单位工作鉴定意见

  

  

  

  

  

  

  

  

  

  

  

  

  

  

  

  

  

  

  

  

  

  

  

单位负责人签名:

日期:

基层组织意见

  

  

  

  

基层组织负责人:

日期:

学院意见

  

  

  

  

学院负责人:

日期:

本表所指的践习是指教师到企业、科研院所、政府机关等实际部门实践实习、挂职锻炼等工作。

本表在践习活动结束时填写,一式两份,一份交所在学院,一份交人事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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