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海洋人〔2013〕4号 2013年3月15日
为了进一步深化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改革,探索二级管理体制下的职务晋升聘任工作,规范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流程和管理职责,促进师资队伍建设水平的提高,实现学校的发展目标。学校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结合人才建设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我校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和岗位聘任工作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
1.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和实施意见,根据《高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上海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试行)》等有关文件精神,规范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
2.以专业和学科建设为出发点,以提高教师队伍整体质量为目标,按照“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用、严格考核、合同管理”的原则,进行用人制度改革。逐步形成能上能下、人尽其才、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不断增强广大教师的岗位聘任意识和履行岗位职责的意识。
3.科学合理设置各级各类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和组织评聘工作,在评聘过程中,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规范评聘程序和管理机构的职能,严格考核程序。
4.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在同等条件下,凡获得师德标兵、优秀班主任、优秀辅导员、优秀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等奖励,或在学校以上组织的各类教学教育评奖中获得奖励称号的教师,以及在学校其他各项工作获得突出成绩的教师可优先晋升聘任。
二、聘任工作组织及职能
(一)学校聘任工作组织及职能
学校成立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同时成立资格审查组、思想品德考察组、教育教学能力考察组、学术与技术能力学科评议组、答辩评议组等聘任组织。
1.资格审查组:按照《上海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试行)》所确定的基本任职条件,对申报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和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资格审查组成员由人事处、教务处、研究生部、科技处的有关人员组成。其中人事处负责实际任职年限、各种资格证书的审核;教务处和研究生部分别负责本科教学和研究生教学业绩的审核(含教学质量评价);科技处负责科研业绩的审核(含科研项目情况)。
2.思想品德考察组(可授权部门分党委实施):负责对申报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和职业道德进行考察,确定审核意见,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
3.教育教学能力考察组:按照《上海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试行)》提出的要求和《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中对教育教学能力考评的若干规定》(教务处另行制订)对申报人员的教育教学能力及工作实绩进行考察评议。具体工作由教务处组织实施,可在教务处指导下授权各学院、部门实施。
4.学术与技术能力学科评议组:学术评议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可采用集中评议或外审等形式。具体工作由人事处组织实施,中级及以下人员可授权学院(部门)实施。
5.答辩评议组:负责对申报人员进行学术答辩,由学校聘请校内外专家组成(可授权学院实施)。
6.校聘任委员会:学校成立由校领导、人事处、教务处、科技处、研究生部负责人及教授代表组成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简称“校聘委会”),校长任主任(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按岗位设置人员自然更替),负责对已经通过各环节的申报人员进行资料审查和评议、审核学院推荐(含教研室、团队负责人意见)意见等,确定拟聘人选,由校长聘任,具体由《上海海洋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工作规程(试行)》规定。
(二)学院(部门)聘任工作组织及职能
各学院(部门)成立聘任(推荐)小组及成立相应聘任组织。
1.学院(部门)思想品德考察小组:各学院(部门)成立由分党委书记(或总支书记)为组长的思想品德考察小组,负责对本单位申报人员进行思想政治表现和职业道德考察工作,提出考察意见。
2.学院(部门)教育教学能力考察小组:各学院(部门)成立由院长或分管教学副院长(负责人)为组长的教育教学能力考察小组,负责在教务处指导下对申报人员的教育教学能力进行评议,提出考察意见。
3.学院学术答辩评议组:(1)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组长;(2)组员由学院学术委员会或教学工作委员会等专家组成,必要时可邀请校内外其他专家参加;(3)该组听取申报人员的述职或答辩,负责对申报中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的材料进行学术与技术能力评议。
4.学院(部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小组:各学院(部门)要由院长为组长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小组负责本学院(部门)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对应聘本部门高级职务岗位的人员在综合其学术技术能力评议意见及在学院工作贡献的基础上,对照学院岗位聘任条件和核定的高级岗位数,提出推荐聘任排序意见。对中初级岗位,针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向院长(或部门负责人)提出聘任意见,报校聘委会审定。申报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的由学校专门组织负责推荐。
学院各聘任工作组织由学院根据自身规模组建,人数一般为7-11人,联系各学院的校领导参加各学院聘任小组。考察、评议组及聘任小组对应聘人员的考察、评议或拟聘人选的推荐,均以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投票不可事先预投票、委托他人代投票或事后补投票,投票结果分为同意、不同意和弃权。考察组、评议组和聘任小组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应聘人员获全体考察、评议组或聘任小组应到会成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票,即为通过有效。考察、评议组或聘任小组成员在考察、评议或聘任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时,应予回避。
各学院分党委纪检委员列席学院聘任小组会议。
三、工作范围
1.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已设立的高校教师、科学研究(指自然科学)、工程技术、实验技术等系列的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聘任。
2.其他系列晋升聘任工作采取考试或社会评审的方法进行,通过相关考试或评审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在同时具备学校规定的设岗和岗位要求后进行聘任。
须参加考试取得资格后进行聘任的系列有:
(1)卫生系列的中初级(主治医师、主管护师、医师、护师、医士、护士等)
(2)图书资料系列的中初级(馆员、助理馆员)
(3)档案系列的中初级(馆员、助理馆员)
(4)经济系列的中初级(经济师、助理经济师、经济员)
(5)会计系列的中初级(会计师、助理会计师、会计员)
须通过社会评审取得任职资格或达到相应学术能力后进行聘任的系列有:
(1)卫生系列的高级职务
(2)图书资料系列的高级职务
(3)档案系列的高级职务
(4)经济、会计系列的高级职务
(5)高校学生思政教育系列的高级职务
(6)高教研究系列的高级职务
3.凡校内外在相关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年限满足条件的教师和其他系列技术职务的工作人员,可以应聘本校的相关专业技术职务岗位。
四、专业技术岗位申报的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表现和职业道德要求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方针、政策,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积极参加政治理论学习及各项集体和公益活动。
2.具有良好职业道德,恪守学术规范,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将主要精力投入到学校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工作中,能全面地、熟练地、认真地履行现任职务职责,主动积极承担和完成学生教育工作,自觉维护学校声誉,成绩显著。
3.遵守法纪,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学风端正。
(二)身体条件要求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三)学历要求
1.除从事公共课、基础课(具体范围另行公布),以及艺术等特殊学科教学的教师外,凡1958年1月1日—1962年12月31日之间出生的教师申请晋升教授岗位,应具备硕士以上学位;凡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教师申请晋升教授岗位,应具备博士学位;凡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教师申请晋升副教授岗位,应具备硕士学位。从事成果转化和农业推广类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
2.博士点学科人员:35周岁以下申请晋升副教授应具备博士学位。
3.其他系列任职学历学位原则上参照上述要求执行(以相关机构接受学术评议的要求为准)。
(四)任职资历要求
1.教授:具备博士学位,并实际担任5年(满60个月,以下类推)以上副教授职务;具备硕士学位,并实际担任8年以上副教授职务;获得研究生班毕业证书或者第二学士学位或者具有研究生学历而未获得硕士学位,实际担任9年以上副教授职务;获得学士学位或者本科学历,并实际担任11年以上副教授职务。
其他系列聘任正高级职务任职时间参照上述要求执行。
2.副教授:具备博士学位,并实际担任2年以上讲师职务;具备硕士学位,并实际担任5年以上讲师职务;获得研究生班毕业证书或者第二学士学位的人员或者具有研究生学历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人员,实际担任7年以上讲师职务;具备学士学位,并实际担任8年以上讲师职务;博士后出站人员在站进行博士后研究的时间可视同于担任讲师职务的年限。
其他系列聘任副高级职务任职时间参照上述要求执行。
3.讲师:具备博士学位;具备硕士学位,并实际担任2年以上助教职务;获得研究生班毕业证书或者第二学士学位的人员或者具有研究生学历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人员,实际担任3年以上助教职务;具备学士学位,实际担任5年以上助教职务,并学习过硕士研究生主要学位课程,考试成绩良好。
(1)自然科学研究、兼职高教研究、专职学生思政教育、出版(编辑)、卫生系列聘任中级职务任职时间参照上述要求执行。
(2)工程、实验、图书资料、档案、经济、会计、出版(技术编辑)系列相应学历任职时间符合上述要求外,大学专科毕业的,实际担任助理级职务7年以上可聘中级职务。其中实验系列中专(高中)毕业,实际担任助理级职务8年以上可聘中级职务。
4.助教:获得硕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具有研究生学历而未获硕士学位;获得学士学位,一年见习期满。
(1)自然科学研究、兼职高教研究、高校学生思政教育、出版(助理编辑)系列聘任初级职务任职时间参照上述要求执行。
(2)工程、实验、图书资料、档案、经济、会计、出版(技术编辑)、卫生系列相应学历任职时间符合上述要求外,大学专科毕业的,实际担任员级职务2年以上可聘助理级职务;中专毕业,实际担任员级职务5年以上可聘助理级职务。
5.工程、实验、图书资料、档案、经济、会计、出版(技术编辑)、卫生系列设员级职务(技术员、实验员、管理员、经济员、会计员、技术设计员、医士):
大学专科、中专毕业,一年见习期满。
6.有关说明:
(1)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的职务认定:
博、硕士研究生毕业参加工作6个月考核合格后可聘中级、助理级职务(认定时必须具有博士、硕士学位)。
大学本科毕业参加工作1年见习期满考核合格后可聘助理级职务。
大学专科毕业参加工作1年见习期满考核合格后可聘员级职务;任员级职务满2年,可聘助理级职务。
(2)攻读学位(含在职)和担任专业技术职务有交叉和间断情况者,根据相应的任职年限要求,按照实际担任职务履行工作职责的时间进行年限折算,达到规定年限要求者为正常晋升,否则为破格晋升。
(3)任职年限指实际任职时间(按月计算),脱产进修的时间不计入任职年限。
(4)各系列人员原则上不转岗,确因工作需要转其他系列同级岗位的,须按以下要求执行:申报同级不同系列不同学科(简称“一同”)人员,按职务晋升的要求执行;申报同级同系列不同学科或同级同学科不同系列(简称“二同”)人员,其学术技术能力评议结果由部门聘任小组提供;申报同级同系列不同学科人员,其学术技术能力与职务晋升的要求相同。原则上不实行转系列晋升,转入新系列岗位工作满一年后,才能提出申请晋升。由社会统一评议的,按社会评议机构的统一要求进行。
(五)外语水平要求(必备条件)
1.初聘助教须具备全国或上海市职称外语等级B级证书(长期有效),或国家大学英语四级合格证书(新版国家大学英语四级成绩达到425分以上)。
2.初聘讲师(含从事体育、艺术等特殊学科教学的教师)须具备全国或上海市职称外语等级B级证书(长期有效),或国家大学英语六级合格证书(新版国家大学英语六级成绩达到425分以上)。
3.初聘教授、副教授(含从事体育、艺术等特殊学科教学的教师)须参加全国或上海市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并取得A级证书(长期有效)。
4.以下人员可免考外语:
(1)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
(2)有一年以上留学经历,并在国外留学期间取得国家认定的本科以上学历的;
(3)取得外语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并从事本专业翻译或教学工作,申报晋升时有第二外语要求的;
5.以下人员不参加职称外语考试、采取考核古汉语或医古文的方式:
(1)从事中医、中药专业和中西医结合专业的;
(2)从事图书资料专业的;
(3)1959年12月31日前出生,从事档案、新闻专业的。
6.其他系列的职务初聘、晋升参照上述要求执行。
(六)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必备条件)
1.初聘教授、副教授、讲师职务应取得教育中介机构颁发的相应计算机应用能力合格证书(A级证书长期有效),或者参加全国或上海市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获相应等级证书(A级证书长期有效)。
2.以下人员可免考计算机:
(1)1955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
(2)获得博士学位未满4年的;
(3)转聘同级职务,在聘任前一职务时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已达要求的;
(4)取得计算机科学技术学科所属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且从事本专业工作的;
(5)取得全国计算机软件资格(水平)考试中高级资格的;
(6)在计算机专业获得过国家发明专利授权的前3位发明者;
3.其他系列的职务初聘、晋升参照上述要求执行。
(七)年度和聘期考核要求
申报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在前任职年限中的年度人事考核、岗位绩效考核和聘期考核结果必须是称职(或合格)及以上等级。
(八)教育教学能力要求
1.具备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
2.初聘各级职务的教师应具有相关必须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应当完成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教学工作量要求)。
3.晋升教授、副教授原则上每年须系统承担一门及以上本专科生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晋升教授原则上每五年应指导或合作指导过一届合格的硕士研究。或指导助教、讲师成绩显著。不主讲本科课程或达不到本科教学基本工作量和质量的或连续两年不讲授本科课程的教师,不能聘任教授或副教授职务。任现职以后累计完成主讲本科课堂教学工作任务的最低累计要求如下(含资历破格人员):
----讲师晋升副教授:
科研为主型:博士学位,128学时;硕士学位,320学时 ;本科,512学时。
教学科研型:博士学位,256学时;硕士学位,640学时;本科,1024学时。
教学为主型:博士学位,384学时;硕士学位,960学时;本科,1536学时。
----副教授晋升教授:
科研为主型:博士学位,320学时;硕士学位,512学时;本科,704学时。
教学科研型:博士学位,640学时;硕士学位,1024学时;本科,1408学时。
教学为主型:博士学位,960学时;硕士学位,1536学时;本科,2112学时。
长期承担省部级以上重大重点课题的科研团队成员和主要承担成果推广及技术服务的成员,经科技处批准,其教学要求可适当放宽。
对引进的专职研究人员进校五年内可不承担本科教学任务,人员范围由人事处认定。
4.对不能履行教育教学职责,或拒不签订岗位工作协议书,以及未完成年度《岗位工作协议书》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60%者,未达到规定的教育教学质量要求,经教育教学考核不合格的教师,将不能续聘或聘任其担任高一级教师职务。
5.经学校批准在国内外进行学术交流或者进修的教师,学术交流或者进修期间的教学工作量可按补贴工作量一并计算(或扣除相应时间的教学工作量要求),具体办法由各学院根据本院实际情况确定。
(九)其他基本(必备)要求
(1)硕士或学士学位获得者晋升讲师职务,须至少担任过1年的辅导员或班主任工作,或指导社团工作。
(2)博士学位获得者晋升副教授职务,须至少担任过1年的辅导员或班主任工作,或指导社团工作。
(3)35岁以下青年教师晋升高级职务必须有累计1年以上的产学研践习时间。自2014年1月1日起,教师申报晋升高一级职务应满足每五年中须有累计6个月以上到生产一线(或海上)参加实践工作、从事科学研究与调查工作的产学研践习经历。
(4)自2012年1月1日起,晋升专任教师系列副教授、教授必须获得一项以上校级或以上教学成果奖项或科学成果奖项(排名前5名)。自2014年1月1日起,教师晋升专业技术职务须满足《上海海洋大学教师职务聘任教育教学能力考评办法》相关规定。
(5)自2013年1月1日起,新进校从事高校教学工作不满1年的教师,晋升副高及以上专技职务的,须担任助教工作1年以上。
五、学术与技术能力任职要求
(一)高等学校教师系列
1.教授(教学型)
教学型的范围包括:专职从事公共马克思主义理论与思想政治教育、公共外语、公共体育、计算机应用基础、程序设计语言、高等数学、线性代数、概率论与数理统计、大学物理、力、机、电等公共基础课程、基础化学、文学艺术。
应聘教授(教学型)岗位的候选人任现职以来的近5年取得的学术、技术成果,应当符合下列第(1)、(2)、(3)和第(4)—(8)条件之一。
(1)学术论文: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含通讯作者,下同)在一类核心期刊或二类核心期刊发表与从事学科相关的学术论文(以下简称“学术论文”)3篇以上,另外至少有1篇教育教学研究论文(教务处认定);
(2)教学认真负责,事迹突出,教学方法先进,一贯教学效果好,教学水平高,近五年以来教学质量评价(包括专家评价+学生评价)均为优秀,没有发生任何教学事故。
(3)主持过省部级以上教学研究(包括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践教学等)项目1项(具体由教务处认定);
(4)教学、科研成果: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部级教学成果、科技成果(国家级一等奖排名前10名,国家二等奖排名前8名,省市级一等奖排名前5名,省市级二等奖排名前3名,省市级三等奖排名前2名)以上奖项2项以上;主编教材获得省部级及以上优秀教材奖二等奖以上奖励2项或三等奖3项;
(5)教材:作为主要编撰人(主编或副主编,下同)正式出版本专业教材或学术专著2本以上(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8万字),且已使用两遍以上,效果良好;
(6)主持省部级教研项目或科研项目1项以上;
(7)获得上海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1次及以上;
(8)其他学术论文: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一类核心期刊或二类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
教授(教学科研型)
应聘教授(教学科研型)岗位的候选人任现职以来的近5年取得的学术、技术成果,应当符合下列第(1)(2)和第(3)—(8)和条件之一。
(1)学术论文: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一类核心期刊或二类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6篇以上,其中博士点学科人员必须有3篇为一类核心期刊。计算论文数量时,影响因子5.0以上的SCI等论文按二类核心期刊2倍计算(下同);
(2)主持过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或主持过省部级科研项目2项以上;或近5年以来从校外获得的年均科研经费不少于3万元,或任现职以来承担的科研项目累计到账经费达到30万元以上(限文经管类);或任现职以来承担的科研项目累计到账经费300万元以上,或主持的横向科研项目累计到账经费150万元以上(理工农类)。(具体由科技处认定)
(3)发明专利:独立或者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国际或者国家发明专利2项以上;
(4)教学、科研成果:作为主要完成人(国家级一等奖排名前8名,国家二等奖排名前5名,省市级一等奖排名前3名,省市级二等奖排名前2名,省市级三等奖排名前1名)获得省市级以上奖励的教学成果、科研成果2项以上;或者作为主要成员(排名前3位)完成省市级以上理论研究或者应用研究项目(课题)3项以上,通过鉴定或者验收,确认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已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
(5)教材、教学参考书:作为主编,已公开出版省市统编教材、教学参考书2本以上;或者主编,公开出版教材、教学参考书2本以上,通过鉴定或者验收,确认达到国内领先水平,且已使用两遍以上,效果良好;
(6)获得上海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1次及以上;
(7)其他学术论文: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一类核心期刊或二类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
(8)学术专著:公开出版学术专著1部以上(第一完人)。
注:科研项目等级界定(下同)
(1)国家级科研项目: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省部级人文重点基金项目;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项目二级课题及以上;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项目;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二级课题及以上;科技部国际合作项目;国家政策引导类科技计划及专项项目等。
(2)省部级科研项目:
除国家科技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外的,国家其他各部、委下达的有关课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建设兵团各委、厅(局)下达的有关课题;各类通过公开评审的基金类项目,包括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项目、全国教育科学项目、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项目、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公开招标的重点项目、上海市教育科学项目、国家各部、委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公开评审的其他人文社科项目;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项目。
(3) 二级课题指合同或协议负责人明确名列一级科技计划课题任务书(或合同书)及经费预算书中的课题;
教授(推广类)
应聘教授(农业推广)职务的候选人任现职后近年来取得的学术、技术成果,应当符合下列第(1)—(3)和第(4)—(8)条件之一:
(1)热爱农业技术推广工作,身体健康,能够坚持长期在基层从事农业技术研究推广工作,并已实际在农业推广一线工作8年以上,在促进区域农业主导产业发展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具有较高的社会影响力和知名度;
(2)学术论文: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一类核心期刊或二类核心期刊发表与农业技术密切相关的论文3篇以上;
(3)主持的省级及以上技术推广或开发项目2项以上,并经省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或验收,取得显著效益(以农业推广业务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推广实施证明为准);
(4)主持或为主制定行业技术规程2部以上,且实施后效果显著(以应用实施证明为准);
(5)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奖励或农业技术推广奖2项以上(排名前3位);
(6)选育新品种2个以上经审定并推广,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7)发明专利:独立或者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国家发明专利2项以上并已推广应用(以专利获得证书及专利应用证明为准);
(8)获得经省部级及以上成果管理部门鉴定的科技成果或主持过省部级农业技术推广项目2项以上,经省部级主管部门验收,效益显著(增产、增收达15%以上)。
2.副教授(教学型)
应聘副教授(教学型)职务的候选人任现职后近年来取得的学术、技术成果,应当符合下列第(1)和(2),且同时符合第(3)—(7)条件之一。
(1)学术论文: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一类核心期刊或二类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另外至少还要有1篇教育教学研究论文(教务处认定);
(2)教学认真负责,事迹突出,教学方法先进,一贯教学效果好,教学水平高,近三年以来教学质量评价(包括专家评价+学生评价)均为优秀,没有发生任何教学事故。
(3)教学、科研成果:作为完成人(国家级一等奖排名前15名,国家二等奖排名前10名,省市级一等奖排名前8名,省市级二等奖排名前6名,省市级三等奖排名前3名)获得省部级教学成果、科技成果以上奖项1项;作为主要编撰人编写的教材获得省部级及以上优秀教材奖三等奖以上奖项1项;
(4)教材:作为主要编撰人(主编或副主编,下同)正式出版本业教材或教学参考书1本以上,且已使用两遍以上,效果良好;
(5)主持或作为第一参加人参与省部级教研项目、科研项目1项以上;
(6)获得校教学、科研成果奖2次及以上;
(7)其他学术论文: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不含通讯作者)在一类核心期刊或二类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
副教授(教学科研型)
应聘副教授(教学科研型)职务的候选人任现职后近年来取得的学术、技术成果,应当符合下列第(1)和第(2)—(6)条件之一。
(1)学术论文: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一类核心期刊或二类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3篇以上,其中,博士点学科人员必须有1篇为一类核心期刊论文。
(2)发明专利:独立或者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国际或者国家发明专利1项以上。
(3)教学、科研成果:作为完成人(国家级一等奖排名前15名,国家二等奖排名前10名,省市级一等奖排名前8名,省市级二等奖排名前6名,省市级三等奖排名前3名)获得省市级以上奖励的教学成果、科研成果1项以上;或者作为主要成员(排名前3位)完成省市级以上理论研究或者应用研究项目(课题)2项以上,通过鉴定或者验收,确认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已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
(4)教材、教学参考书:作为主要编撰人,已公开出版省市统编教材、教学参考书1本以上;或者作为主要编撰人,公开出版教材、教学参考书1本以上,通过鉴定或者验收,确认达到国内领先水平,且已使用两遍以上,效果良好。
(5)获得校教学、科研成果奖2次及以上;
(6)其他学术论文: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一类核心期刊或二类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
副教授(推广类)
应聘副教授(农业推广)职务的候选人任现职后近年来取得的学术、技术成果,应当符合下列第(1)—(3)和第(4)—(8)条件之一:
(1)实际在农业推广一线工作5年以上。
(2)学术论文: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一类核心期刊或二类核心期刊发表与农业技术密切相关的论文2篇以上。
(3)主持的技术推广或开发项目1项以上,并经省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或验收,取得显著效益(以农业推广业务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推广实施证明为准);
(4)主持或为主制定行业技术规程1部以上,且实施后效果显著(以应用实施证明为准);
(5)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奖励或农业技术推广奖1项以上(排名前5)。
(6)选育新品种1个以上,并推广运用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7)发明专利:独立或者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国家发明专利1项以上并已推广应用(以专利获得证书及专利应用证明为准)。
(8)获得经省部级及以上成果管理部门鉴定的科技成果或主持过省部级农业技术推广项目1项以上,经省部级主管部门验收,效益显著(增产、增收达10%以上)。
3.讲师
应聘讲师职务的候选人任现职后近年来取得的学术、技术成果,应当符合下列第(1)—(4)条件之一。
(1)学术论文: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有CN刊号,下同)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博士点学科教师应发表在一类核心期刊或二类核心期刊上。
(2)发明专利:获发明专利1项以上(排名前3位,以证书为准)。
(3)教学、科研成果:作为完成人获得校级以上教学成果、科技进步奖或校教学成果奖1项;或者作为主要成员(排名前6位)完成省市级以上理论研究或者应用研究项目(课题)1项。
(4)教材、教学参考书:参编公开出版的教材、教学参考书或参编实验讲义(以署名为准)。
学校将以上述基本要求为基础,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将以社会评价结果和近三年校内同级岗位履行岗位职责的平均业绩水平作为评价依据,综合考察申报高级职务人员的科研能力,进行择优聘任。
学校要求的说明:
(1)申报晋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在近三年内主持科研项目的经费,教师系列原则上不低于同类同级的聘期年度平均水平,研究系列高于同类同级的聘期年度平均水平的20%。
(2)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在近三年内主持或参与科研项目的经费(申请者拥有的科研经费),教师系列原则上不低于同类同级的聘期年度平均水平,研究系列高于同类同级的聘期年度平均水平的20%。
(3)核心期刊的认定:
一类核心期刊的认定(下同):是指被SCI、EI、ISTP、SSCI、A&HCI收录或检索,以检索系统检索证明为准。
二类核心期刊的认定(下同):是指《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最新版,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最新版,北京大学出版社)、《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最新版,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的专业期刊,不包括增刊、特刊、专辑、会议论文集、网络版。如未被最新版收录,应提供当年版(截止时间前提供书面材料)收录的复印件。
(4)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指有CN刊号的刊物(下同)。
(5)所有申报材料必须是学校公布的截止时间前已获得、已公开发表、已批准立项的项目、论文等(截止时间前提供书面材料)。
(二)自然研究系列
研究员:
应聘研究员职务的候选人任现职后近年来取得的学术、技术成果,应当符合下列第(1)、(2)、(3)和第(4)—(7)条件之一。
(1)学术论文: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一类核心期刊或二类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7篇以上,其中博士点学科人员必须有3篇为一类核心期刊论文。计算论文数量时,影响因子5.0以上的SCI等论文按二类核心期刊2倍计算(下同)。
(2)独立或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校科技进步三等奖及以上一项;
(3)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2项以上;或任现职以来承担的科研项目累计到账经费500万元以上,或主持的横向科研项目累计到账经费300万元以上。(具体由科技处任定)
(4)教学成果、科研成果:作为主要完成人(国家级一等奖排名前10名,国家二等奖排名前8名,省市级一等奖排名前5名,省市级二等奖排名前3名,省市级三等奖排名前1名)获得省市级以上奖励的教学、科研成果1项以上;或者作为主要成员(排名前3位)完成省市级以上理论研究或者应用研究项目(课题)3项以上,通过鉴定或者验收,确认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已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
(5)发明专利:独立或者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国际或者国家发明专利2项以上。
(6)其他学术论文: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一类核心期刊或二类核心期刊发表的学术论文2篇以上。
(7)学术专著:公开出版学术专著1部以上。
副研究员
应聘副研究员职务的候选人任现职后近年来取得的学术、技术成果,应当符合下列第(1)、(2)、(3)和第(4)、(5)条件之一。
(1)学术论文: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一类核心期刊或二类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4篇以上,其中,博士点学科人员必须有1篇为一类核心期刊论文(SCI论文)。
(2)独立或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校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三等奖以上一项或主持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3)教学成果、科研成果:作为主要完成人((国家级一等奖排名前15名,国家二等奖排名前10名,省市级一等奖排名前7名,省市级二等奖排名前5名,省市级三等奖排名前3名))获得省市级以上奖励的教学、科研成果1项以上;或者作为主要成员(排名前5位)完成省市级以上理论研究或者应用研究项目(课题)2项以上,通过鉴定或者验收,确认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已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
(4)发明专利:独立或者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国际或者国家发明专利1项以上。
(5)其他学术论文: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一类核心期刊或二类核心期刊发表的学术论文1篇以上。
助理研究员
应聘助理研究员职务的候选人任现职后近年来取得的学术、技术成果,应当符合下列第(1)—(4)条件之一。
(1)学术论文:作为第一作者在一类核心期刊或二类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
(2)发明专利:独立或者作为第一、二完成人获发明专利2项以上。
(3)教学、科研成果:作为完成人获得省市级以上奖励的教学、科研成果1项以上;或者作为主要成员(排名前5位)完成省市级以上理论研究或者应用研究项目(课题)1项以上。
(4)教材、教学参考书:作为主要编撰人之一,公开出版省市统编教材、教学参考书1本以上;或作为主要编撰人编写教材、教学参考书、实验讲义,在校内教学中使用1遍以上,效果良好。
(三)高教研究系列
研究员
根据《上海市教委关于完善上海市高等学校高等教育研究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意见》 (沪教委人[2012]1号)中有关条款执行。
副研究员
根据《上海市教委关于完善上海市高等学校高等教育研究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意见》(沪教委人[2012]1号)中有关条款执行。
助理研究员
应聘助理研究员职务的候选人任现职后近年来取得的学术、技术成果,应当符合下列第(1)、(2)和(3)—(4)条件之一。
(1)受聘学校及下属单位党政管理部门工作岗位,承担学校党务、行政及教学科研辅助管理工作。
(2)学术论文: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
(3)教学、科研成果: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位)获得校级科技进步奖或教学成果奖1项以上。
(4)调研报告:独立完成高质量的高教研究报告1篇以上(经部门负责人确认)。
注:兼职高教系列副高以上职务学术评议根据接受学术评议机构要求进行。
(四)工程技术系列(仅限工程类学科实验室或工程技术部门申报)
高级工程师
应聘高级工程师职务的候选人任现职后近年来取得的学术、技术成果,应当符合下列第(1)和第(2)—(5)条件之一:
(1)学术论文: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或技术论文3篇以上,其中至少有1篇发表在一类核心期刊或二类核心期刊上。
(2)发明专利:作为第一完成人获1项以上国际或国家发明专利或3项实用新型专利。
(3)教学成果、科研成果:作为主要完成人(国家级一等奖排名前15名,国家二等奖排名前10名,省市级一等奖排名前7名,省市级二等奖排名前5名,省市级三等奖排名前3名)获得省市级以上教学成果、科研成果1项以上;或者作为主要成员(排名前3位)完成省市级以上理论研究或者应用研究项目(课题)2项以上,通过鉴定或者验收。
(4)作为独立或第一作者在一类核心期刊或二类核心期刊发表学术或技术论文1篇,并作为主要编撰人公开出版教材、教学参考书或实验讲义1本以上。
(5)其他学术论文: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一类核心期刊或二类核心期刊发表学术或技术论文2篇以上。
工程师
应聘工程师职务的候选人任现职后近年来取得的学术、技术成果,应当符合下列第(1)—(4)条件之一。
(1)学术论文: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
(2)发明专利:获发明专利1项以上(排名前3位,以证书为准)。
(3)教学、科研成果:作为完成人获得校级教学科技进步奖或校教学成果奖1项;或作为完成人获省市级以上奖励的教学成果、科研成果1项;或者作为主要成员(排名前6位)完成省市级以上理论研究或者应用研究项目(课题)1项。
(4)教材、教学参考书:参编公开出版的教材、教学参考书或参编实验讲义(以署名为准)。
(五)实验技术系列
高级实验师
应聘高级实验师职务的候选人任现职后近年来取得的学术、技术成果,应当符合下列第(1)、(2)和第(3)—(5)条件之一:
(1)学术论文: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较高水平的有关实验室建设或实验教学研究方面的学术论文3篇以上,其中至少有1篇发表在一类核心期刊或二类核心期刊上;
(2)实验课程指导:讲授或指导过2门以上实验课,并编写过实验讲义或实验教材;
(3)发明专利:作为第一完成人获1项以上国际或国家发明专利或3项实用新型专利;
(4)教学成果、科研成果:作为完成人((国家级一等奖排名前15名,国家二等奖排名前10名,省市级一等奖排名前7名,省市级二等奖排名前5名,省市级三等奖排名前3名)获得省市级以上的教学成果、科研成果1项以上;或者作为主要成员(排名前3位)完成省市级以上理论研究或者应用研究项目(课题)2项以上,通过鉴定或者验收;
(5)其他学术论文: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一类核心期刊或二类核心期刊发表有关实验室建设或实验教学研究方面的学术论文1篇以上。
实验师
应聘实验师职务的候选人任现职后近年来取得的学术、技术成果,应当符合下列第(1)和第(2)—(5)条件之一:
(1)承担1门以上实验课教学任务。
(2)学术论文: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有关实验室建设或实验教学研究方面的学术论文1篇以上。
(3)发明专利:获发明专利1项以上(排名前3位,以证书为准)。
(4)教学、科研成果:作为完成人获得校级以上教学成果、科技进步奖或校教学成果奖1项;或者作为主要成员(排名前6位)完成省市级以上理论研究或者应用研究项目(课题)1项。
(5)教材、教学参考书:参编公开出版的教材、教学参考书或参编实验讲义(以署名为准)。
(六)图书资料系列
1.研究馆员
取得上海市图书资料系列研究馆员任职资格。
2.副研究馆员
取得上海市图书资料系列副研究馆员任职资格。
3.馆员
取得上海市图书资料系列资格考试中级证书,并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发表论文件1篇以上。
4.助理馆员
取得上海市图书资料系列资格考试初级证书。
(七)经济系列
1.高级经济师
取得上海市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经济师
取得全国经济专业资格考试中级证书。
3.助理经济师
取得全国经济专业资格考试初级证书。
4.经济员
取得全国经济专业资格考试初级证书。
(八)会计系列
1.高级会计师
取得上海市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会计师
取得全国会计专业资格考试中级证书。
3.助理会计师
取得全国会计专业资格考试初级证书。
4.会计员
取得全国会计专业资格考试初级证书。
(九)卫生系列
1.副主任医(药、护、技)师
取得上海市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主治医(药、护、技)师
取得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中级证书。
3.医(药、护、技)师
取得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初级(执业医师资格)证书。
4.医(药、护、技)士
取得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初级(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
(十)出版系列
编辑人员
1.编审
取得上海市出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编审)任职资格。
2.副编审
取得上海市出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副编审)任职资格。
3.编辑
(1)取得上海市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中级资格证书。
(2)担任助理编辑以来,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至少1篇学术论文。
4.助理编辑
取得上海市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初级资格证书。
技术编辑人员
1.技术编辑
担任助理技术编辑以来,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至少1篇学术论文。
(十一)档案系列
1.副研究馆员
取得上海市档案系列副研究馆员任职资格。
2.馆员
取得上海市档案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3.助理馆员
取得上海市档案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十二)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
教授
根据《上海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聘任办法(试行)》中有关条款执行。
副教授
根据《上海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聘任办法(试行)》中有关条款执行。
讲师
应聘讲师职务的候选人任现职后近年来取得的学术、技术成果,应当符合下列第(1)—(3)条件之一。
(1)学术论文: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有CN刊号)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
(2)教学、科研成果: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位)获得校级教学科技进步奖或校教学成果奖1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6位)或省市级以上奖励的教学、科研成果1项;或者作为主要成员(排名前6位)完成省市级以上理论研究或者应用研究项目(课题)1项。
(3)教材、教学参考书:参编公开出版的教材(以署名为准)。
注: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系列副高以上学术评议按上级要求进行。
六、破格晋升
按《上海海洋大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破格聘任实施办法(试行)》执行。
七、学术与技术能力评议原则
1.学术水平与技术能力评议坚持以社会评价为主导,校内、校外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2.学校按规定进行学术评议,申报高级职务的评审材料的外送份数为5份。
3.学术与技术能力评议通过的标准为:评议结果为“达到”或“基本达到”的票数大于等于3为通过。学术评议通过的,有效期为3年,学术评议未通过的,暂停一年申报。
4.校外评议由学校根据专家库送审。学校按照二级学科建立专家库,从中随机选择评议专家。评议采用集中或通讯评议的方法进行。
八、高级岗位晋升聘任工作程序
1.公布岗位聘任信息:根据学院(部门)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比例,在充分考虑学科发展需要的基础上,由人事处会同学院(部门)确定年度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晋升聘任信息。学院公布缺岗学科名称、岗位名称、数额、岗位职责和聘任条件等。在新一轮聘期与晋升聘任年度同期时,可将所有岗位一起公布,其他年份只公布缺岗情况。同时公布时间安排。
2.个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学院(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申报表,提交有效证明和评议材料。
3.学院(部门)组织对申报人员的业绩成果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初步审查,对照岗位聘任条件进行筛选,公示申报者详细申报材料。
4.学校、学院组织资格审查和申报材料的审核,对破格申报进行教学和科研能力述职评议。
5.考察申报人员思想品德和教育教学能力。
6.组织进行学术水平与技术能力评议。对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按“绿色通道”,直接参加学术与技术能力评议程序,由校聘委会综合评议后直接聘任。
7.组织进行工作述职、答辩。学校、学院答辩评议组对申报人员的个人能力和工作业绩进行评议。
8.学院(部门)聘任工作小组依据本学院(部门)细化的岗位聘任条件,综合考虑申报人员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教育教学能力、科研工作业绩、学术与技术能力评议等意见,对应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人员进行综合评议,学院按照核定的高级岗位数,每个岗位推荐1-2名候选人,提出聘任人选的正式推荐(排序)名单。
9.学校聘任委员会根据综合考评意见,对副高级岗位拟聘人选进行审定,对正高级岗位拟聘人选进行投票表决推荐。学校对拟聘人员进行公示。
10.校长确定高级职务岗位聘任人选。
11.校长授权学院院长或部门负责人与受聘人员签订岗位工作协议书,学校公布聘任名单,颁发聘书。
12.学校聘任的高级职务人员名单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九、聘约与聘期
1.被聘用人员须与部门签订聘期及年度《岗位工作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聘期一般为一至三年,聘期内每年签订一次岗位工作协议书。聘期内岗位发生变化时,需与部门变更岗位工作协议书有关内容。
2.职务聘任时间以学校聘任文件为准。聘任时间不超过学校规定的聘期,受聘期满后须按程序提出续聘申请。
十、考核
学校制定岗位考核指导性意见,各学院(部门)制定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考核指标和考核实施办法,定期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晋升、续聘、缓聘或解聘的重要依据。具体由《上海海洋大学教职工岗位考核指导性意见(试行)》、《上海海洋大学岗位聘期考核试行办法》及各学院(部门)实施规定。
十一、罚则
1.凡在聘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学校可解聘其专业技术职务,取消其参加职务晋升和岗位续聘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思想政治表现差、违背教师职业道德且造成不良影响的教师,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
(2)教学工作严重失职,出现过严重教学事故的,教学质量差的,采取教学考核一票否决权制。
(3)上一聘期内年度人事考核、岗位绩效考核、聘期考核不合格的;
(4)拒不签订岗位工作协议书的;
(5)伪造学历、学位、获奖证书的;
(6)学术道德败坏,申报业绩、成果时弄虚作假,谎报或剽窃他人成果的;
(7)以不正当手段拉拢、贿赂、威胁各级考察、评议或聘任组织成员的;
(8)侮辱、诽谤、诬告评议组成员或者其他申报人员的;
(9)违纪违法受学校行政记大过、党内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10)其他根据国家规定不符合晋升或续聘条件的。
2.对于从事职务晋升各级组织及各级工作人员的纪律与处罚规定:
(1)应严格遵守“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认真正确地处理申报人员的申报材料和接受咨询;
(2)确保资料审查工作的正确性,当出现不实之处时,追究材料审查人员的责任,依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处分;
(3)各级考察、评议、答辩或聘任组织成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应严格遵守职务聘任工作保密制度,对在考察、评议、答辩或聘任中发表的意见和表决结果不得向任何人泄露,对向外泄露者,视情节轻重报请学校处理。
(4)各级考察、评议、答辩或聘任组织成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在工作中弄虚作假、打击报复、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滥用职权,未构成犯罪的,由学校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其他说明
1.择优聘任主要依据近期内的工作业绩情况进行发展状态评价,当年度岗位绩效、年度人事考核、聘期考核的完成情况作为岗位津贴兑现的主要依据。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或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者在晋升时优先考虑。
2.学校聘委会主任会议可对引进高层次人员进行“绿色通道”聘任,聘任办法另行制订。
3.校外专业技术人员应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其学术技术能力必须按照晋升聘任的要求,通过校内外同行专家的评议,方可办理录用手续。
4.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如与学校以前有关文件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