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洋大学校聘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实施办法(试行)

作者:邓叶芬     索取号:G105191919-2019-0009     发布时间:2017-12-11     浏览次数:30 

沪海洋人〔201738号     201712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人才强校战略,深化我校各类岗位聘任改革,适应学校发展规划和一流学科背景下的高水平特色大学建设需要,加强合理科学的人才队伍建设,为优秀人才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特制定我校校聘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实施办法。

第二条校聘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实行全职聘任制。

  

第二章岗位设置和层次

第三条围绕学校发展目标和建设任务,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在优先和重点建设学科专业设置校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和聘任条件,择优聘任,严格考核,合同管理。

第四条 校聘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校聘教授/研究员,不区分岗位等级,聘期2年,最多累计聘任2个聘期。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五条 校聘教授/研究员申报条件

  1. 从事教学科研第一线工作。

  2. 在编人员须满足《上海海洋大学2017-2020年岗位聘任工作方案》(沪海洋人〔201715)中《上海海洋大学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聘任实施办法(修订)》中关于专业技术岗位申报的基本条件和教师系列教授职务、自然研究系列研究员职务的学术与技术能力任职要求;对于特别优秀的人员可突破任职年限限制。如《上海海洋大学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聘任实施办法(修订)》调整,则校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申报条件随之同步调整。

  3. 在科学研究方面取得国内外同行认可的成就,在本学科领域已有一定的学术积累,具有向更高水平突破的能力,对本学科建设和学术研究工作有创新性构想。

  4. 具有较强的团队协作、拼搏奉献精神,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领导学术队伍的能力。

      

    第四章岗位职责与目标

    第六条校聘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职责参见《上海海洋大学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职责及考核基本要求(试行)》。

    由学科、学院按照文件要求及自身发展需要对校聘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在人才队伍建设、科研成果、教学成果等方面提出具体职责,明确任务目标,签订岗位目标责任书。

    第五章聘任组织

    第七条聘任组织参照《上海海洋大学2017-2020年岗位聘任工作方案》(沪海洋人〔201715号)中《上海海洋大学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聘任实施办法(修订)》中关于聘任组织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聘任程序

    第八条推荐评审程序

  5. 学校发布校聘专业技术岗位申报通知。一般每2年进行一次。

  6. 个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学院(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申报表,提交有效证明和评议材料。

  7. 学院(部门)组织对申报人员资格进行初审,综合思想品德考察组和教育教学能力考察组考察等情况,确定同意申报人员名单并公示申报者名单、初审合格人员名单及详细申报材料。

  8. 校资格审查组对学院(部门)上报的初审合格人员进行资格复审,并公示复审合格人员名单及详细申报材料。

  9. 学术水平与技术能力评议组组织进行学术水平与技术能力评议。学术与技术能力评议按照《上海海洋大学2017-2020年岗位聘任工作方案》(沪海洋人〔201715号)中《上海海洋大学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聘任实施办法(修订)》执行。

  10. 校学术委员会进行评议、遴选,提出推荐人选名单。

  11. 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对推荐人选进行审议,投票表决确定拟聘人选。

  12. 学校对拟聘人员进行公示。

  13. 校长确定高级职务岗位聘任人选。

  14. 学校公布聘任名单,颁发聘书。

    第九条 学校与受聘人员签订聘任合同,规定聘期及聘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校长授权学院院长或部门负责人与受聘人员签订岗位工作协议书。

    第十条 聘约与聘期

    职务聘任时间以学校聘任文件为准。聘任时间不超过学校规定的聘期,受聘期满后须按程序提出续聘申请。在校聘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聘期内晋升上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的,其校聘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自然取消。

    当年度已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一律不接受申报;最近一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未通过学术外评审环节的人员,无新的突出业绩和贡献的,不接受申报。

      

    第七章聘期待遇

    第十一条 校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聘任人员不兑现相关待遇。

    第十二条 聘期内,聘任人员如获得高层次人才计划,待遇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考核

    第十三条 学校制定岗位考核指导性意见,各学院(部门)制定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考核指标和考核实施办法,定期对校聘专业技术岗位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的重要依据。具体由《上海海洋大学教职工岗位考核指导性意见(试行)》、《上海海洋大学岗位聘期考核试行办法》及各学院(部门)实施规定。

      

    第九章罚则

    第十四条 凡在聘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学校可解聘其校聘专业技术岗位,取消其参加续聘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思想政治表现差、违背教师职业道德且造成不良影响的教师,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

    (二)教学工作严重失职,出现过严重教学事故的,教学质量差的,采取教学考核一票否决权制。

    (三)上一聘期内年度人事考核、岗位绩效考核、聘期考核不合格的;

    (四)拒不签订岗位工作协议书的;

    (五)伪造学历、学位、获奖证书的;

    (六)学术道德败坏,申报业绩、成果时弄虚作假,谎报或剽窃他人成果的;

    (七)以不正当手段拉拢、贿赂、威胁各级考察、评议或聘任组织成员的;

    (八)侮辱、诽谤、诬告评议组成员或者其他申报人员的;

    (九)违纪违法受学校行政记大过、党内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十)其他根据国家规定不符合续聘条件的。

    第十五条 对于从事校聘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各级组织及各级工作人员的纪律与处罚规定:

    (一)应严格遵守“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认真正确地处理申报人员的申报材料和接受咨询;

    (二)确保资料审查工作的正确性,当出现不实之处时,追究材料审查人员的责任,依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处分;

    (三)各级考察、评议、答辩或聘任组织成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应严格遵守职务聘任工作保密制度,对在考察、评议、答辩或聘任中发表的意见和表决结果不得向任何人泄露,对向外泄露者,视情节轻重报请学校处理。

    (四)各级考察、评议、答辩或聘任组织成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在工作中弄虚作假、打击报复、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滥用职权,未构成犯罪的,由学校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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