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洋大学公开招聘事业编制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邓叶芬     索取号:G105191919-2019-0002     发布时间:2018-04-16     浏览次数:168 

沪海洋人〔201811号     2018416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建立科学、公正的用人制度,建设一支适应高水平特色大学发展需求的专任教师队伍、管理队伍和支撑保障队伍,根据《上海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沪人社专发〔200945号)、《关于深化简政放权优化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试行)》(沪人社规〔20176号)、《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2017年第3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开招聘,是指在核定编制限额内出现岗位空缺时,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面向社会公开进行的选人用人行为。

第三条 除下列人员外,学校新进事业编制人员都应实行公开招聘:

1.国家政策性安置的;2.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用的;3.涉密岗位的;4.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聘任用,并经报请上级同意的。

第四条 严格按照编制总量和岗位结构,实施总量控制和结构优化。贯彻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择优聘用。

第五条 建立统分结合、分类施策的工作格局,坚持学校统一管理与各学院各部门分级实施相结合。在人事处的统筹下,各学院各部门分别负责各类岗位的招聘工作:

1.专任教师岗位:各学院(部);

2.实验技术岗位: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3.专职辅导员岗位:学生工作部(处);

4.专职组织员、宣传员岗位:党委组织部、宣传部;

5.管理岗位和其他岗位:人事处和相关部门。

第六条 专任教师招聘的工作组织、岗位要求、招聘流程等,按照《上海海洋大学专任教师招聘录用工作实施细则》执行(另行发布)。

其他各类岗位的招聘录用,按照相应的《实施细则》执行(另行发布)。

第七条 应聘人员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政治立场坚定,作风正派,具有团结协作精神,热爱教育事业。

2.身心健康,具备教学、科研、管理、教辅等岗位所需的学历、专业、资格和技能等条件。其中,专任教师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其他岗位一般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

各用人部门对紧缺急需的特殊岗位,可在增设岗位资格证书等要求的基础上,根据“人岗匹配”的原则和“一事一议”“一人一策”的方式合理设置招聘要求。由人事处报校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后实施。

3.应聘人员为外省市社会人员的,须持有一年及以上的、在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及应届毕业生不受此限制)。如有政策调整,以上级规定为准。

在满足基本条件的基础上,根据岗位需求增设招聘条件。详见各类岗位的招聘实施细则。

第八条 招聘录用工作流程:

1.制定招聘计划;2.发布招聘公告;3.受理应聘申请,资格审核;4.综合考察(考试或考核、试讲等);5.体检;6.根据考察和体检结果,确定拟聘人员;7.公示;8.外调查档和政审;9.签订聘用合同;10.办理聘用手续。

第九条 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严格规范开展招聘工作,对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按《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上海海洋大学关于在派遣人员中选拔录用事业编制人员试行办法》(沪海洋人〔201428号)、《上海海洋大学人才引进和录用若干规定(试行)》(沪海洋人〔201448号)、《上海海洋大学人才引进和录用补充规定(试行)》(沪海洋人〔201517号)等文件同时废止;其他校内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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