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洋大学教学工作委员会章程(试行)

作者:邓叶芬     索取号:G105191919-2019-0003     发布时间:2010-12-31     浏览次数:25 

沪海洋教[2010]23     2010123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是学校其他一切工作的基础和前提。通过教学工作培养国家和社会所需要的合格人才、帮助学生树立良好的品德促进其全面发展,是学校的光荣使命和责任。建立一个良好的管理运行机制,对学校的教学工作进行有效的组织和协调,保证教学资源的最佳配置和充分利用,稳定和不断提高学校的教学质量,是教学工作委员会的基本职责。

第二条教学工作委员会是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各项政策的最高审议机构和学术指导机构,委员会的每一位成员必须以高度的责任心和饱满的热情为广大师生服务,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必须以严谨的作风和科学的态度对待每一项工作,坚决执行学校的决定;必须具备先进的教育教学思想,认同学校的价值观念,热爱学校的教育事业并愿为之付出艰辛的努力;必须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管理能力,掌握现代管理手段,高效地完成学校部署的工作,使学校的教学资源得以充分利用。

  1. 组织机构

    第三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为常设机构,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秘书长等人和秘书机构组成。

    教学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校长担任。

    教学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由主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担任。

    秘书长由教务处处长担任。

    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由其他校领导、各学院院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教师代表组成,由校长聘任,试行任期制。每届任

    期四年,可以连任。

    教学工作委员会秘书机构设在教务处。

    第四条 为更好地开展工作,教学工作委员会可根据工作内容,下设多个专门委员会,对相关工作进行专题调研和指导,撰写咨询报告。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应是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

    第五条 各学院应成立相应的教学工作分委员会,并在校教学工作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各学院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本委员会的组织原则和工作程序,制定更为具体详细的职责,并报校教学工作委员会秘书单位备案。

      

    第三章主要职责

    第六条教学工作委员会职责

    1.学校党委、校务会议、校长办公会等学校决策机构确定的教育教学思想、人才培养目标以及相关指示精神,制定一定时期内学校的教学工作任务和目标,统一组织、协调全校的人力、财力、物力资源,保证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提高学校的整体教学水平,使教学工作为学校的可持续发展能力以及核心竞争能力的提高奠定坚实的基础。

    2.定学校的教育教学指导思想。制订学校教学工作改革、建设、发展的方针政策、制定年度教学工作计划和教学工作要点。

    3.并通过专业建设(主要指专业设置和结构调整、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实验室建设等)、人才培养、教学质量等事关全校教学工作的规划、规定、方案、措施等。

    4.审议学校发展规划中所确定的教学规模、师资状况、教学设置、教学经费等重大项目的落实情况。

    5.审议全校性的有关教学工作的奖励和处罚方案。

    第七条委员职责

    1.主任委员

    主任委员为学校教学工作和教学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职责为:根据校党委和校长办公会议的决议和意见,决定教学工作委员会有关学校教学工作重点和重大改革事项议题,签署全校教学经费预算、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质量报告、师资队伍建设规划,签署非常规重大教学工作项目责任书,签署教学工作委员会工作计划;确定副主任委员的工作分工,审定教学工作委员会成员名单,审批下属委员会工作范围以及下属委员会负责人名单,召开和主持教学工作委员会会议。

    2.副主任委员

    副主任委员会主要职责为:当好主任委员的助手,协调各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指导其制订工作计划并检查计划的落实情况;签署学校、院系两级教学工作计划;定期向委员会和主任委员汇报所管辖范围内的工作进展情况和提交年度教学质量报告。

    3.委员

    参加教学工作委员会的会议,参与讨论和决定教学工作委员会有关教学工作的各项议题的讨论,参与审议各职能部门和教学部门的教学工作计划,对教学工作委员会的需表决的议题进行表决。

    4.秘书长

    负责秘书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会务组织工作;起草或委托有关部门起草教学工作委员会的重要文件,草拟教学工作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协助副主任委员协调各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的工作;统计、分析有关教学工作的基础数据,为副主任委员的学期、学年教学工作报告提供事实依据,为副主任委员草拟年度教学工作报告。

    5.秘书机构

    负责教学工作委员会的会务服务工作、各项文档整理、制作、保存工作,完成会议纪要等。

      

    第四章工作程序

    第八条议事程序

    1.委员人数超过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为全体委员会议。

    2.主任委员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定期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决定会议讨论议题,批准会议日常安排,研讨与教学有关的重大事项。

    3.委员在会议进行中提出的议题必须得到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委员赞同并经主任委员统一方可列入议事日程。未经主任委员同意,任何人不得临时改变会议日程或提出议事议题。

    4.副主任委员有权就有关教学工作或教学项目召集部分委员会议或下属委员会全体会议并决定会议议题和会议日程安排。

    5.委员有权提议召集全体或部分委员会议,但必须由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委员联署并经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统一后,临时召集全体委员会议或部分委员会议。

    第九条 审批程序

    1.对事关全校教学工作的政策、规划、重大项目、重要决定,必须由全体委员审议通过。

    2.会议表决方式为公开声明,不得进行匿名投票。

    3.所有决议必须获得参会委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赞成票方可通过,否则不能形成决议。

    4.无论赞同人数是否达到三分之二,主任委员可行驶强制执行权或否决权。在同一次会议上,上述权利只能使用一次。

    5.教学工作委员会通过的决定和决议,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 复议程序

    教师和教学管理工作者有权对教学工作委员会的工作进行

    监督,有权对其有关教学工作的决议或决定提出反对意见,凡有十名以上(含十名)教师或教学管理工作者联名提出的意见,教学工作委员会必须举行有全体委员或部分委员参加的听证会,并对相关决议或决定进行复议,对其作出明确的答复。

    第十一条执行程序

    教学工作委员会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必须得到坚决贯彻落实,副主任委员负责通过职能部门和各学院具体落实上述决议和决定。

    相关教学工作任务或工作项目必须明确责任部门或责任人。

    除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所指定的委员外,其他委员不得对有关政策、规定以及会议决议、决定所涉及的工作目标、质量标准、执行程序、完成时间等做出解释。

      

    第五章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为了更好地开展工作,教学工作委员会设立一下工作制度:

    1.例会制度: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每年要召开二次全体会议,审议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总结。

    2.临时会议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各专门委员会、教学工作委员会秘书单位等可以提请召开教学工作委员会议,具体的见议事程序。

    3.定点联系制度: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选定一个教学单位,深入了解教学工作情况,进行咨询指导工作,并及时反映相关问题、协调处理相关事务。

    第十三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下设的各专门委员会可独立开展工作。各专门委员会应及时将有关材料、工作开展情况上报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应该在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全体会上汇报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设立专项经费,保证教学工作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各专门委员会开展各项调研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学工作委员会秘书单位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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