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海洋教〔2018〕22号 2018年8月14日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培养本科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符合下列条件的我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完成本专业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政治上有明显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行动,经说服教育仍坚持不改者;
2.因违反校纪校规,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1) 受两次以上(含两次)处分;
(2) 受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四条对于曾经受过处分的学生,如其在处分以后综合表现良好,毕业前本人可书面提出授予学位申请,经学院学位分委员会讨论并提出意见,由校学位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五条因未达到学校规定的毕业要求而予以结业者,可在规定的学习年限(从入学之日起六年,应征入伍者、符合条件的休学创业者的休学时间不计)内申请修读相关课程,或补(重)做实验、实习和毕业论文(设计),达到毕业要求后,本人可申请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可申请学士学位证书。学校按本细则第二、三条审查,对合格者授予学士学位。换发的毕业证书和颁发的学位证书的落款日期,按发证时间填写。
第六条对具有特殊专长、特殊贡献的学生或学生提出申诉、需进行复议等特殊情况者,其学位授予由主管教学的校长提出,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审批。
第七条学士学位评定工作程序:
1.学位申请受理:拟毕业学生向学院提交毕业、学位申请;
2.学位申请初审:各学院依据申请者的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意见进行逐个审核;
3.学位申请初评:各学院将初审结果按“拟授予学士学位”、“不授予学士学位”、“提交讨论”和“待定”进行分类,并提交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评;
4.学位申请审核:教务处对通过学院初评并公示后的“拟授予学士学位”、“不授予学士学位”、“提交讨论”和“待定”的学生名单进行审核;
5.学位申请审批:教务处将经审核的“拟授予学士学位”、“不授予学士学位”、“提交讨论”和“待定”的学生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通过者授予学士学位;对“不授予学士学位”者,由学生所在学院将不授予学士学位的通知送达学生本人。通知包括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6.对“待定”、结业学生,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教务处按照本细则第二、三、四、五条执行。
第八条学位授予工作要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如发现学位申请者或有关单位在申请或审核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者,均予以严肃处理,并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撤销学位申请者学士学位的决定,注销已发的学士学位证书,并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宣布无效。
第九条无论何种原因,学位证书遗失,一律不予补发,只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第十条本细则自通过之日起开始施行,并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