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海洋大学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李先仁     索取号:G1050104012-2019-0004     发布时间:2019-01-15     浏览次数:180 


沪海洋科〔20194

 


关于印发《上海海洋大学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各部、处、室、各直属单位:

现将《上海海洋大学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印发,请按照执行。

  

附件:上海海洋大学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

  

  

上海海洋大学

2019114日   

  

  

  

附件

  

上海海洋大学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促进我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年修订)、《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高校落实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教技厅函〔2017139号)、《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176月实施)、《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学校师生在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过程中,通过执行学校工作任务或利用学校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具有实用价值的职务科技成果,包括专利技术及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动植物新品种、设计图纸、试验结果、试验记录、工艺、流程、标准、配方、样品和数据等非专利技术和信息。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属于学校。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科技成果转化,是指针对学校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职务科技成果,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三条学校技术转移中心具体负责科技成果管理及转化工作,与科技处合署办公。

第二章组织实施

第四条科技成果转化主要方式

(一)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

(二)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

(三)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四)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第五条科技成果转化价格

可以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确定价格。

第六条科技成果转化公示

(一)公示内容。拟进行转化的科技成果,通过协议定价的,须对科技成果名称、成果内容摘要、转化方式、拟交易价格等信息进行第一次公示;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的,按市场化交易规则执行。科技成果转化成功后,需要对技术合同登记、奖励人员、现金奖励等信息进行第二次公示。受让方是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的,应当予以表明。

(二)公示地点和范围。对于采用协议定价的,须在校园网公示;对于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的,按市场化交易规则执行,拟交易的科技成果内容、完成人等信息需提前在校园网公示。

(三)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5日。

(四)异议处理。公示期内无异议的,按有关流程办理相关手续;公示期内有异议的,进入异议处理程序,并遵照以下流程:

1.异议人必须在公示期内向技术转移中心提交异议书及有关证据。

2.技术转移中心收到异议书及有关证据后,将异议书副本通知被异议人,被异议人应在收到异议书之日起10日内作出书面答辩。被异议人在期限内未做答辩的视为弃权,不影响异议程序进行。

3.技术转移中心根据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所提出的事实与理由,经过调查核实研究后(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论证),作出异议裁定并告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异议裁定有两种结果:

1)异议理由不能成立,确认当次科技成果转化审核;

2)异议理由充分,异议成立,当次科技成果转化中止。

如果异议当事人中任何一方对裁定不服,可以收到异议裁定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科技成果转化领导小组申请复审,复审结果具有终局性。

第七条科技成果转化须经全体成果完成人书面同意方可进行转化。若科技成果的权利属于学校与其他校外单位(个人)共有的,在成果转化之前,成果全体所有者须签署书面合同,约定转化方式和价格(及价格确定方式)、成本及支付方式、转化收益分配等内容。若成果完成人中因离世、个人放弃等客观原因无法签字的,由成果主要完成人签字承诺后可进行转化。

第八条科技成果转化流程

(一)许可、转让方式

1.成果完成人或学校委托的从事成果转化的中介单位,商定初步的成果转让价格、转化合同基本内容,向成果完成人所在二级单位提交《上海海洋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申请表》,提出转化申请;

2.成果完成人所在二级单位审核同意后,报技术转移中心审核。采取协议交易的,由技术转移中心组织开展尽职调查、委托专家委员会或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科技成果进行价值评估,作为市场化交易定价的参考依据。通过技术交易市场挂牌或拍卖方式交易的,按市场化交易规则执行。

3.按第六条规定进行成果转化事项公示。

4.公示有异议的,按第六条处理。公示没有异议的,完成以下流程后,签订转化合同。

交易价格在人民币30万元(含)以下的许可,由技术转移中心审批;交易价格大于30万元小于100万元(含)的许可,经技术转移中心初审、科技成果转化领导小组审议后,报校长办公会审定;交易价格在100万元以上的许可,经技术转移中心初审、科技成果转化领导小组研究、校长办公会审议后,报校党委常委会审定。

涉及转让交易的,均需经技术转移中心初审、科技成果转化领导小组审议后,报校长办公会审定;交易价格在100万元以上的转让,还需校党委常委会审定。

5.技术转移中心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进行合同登记和备案管理,出具建账单,明确收益分配比例。

6.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学校网站公示,按协议分配奖励,并向人事处、财务与资产管理处以及成果完成人所在二级单位备案。

7.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凭技术转移中心出具的建账单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到款经费立项建账。

(二)作价投资入股方式

1.成果完成人或学校委托的从事成果转化的中介单位,根据接受成果转化的单位意向,商定初步的成果价格、入股比例等基本内容,向成果完成人所在二级单位提交《上海海洋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申请表》,提出转化申请;

2.所在二级单位审核同意后,报技术转移中心初审。技术转移中心联合学校财务与资产管理处,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3.公示。有异议的,按第六条处理。无异议的,经科技成果转化领导小组审议、校长办公会或常委会审定后,签署相应发起人协议、投资协议或者以公司章程形式明确约定科技成果的权属、作价、折股数量或者出资比例等事项。

4.技术转移中心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进行登记和备案管理,按规定进行转化项目管理。

第三章收益分配

第九条学校与科技成果完成人以协议形式对科技成果的有关权益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未作约定的情况下,参照以下方式进行收益分配:

(一)以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方式实施转化的成果

1.科技成果转化所得收入应优先归还或支付前期学校出资申请或维护相关成果的费用,以及成果转化过程中的评估费用、技术中介费用、税费等转化成本。研究开发科技成果所用财政资金和其它科研项目资金不列入成本。收入扣除转化成本后,称为成果转化净收益。

2.科技成果转化所得净收益的70%用于奖励成果完成人,30%由学校统筹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

(二)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成果

作价投资的职务科技成果,从该项科技成果所形成的股权中提取70%的比例奖励给成果完成人,30%由学校资产经营公司代表学校持有。涉及具体事项另行制定细则。

(三)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的成果

在不改变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成果完成人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且经全体完成人书面同意,学校批准后,方可实施转化。涉及具体事项另行制定细则。

第十条科技成果完成人自行协商确定内部的收益分配方式。

第十一条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的支出,纳入单位收入分配管理,但不纳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

第十二条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依据本办法获得的各项收益,应按照税务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缴纳税收和相关费用。

第四章保障激励

第十三条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要强化法律风险防控机制,加强法务审核,为成果转化工作顺利开展提供法律保障。

第十四条学校鼓励科技成果转化,成果转化工作列入学校对各二级单位的考核指标。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许可的合同交易金额或作价投资金额可折算为科技成果完成人当年的科研工作量。

第十五条兼职到企业或离岗创业从事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关于完善本市科研人员双向流动的实施意见》(沪人社专发〔201540号)”和《上海海洋大学专业技术人员参股控股办企业管理暂行规定》(2018年)等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担任学校中层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职务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按规定获得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不得利用职权侵占他人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并按规定进行个人收入和重大事项申报。学校领导参加科技成果转化根据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学校各二级单位及个人,未经批准不得私自转让、转化职务行为所形成的科技成果以及利用或变相利用职务成果入股、创办科技型企业。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不得将职务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和数据占为己有,侵犯学校有关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学校各级管理人员依法依规按照规章制度、内控机制、规范流程开展工作且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视为勤勉尽责。学校各级管理人员在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采取对外投资方式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但仍发生投资亏损,经审计确认后,不纳入学校对外投资保值增值考核范围。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向国外(境外)转化科技成果的,参照本办法一事一议,另行处理。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技术转移中心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参照上级文件执行。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如与上级文件有冲突,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关于成立上海海洋大学技术转移中心的通知》(沪海洋人〔20168号)、《上海海洋大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施办法(暂行)》(沪海洋科〔2017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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