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海洋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陈文敏     索取号:G1050300000-2019-0001     发布时间:2019-08-01     浏览次数:47 


沪海洋设〔2019〕2号

  

关于印发《上海海洋大学

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学院(部)、机关处室、直属部门:

为健全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机制,提高实验室安全管理效率,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公安部《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28号)、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0号)、《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意见》(教技函〔2019〕3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我校相关规定,制定《上海海洋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海洋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上海海洋大学

2019年7月13日

附件

上海海洋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上海海洋大学实验室安全工作机制,提高实验室安全管理效率,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公安部《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28号)、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0号)、《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意见》(教技函〔2019〕3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我校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指学校有关的各级各类教学、实训、科研等实验场所。

第三条 学校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落实实验室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长效机制。

第四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与运行机制,实施实验室安全宣传培训与准入制度,加强实验室危险源管理与安全设施建设,完善实验室安全个人防护与环境保护,组织实验室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制定实验室安全应急预案,开展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妥善处置安全事故,按要求上报实验室安全工作年度报告等。

  

第二章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

第五条 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实验室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实验室工作的校领导是重要领导责任人,协助第一责任人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支持、监督和指导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分管教学、科研、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保卫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保卫处、教务处、科学技术处、研究生院、学生处、后勤管理处等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组员的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职责包括:

(一) 贯彻落实上级部门文件精神,定期召开实验室安全工作会议;

(二) 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组织完善、制定、审核实验室安全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应急预案;

(三) 督促各级责任书签订,落实实验室安全责任制;

(四) 督促二级单位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监督其落实实验室安全隐患整改;

(五) 负责实验室安全事故(事件)调查与处理等。

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第七条 学校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构建校、二级单位、实验室三级(或四级)联动的实验室安全工作责任体系,确定各级各类实验室的安全责任人,签订责任书,责任落实到人,履行实验室安全工作职责。

第八条 学校二级单位党政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与运行机制,组建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并组织实施实验室安全工作年度计划,落实实验室安全工作,保证各实验室安全、高效运行。

第九条 学校二级单位明确各实验室责任人,各实验室责任人是本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导师(实验指导教师)在实验开始前须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是实验项目安全开展的直接责任人在实验室学习、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按工作场所和岗位的规定履行安全职责。

  

第三章实验室安全运行机制

第十条 学校将实验室安全工作经费足额纳入学校年度预算并予以落实,确保实验室安全设施与物资保障。

第十一条 学校二级单位要制定符合本单位学科与专业特点的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与运行机制,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危险源管理制度、安全巡查与整改制度、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实验室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并予以落实,注重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宣传与应急演练保障实验室安全工作经费,须从学院日常运行经费中明确,按照相关要求履行安全工作职责,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 实验室责任人落实学校学院的有关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加强实验室危险源的管理,制定应急处置方法,定期组织实验室安全隐患的自查与整改等。

第十三条 教学实验室落实从事实验教学相关人员的安全培训与准入,使其具备实验过程中发现安全问题并快速、妥善处置的能力。督促实验教学教师将实验安全纳入教学内容,明确实验过程中的安全风险点与相应处置措施。进入实验室进行实验时,指导老师或实验员必须教育提醒学生注意安全,指导、监督学生进行实验规范操作,逐步探索与推进将实验室安全教育纳入基础教育体系。

第十四条 科研实验室要落实参与实验的学生、教师、工作人员和相关来访人员的安全培训与准入要求,使其掌握本实验室涉及的危险源、安全操作规范及突发情况处置方法。落实本实验室相关的安全设施,如警示标识、防护用品、急救设施、安全用品等。

第十五条 学校要将实验室安全工作与实验室的新建、改建、扩建同规划、同设计、同施工、同验收。二级单位新建、改建、扩建、撤销实验室或变更实验室使用性质时,应当把安全风险评估作为建设立项的必要条件,须通过部门党政联席会议,并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实验室的任务与学科专业特点,建立实验室安全的全生命周期管理体系和实验室安全物品的采购、存储、使用、处置等全流程安全监控制度。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实验室安全评估制度科研课题立项前涉及安全风险的实验项目进行安全风险预判工作,明确项目进行中的安全隐患和具体应对措施指导科研实验项目的安全性评估和申报工作,在项目中期检查、结题或验收环节,落实安全考核机制。

第十八条 研究生论文开题前须明确课题所需实验中的安全隐患和应对措施,导师给予审核并教导其安全注意事项。大学生创新实践、实验项目,指导老师须督促学生对所需实验进行安全评估,并教导学生分析各环节风险性以及须采取的应对措施,落实所设实验安全风险防范工作。

  

第四章实验室安全教育与宣传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全覆盖的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将实验室安全教育纳入教职工继续教育内容,不断提升教职工的安全保护和应变处置能力。对新进本专科生、研究生、留学生、工作人员等进行通识性和专业性的实验室安全培训。安全性要求较高的学科与专业要开设专门的实验室安全学分课程。充分利用信息技术与现代教学手段进行实验室安全培训。

第二十条 学校不断加强实验室安全的宣传工作,按照“全员、全程、全面”的要求,系统宣传学习与实验室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创新宣传形式,全方位、多空间营造实验室安全文化氛围,增强全校师生员工安全意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全员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凡进入实验室的人员必须进行危险源安全知识、安全技能、操作规范等相关培训,未经相关安全教育并取得合格成绩的人员不得进入实验室。

  

第五章实验室危险源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加强对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生物、辐射、特种设备、风险性仪器设备、水电、消防等重大危险源的规范管理。落实实验室危险源的防火、防盗工作;组织开展消防、安防宣传、教育与实践。对重大危险源的采购、运输、存储、使用、转移、处置等环节进行全过程管控,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风险分布档案、使用台账。

第二十三条 学校指导二级单位对存在安全风险的实验室进行分类分级管理,实验室安全风险在显著位置告知,对危险源类别、防护措施、应急预案、安全责任人和有效的应急联系电话等,在实验室的相关部位应有安全警示与安全标识。

第二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主要包括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学校二级单位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相关规定,加强所有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教学、实验、科研和生产场所及其活动环节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包括购买、运输、存贮、使用、生产、销毁等过程。特别要加强气体钢瓶、剧毒品、易燃易爆、易制毒品、易制爆品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生物安全主要包括病原微生物安全、实验动物安全、转基因生物安全等。新建、改建、扩建、撤销涉及生物安全的实验室,除了要将实验室安全设施与实验室的建设同规划、同设计、同施工、同验收外,还要根据相关要求进行申报、备案与审批后,才能投入使用。涉及生物安全的细菌、病毒、疫苗等物品要落实专人负责管理,并建立健全审批、购买、领取、储存、发放、使用登记制度。对有人、畜或人畜共患疾病的病原体的实验室废弃物,须经严格消毒、灭菌等无害化处理后,送有资质的专业单位进行销毁处理。动物实验必须在符合规定的实验设施内开展。鼓励二级单位或实验室根据实验室学科与专业性质制定适用本单位或实验室特点的生物安全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辐射安全主要包括放射性同位素安全(密封型放射源和非密封型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安全等。涉及辐射安全的实验场所,要在获取相关部门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后才能开展相关实验工作。涉及辐射的场所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设置安全标识,落实辐射装置和放射源的采购、保管、使用、备案等管理措施。

第二十七条 特种设备主要包括锅炉、压力容器(气体钢瓶)、压力管道等承压类特种设备和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要做好特种设备的全生命周期管理、规范使用,保持设备的完好状态。要及时办理特种设备登记备案,落实操作人员持证上岗与定期检验制度。

第二十八条 学校二级单位须对高速运转设备、高温高压设备、超低温设备、激光设备、产生粉尘等场所,制定严格的安全操作规程,落实防护措施。

第二十九条 学校二级单位应规范实验室用电、用水管理,按要求安装用电、用水设施和设备,定期对实验室的电源、水源等进行检查,排查安全隐患,落实整改措施。

第三十条 学校制定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根据实验室场地功能、用途等不同情况,配备适用足量的消防器材及设备,定期检查与更新,保持良好状态。凡进入实验室工作的人员应了解本实验室内易燃易爆物品的消防知识,掌握本实验室适用的特殊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实验室要保持消防通道的畅通。

第三十一条 以上条款未涵盖的实验室危险源的管理,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与行业规范执行。

  

第六章实验室安全个人防护与环境保护

第三十二条 学校二级单位须加强实验室安全个人防护工作。涉及个人防护的场所,制定严格的操作规程,配备防护用品,落实防护措施。涉危的实验场所配备监控与报警系统。

第三十三条 学校二级单位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在进行实验教学、科学研究的过程中,注意实验方案的无害、减害。减少实验室危废物的排放,保护环境。对处于有害环境中工作的实验室人员发放劳保用品、防护用品,不断提高劳动保护待遇。做好安全设施和用品的维护、保养、检修、更新等工作,不得借用或挪用。

第三十四条 学校建立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储存回收中转站专人管理,并委托有资质的专业单位进行清运处置。二级单位科学、规范地做好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收集与暂存工作,严禁将实验室危险废弃物与生活垃圾混放。

第七章实验室安全检查与整改

第三十五条 学校建立全校性的实验室安全定期检查与安全巡查制度,二级单位也要有相应的制度。对检查中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实验室,应立即停止使用直至消除隐患。

第三十六条 学校成立实验室安全督导小组,建立日常检查机制,实验室安全检查的内容包括体制机制与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情况、安全设施安装与运行情况、危险源分布与管理情况、个人防护与环境保护情况、安全隐患及其整改情况等。

第三十七条 学校二级单位须根据学科与专业特点,配置一定数量的专兼职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行使实验室安全管理职能,督查、配合上级或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实验室安全检查等工作。每月上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当月巡查、整改、事故(事件)情况。

第三十八条 各实验室及被检查单位应积极主动配合学校组织的各级实验室安全检查,切实落实安全隐患整改工作。涉及易产生安全隐患的实验室要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发现实验室存在安全隐患,应及时整改到位。

  

第八章实验室安全应急预案与事故处置

第三十九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应急工作包括应急预案的制定、演练、指挥协调、遇险处理、事故救援等。学校二级单位或实验室定期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学校另行制定《实验室安全应急预案》。

第四十条 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时,按照相关规定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积极有效的应急措施,妥善开展应急处置,防止危害扩大蔓延,并做好事故现场的保护与信息报送。

第四十一条 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后,实验室所在单位应当积极配合,迅速查明事故原因,评估事故损失等,提出整改措施,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及时报送有关部门。

第四十二条 学校建立实验室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肇事者、实验室责任人和学校及相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处罚。制度另定。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 学校二级单位或实验室根据本办法,结合教学、科研和实验室安全工作实际,制定实验室安全工作实施细则和相关制度,并上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上海海洋大学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授权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办法公布之日起施行。

  

  

  

  

  

  

  

  

  

  

  

  

  

  

  

  

  

  

  

  

  

  

  

  

  

  

  

  

  

  

  

  

  

  

  

Copyright©1998-2016 上海海洋大学, All Rights Reserved 上海海洋大学校版权所有
现代信息与教育技术中心提供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