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海洋大学本科生延期毕业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李先仁     索取号:G1050104011-2018-0007     发布时间:2018-08-14     浏览次数:259 

沪海洋教〔201824


关于印发《上海海洋大学本科生延期毕业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学院、各处室、各直属部门:

《上海海洋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条例》(沪海洋教〔201727号)第六条规定:学校本科教学实行学分制,基本学制为四年。学生在校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为六年。在基本学制期满之前修满并取得规定学分,达到本条例规定的毕业条件者,可以提前毕业。在基本学制期内未取得规定学分者予以结业。

为规范做好此项工作,更具体的指导学院做好此项工作,特制定《上海海洋大学本科生延期毕业实施细则》,并拟编入2018版《学生管理服务手册》中,请各学院、相关部门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海洋大学本科生延期毕业实施细则

                       上海海洋大学

                       201889

附件

上海海洋大学本科生延期毕业实施细则

《上海海洋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条例》(沪海洋教〔201727号)第六条规定:学校本科教学实行学分制,基本学制为四年。如果学生不能在基本学制内达到毕业要求,可以申请延期毕业,实施细则如下:

第一条 学生在基本学制(四年)内未达到毕业要求者,可在拟毕业学期(春季)开学第1周内向所在学院递交《上海海洋大学学生延期毕业审批表》。

第二条 学院收到学生申请材料后,审核学生学业情况并于第2周内将审核通过的材料报教务处复审。

第三条 学生延期毕业以一学年为期,期满后仍未达到毕业要求者可根据第一条再次申请延期一学年毕业。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从入学日期起算,含休学和保留学籍时间,应征入伍、符合条件的休学创业者休学时间不计)不得超过6年。

第四条 延期毕业学生跟随下一年级原专业继续就读,按原年级培养方案确定毕业资格,到期时取得所在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学分,符合毕业要求者可获得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条 学生至最长学习年限期满仍未达到毕业要求者,根据其所取得的学分情况,按照《上海海洋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作结业处理。

第六条 未按学校规定办理延期毕业手续者,根据其所取得学分情况,按照《上海海洋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作毕业或结业处理。

第七条 延期毕业学生按修读课程学分缴纳学分费和其他学校规定的费用。

第八条 本细则自201891日起实施,由校长授权教务处、学生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上海海洋大学办公室20188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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