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海洋大学基建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张虹     索取号:G1051202000-2017-0031     发布时间:2017-09-18     浏览次数:211 

上 海 海 洋 大 学 文 件

沪海洋财〔201721

关于印发《上海海洋大学基建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各部门:

现印发《上海海洋大学基建财务管理办法》,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海洋大学基建财务管理办法

                    上海海洋大学

                     2017918

附件

上海海洋大学基建财务管理办法

为了适应新形势下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需要,加强学校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有效使用建设资金,控制建设成本,根据国家财政部、上海市财政局有关基建财务管理规定、沪府办发〔201539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代理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财建〔2016503号《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上海市财政局沪财建〔201651号文件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基建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方针政策;依法、合理使用建设资金;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投资效益。

一、校财务与产管理处是负责基本建设财务的职能部门,对基本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

二、基建处使用的财政性资金,在初步设计和工程概算获得批准后,应及时向校财务与资产管理处提交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和项目概算,并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及时向校财务与资产管理处报送项目年度预算,待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审核确认后,作为安排项目年度预算的依据。建设项目停建、缓建及其他主要变更事项,应当在确立和办理变更手续之日起30日内,向校财务与资产管理处提交有关文件、资料的复印件。

三、财务与资产管理处要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按规定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工作;严格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建设内容,做好账务设置和账务管理,对每个基本建设项目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按照《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代理建设管理办法》的规定,代建单位管理学校基建项目的,由财务与资产管理处负责处理与代建单位账务核算资料交接等财务管理工作。

四、凡使用国家财政投资的建设项目,应当执行财政部有关基本建设资金支付的程序,财政资金按批准的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到位。

实行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基本建设项目,应当根据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支付。

五、必须实行合同管理制度。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以及工程监理等都要依法订立合同。各类合同要有明确的质量要求、付款条件、履约担保责任和违约处罚条款。财务人员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条款付款。各建设工程项目在开工之前,基建部门应向财务与资产管理处提交工程施工合同、投标函书、开工许可证及与支付工程前期费用有关的全部合同,以便作为日后办理各项资金支付的依据。

六、基本建设资金的管理应遵循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必须专户存储,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基本建设项目,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基建支出额度应控制在当年计划投资额度之内,单项基建项目投资总额和开支范围控制在批准的计划总投资范围内。

七、基建项目付款由基建部门填制付款审核表,附上合同和发票等资料,经基建部门、投资监理部门、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审计处各部门经办人和部门领导签字流转后,由分管校领导签字,最后交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办理付款。

八、建设项目在建期间的存款利息收入计入待摊投资,冲减工程成本。

九、建设成本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和其他投资支出。

十、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是指学校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其中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以及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给施工企业的预付备料款和预付工程款。

十一、设备投资支出是指学校按照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各种设备的实际成本,包括需要安装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和为生产准备的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的实际成本。

十二、待摊投资支出是指学校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按照规定应当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建设单位管理费、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土地复垦及补偿费、勘察设计费、研究试验费、可行性研究费、临时设施费、设备检验费、负荷联合试车费、合同公证及工程质量监理费、(贷款)项目评估费、国外借款手续费及承诺费、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查)费、招投标费、经济合同仲裁费、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车船使用税、汇兑损益、报废工程损失、坏帐损失、借款利息、固定资产损失、器材处理亏损、设备盘亏及毁损、调整器材调拨价格折价、企业债券发行费用、航道维护费、航标设施费、航测费、其他待摊投资等。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标准控制待摊投资支出,不得将非法的收费、摊派等计入待摊投资支出。

十三、其他投资支出是指学校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房屋购置和基本畜禽、林木等购置、饲养、培育支出以及取得各种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发生的支出。

十四、建设单位管理费是指建设单位从项目开工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包括:不在原单位发工资的工作人员工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零星购置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印花税、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帖、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性质开支。

十五、建设单位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

建设单位管理费的总额控制数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投资总概算为基数,并按投资总概算的不同规模分档计算。

特殊情况确需超过上述开支标准的,须事前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十六、非经营项目为项目配套的专用设施投资,包括专用道路、专用通讯设施、送变电站、地下管道等,产权归属本单位的,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产权不归属本单位的,作转出投资处理,冲销相应的资金。

十七、基建收入是指在基本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项工程建设副产品变价净收入、负荷试车和试运行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十八、各项索赔、违约金等收入,主要用于弥补工程损失。

十九、基建收入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属非经营性项目基建收入的税后收入,相应转入行政事业单位的其他收入。

二十、基建处是学校基建项目的建设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工程价款结算的制度规定,坚持按照规范的工程价款结算程序支付资金,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确定的工程价款结算方式要符合财政支出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工程建设期间,与施工单位进行工程价款结算,基建处必须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一年后再清算。按照《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代理建设管理办法》的规定,代建单位管理学校基建项目的,由基建处负责与代建单位协调处理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

二十一、基本建设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应当在3个月内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中小型项目不得超过2个月,大型项目不得超过6个月。

二十二、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正确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是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的依据。各编制单位要认真执行有关的财务核算办法,严肃财经纪律,实事求是地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做到编报及时,数字准确,内容完整。

二十三、应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组织领导,组织专门人员,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设计、施工、监理、代建等单位应积极配合项目建设单位做好竣工财务决算工作。在竣工财务决算未经审核前,项目建设单位一般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重大项目的相关工程技术主管人员、概(预)算主管人员一般不得调离。

二十四、在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基建处、财务与资产管理处要认真做好各项清理工作。清理工作主要包括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归集整理,完成账务处理及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

二十五、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依据主要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及概算调整文件;招标文件及招标投标书,施工、代建、勘察设计、监理及设备采购等合同,政府采购审批文件、采购合同;历年下达的项目年度财政资金投资计划、预算;工程结算资料;有关的会计及财务管理资料;其他有关资料。

二十六、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1.项目概况表

2.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

3.资金情况明细表

4.交付使用资产总表

5.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

6.待摊投资明细表

7.待核销基建支出明细表

8.转出投资明细表

(二)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概况

2.会计账务处理、财产物资清理及债权债务的清偿情况

3.项目建设资金计划及到位情况,财政资金支出预算、投资计划及到位情况

4.项目建设资金使用、项目结余资金分配情况

5.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及分析,竣工实际完成投资与概算差异及原因分析

6.尾工工程情况

7、历次审计、检查、审核、稽察意见及整改落实情况

8.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分析、计算情况

9.项目管理经验、主要问题和建议

10.预备费动用情况

11、项目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政府采购情况、合同履行情况

12.征地拆迁补偿情况、移民安置情况

13.需说明的其他事项

(三)竣工财务决(结)算审核情况及相关资料

二十七、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按主管部门相关规定要求报批。

二十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校财务与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同时废止沪海洋财〔201030号文。


上海海洋大学办公室20179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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