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海 海 洋 大 学 文 件
沪海洋〔2017〕2号
关于印发《上海海洋大学科技成果奖励办法》等科技成果
奖励条例的通知
各学院、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了做好我校科技成果奖励工作,推动科技成果的不断涌现,经学校第[2016]22次校长办公会和第[2017]01次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拟发布如下三个文件:
1. 上海海洋大学科技成果奖励办法
2. 上海海洋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奖规定
3. 上海海洋大学科学技术奖励规定(2017年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海洋大学
2017年1月6日
附件1
(2016年11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发展我校的科研工作,充分调动全校教师和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学校科技创新和社会服务,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根据本办法所核算的所有奖金均作为绩效划拨入被奖励人取得成果时所在学院(部门),各学院(部门)根据各自单位的二级分配原则发放到个人。
第二章奖励对象和范围
第三条奖励对象
为我校全职在岗人员(含返聘人员)所获得的科研奖励。
第四条奖励范围
1.在学校立项、项目经费进校财务处的各类科技项目取得的科技成果;
2.获部(委)、省(市)及以上科技成果;
3.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的论文或由正规出版社正式出
版的专著、编著等;
4.授权发明专利、国外专利;
5.科技成果转化;
6.其他;
第三章成果奖和承担国家基金奖励
第五条提交材料的说明。含有奖项全称、获奖人员、单位信息和奖励等级的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提交材料要求信息明确,否则不予奖励。
第六条科技成果奖奖励标准
1.凡以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的奖励,具体奖励数额如下:
同一成果获得多渠道同级别奖励者,只按获得奖项最高奖励额奖励一次。核心内容相同或相似,视为同一成果。
奖种 | 等级 | 学校奖励金额 | ||
国家级 | 自然科学奖 | 一 | 100万元 | |
发明奖 | ||||
科技进步奖 | 二 | 30万元 | ||
最高科技奖 | ||||
上海市级 | 自然科学奖 发明奖 科技进步奖 | 特 | 30万元 | |
一 | 20万元 | |||
二 | 10万元 | |||
三 | 5万元 | |||
省部级 | 科技进步 (创新奖) | 特 | 20万元 | |
一 | 10万元 | |||
二 | 5万元 | |||
三 | 3万元 | |||
学会奖 | 特 | 5万元 | ||
一 | 3万元 | |||
其他 | 1万元 |
学会奖是指根据当年度国家奖励办《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已登记备案的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项。
2.凡以我校为参加单位获得国家级和省市级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奖励的获奖项目(单指获四大奖励者),具体奖励情况见下表。
奖种 | 等级 | 学校奖励金额(元/人) | |
国家级 | 排名第一 | 一等奖 | 10万元 |
排名第二 | 5万元 | ||
排名第三 | 3万元 | ||
排名第四 | 2万元 | ||
排名第五 | 1万元 | ||
排名第一 | 二等奖 | 5万 | |
排名第二 | 3万元 | ||
排名第三 | 2万元 | ||
排名第四 | 1万元 | ||
排名第五 | 0.5万元 | ||
省(市)级 | 排名第一 | 一等奖 | 5万 |
排名第二 | 3万元 | ||
排名第三 | 2万元 | ||
排名第四 | 1万元 | ||
排名第五 | 0.5万元 | ||
排名第一 | 二等奖 | 3万元 | |
排名第二 | 2万元 | ||
排名第三 | 1万元 | ||
排名第四 | 0.5万元 | ||
排名第五 | 0.3万元 |
3.凡以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的人文社科成果奖和完成的决策咨询报告,具体奖励情况见下表。
人文社科成果奖 | 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全国“五个一工程”奖、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 特等奖:30万元 一等奖:20万元 二等奖:10万元 三等奖:5万元 | |
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上海市决策咨询研究优秀成果奖、全国教育科学优秀成果奖及其他省部级政府奖 | 100%配奖 | 基数为项目实得奖金额 | |
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 | 100%配奖 | ||
决策咨询类 | 决策咨询报告被省部级及以上政府部门采纳(需提交正式的采纳证明) | 10万元以下:0.5万元 10-50万元:1万元 50万元以上:2万元 | 基数为项目实到经费 |
市级及以上决策咨询报告(含智库建设)被重要领导人批示(需提交正式的批示文件) | 被中央领导(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委员及以上级别领导)批示,奖励1.0万元;被省部级领导批示(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领导)批示,另奖励0.5万元 | 无立项资助 |
4.凡以我校为第一承担单位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哲社基金立项资助的项目,具体奖励情况见下表。
创新研究群体项目 | 20万元 |
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 | 10万元 |
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 | 5万元 |
重点项目 重大项目 | 3万元 |
国际(地区)合作与交流项目 海外及港澳学者合作研究基金项目 | 2万元 |
年度项目、特别委托项目、后期资助项目、西部项目、中华学术外译项目、面上项目(不含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地区科学基金项目、联合基金项目、数学天元基金、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项目、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项目 | 1万元 |
5.凡以我校为获奖单位获得的个人奖项,参照上述标准进行奖励。
第四章论文奖励
第七条凡以我校(含中心、平台及实验室等)为第一单位署名,在本办法规定的刊物上正式发表的论文,均可获得奖励;并列单位及共同作者以第一署名为准。
第八条奖励对象为论文的通讯作者或第一作者所在学院,每篇论文只奖励一次;如通讯作者与第一作者同时申报,只奖励通讯作者所在学院。
第九条各类期刊不包括专刊、特刊、专辑和增刊;各类论文不包括书评、会议综述和毕业论文。
第十条提交材料说明。包括刊物首页、论文首页,以及证实论文审核信息页面的复印件;提交材料要求信息明确,否则不予奖励。
第十一条自然科学论文奖励标准
1. 对在《NATURE》、《SCIENCE》和《CELL》上发表的论文,奖励
30万元。
2. 其他被SCI收录的论文,按照以下办法奖励:
(1)当年影响因子IF在20以上(含20)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20万元;
(2)当年影响因子IF在15-20(含15)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10万元;
(3)当年影响因子IF在10-15(含10)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5万元;
以上发表论文的共同作者,奖励金按实际排名类除。
(4)当年影响因子IF低于10的论文,按照以下办法奖励:
1)该期刊当年JCR期刊大类分区1区,每篇奖励1万元;
2)该期刊当年JCR期刊大类分区2区、《Aquaculture and Fisheries》论文,每篇奖励0.3万元;
3)该期刊当年JCR期刊大类分区3区和4区,每篇奖励0.1 万元;
4)未能在JCR分区中查到的,每篇奖励0.05万元;
(5)进入当年高热点、高被引1%以内的,每篇另奖励1万元。
3. 被EI Compendex收录的学术论文、《水产学报》论文,每篇奖励0.1万元,EI Page One 和会议EI不在奖励范围。
4. 以上收录除外的自然科学类论文,在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核心库来源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及《上海海洋大学学报》,每篇奖励0.05万元。
备注:影响因子大于10的论文,若是共同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但非第一作者单位而是第2、3作者单位则奖金为1/2、1/3。
第十二条人文社科类论文,按照以下办法奖励:
A类 | 顶级期刊(见附件1) | 3万元 |
B类 | SSCI和A&HCI 、《新华文摘》(4000及以上)、《中国社会科学文摘》(4000及以上)、《人大复印报刊资料》 | 1万元 |
C类 | CSSCI期刊源中的核心库期刊 | 0.5万元 |
D类 | CSCD的C类;非SSCI和A&HCI的国外正式期刊;《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中国教育报》、《解放日报》、《文汇报》等五种报刊; 《上报高校智库专报》《上报中办信息》 | 0.1万元 |
E类 | 北大核心、CSSCI扩展库期刊 | 0.05万元 |
文创及文艺类等其它相关形式的成果,奖励标准参照上表。
第五章专著奖励
第十三条凡以我校(含中心、平台实验室等)为作者单位署名的正式出版著作的主编或参编者,以实际编写字数均可申请相应奖励。
第十四条教材、教辅类、培训类不在本奖励范围之列。
第十五条需提交著作原件并在原著上重点标明作者信息、出版时间和作者撰写字数。提交材料需信息明确,否则不予奖励。
第十六条专著奖励标准
按照实际撰写量予以0.04万元/万字奖励。
语言类专著,按照实际撰写量予以20元/页奖励。
第六章专利奖励
第十七条奖励以我校为第一申请单位的授权外国专利和中国发明专利。
第十八条提交材料的说明。授权国家(或地区)正式的专利证书复印件、国家专利局颁发的专利证书复印件。
第十九条奖励标准。
1.授权的国际专利每项每个国家(或地区)奖励5万元(限3个国家和地区)。
2.授权的国家发明专利奖励0.3万元/项。
第七章服务社会
第二十条专利转化。
具体奖励办法如下:
转化金额 | 奖励金额 |
≤5万元 | 0.3万元 |
5-10万元 | 0.5万元 |
>10万元 | 1万元 |
材料说明:奖励条例第十九条的基础上另需提供专利转化合同和正式
经费入账凭证。
国际展 | 全国展 | |
特等奖、一等奖 | 0.4万元 | 0.3万元 |
二等奖、组织奖、个人奖 | 0.2万元 | 0.15万元 |
三等奖 | 0.1万元 | 0.08万元 |
第二十一条对参加国内外展览会获得奖励,给予申报人一次性奖励,奖励办法如下:
第八章审核和发放
第二十二条本奖励每年只核发一次,每年的材料收取截止日为五月最后一周,逾期不再接受增补。六、七月集中审核并公示结果。奖励金于9月拨付相关学院(部门)。
第二十三条奖金由成果第一完成人所在学院负责统一分配,机关直属部门的成
果,符合本奖励办法的按其成果所属学科归于相应学院予以奖励。税
费自理。
第二十四条审核和发放程序
1.各学院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整理材料,汇总后报科技处;
2.科技处对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将奖励名单和奖励额度呈报主管科研的学校领导审批;
3.科技处将审批后的奖励名单公示。如有异议,应在公示之日起七天内向科技处提出,超过上述期限提出的异议不予受理。
第二十五条如发现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弄虚作假者,经核实将撤销其奖励资格,追回发放的奖金,并予全校通报。涉嫌违反《上海海洋大学学术道德行为规范》的,按相关规定另行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奖励办法适用于2016年1月1日以后达到本办法规定的对象。
第二十七条本奖励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八条未列入本奖励的重大科技成果,经校学术委员会讨论,并报校长办公会决定。
第二十九条本奖励办法的解释权属科技处。
附:顶级期刊
序号 | 学科类别 | 期刊名称 |
1 | 法学 | 法学研究 |
2 | 管理学 | 管理科学学报 |
3 | 教育学 | 教育研究 |
4 | 经济学 | 经济研究 |
5 | 考古学 | 考古学报 |
6 | 历史学 | 历史研究 |
7 | 马克思主义 | 马克思主义研究 |
8 | 民族学与文化学 | 民族研究 |
9 | 社会学 | 社会学研究 |
10 | 体育学 | 体育科学 |
11 | 图书馆、情报与文献学 | 中国图书馆学报 |
12 | 外国文学 | 外国文学评论 |
13 | 心理学 | 心理学报 |
14 | 新闻学与传播学 | 新闻与传播研究 |
15 | 艺术学 | 文艺研究 |
16 | 语言学 | 中国语文 |
17 | 哲学 | 哲学研究 |
18 | 政治学 | 政治学研究 |
19 | 中国文学 | 文学评论 |
20 | 宗教学 | 世界宗教研究 |
21 | 统计学 | 统计研究 |
22 | 综合性社科 | 中国社会科学 |
备注:由于各学科具有特殊性,如个别期刊不在此顶级期刊范围,各院单位自行奖励。
附件2
上海海洋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奖规定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奖励在本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中做出贡献的完成人,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进一步提高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质量和创新能力,提升文科学术研究水平,扩大文科的学术影响力,根据《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奖项设立
上海海洋大学设立“上海海洋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奖”(以下简称“校人文科学奖”)。
第三条奖励原则
校人文科学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评奖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行政部门与奖励办公室
上海海洋大学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奖励办公室)设在校科技处,负责对校人文科学奖励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奖励等级
校人文科学奖包含三个类别:
(一)论文类
(二)专著类
(三)决策咨询类
授奖分为三个等级,即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
校人文科学奖每两年评审一次。
第六条评定条件
研究成果必须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社会伦理道德。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推荐为校人文科学奖候选项目:
1、选题意义重要,对学科原有理论或方法有新的补充和发展,提出了新的方法,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学术创新和学术评价,对促进学科发展和本研究领域发展有较大作用的理论性研究成果。
2、针对社会经济发展中的理论问题和现实问题,提出了新的思想、观点和方法,被政府部门采纳或得到应用推广,取得较好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应用性研究成果。
第七条申报要求
(一)我校在职教职工在人文社科领域取得的具有一定学术价值或社会影响的科研成果,包括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正式出版的学术专著或译著以及被政府部门采纳的研究咨询报告等,不包括工具书、教材和编著等。
学术论文、学术专著、译著、决策咨询报告等应提供书评、转载、摘编、引用或采纳应用等客观评价证明。
论文类:
1、主要论文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CSSCI及以上学术刊物发表2-5年之内,权属学校,并附发表当年的收录情况证明;
2、完成人必须是代表性论文的第一署名作者或通讯作者;
3、参评论文不在专刊、特刊、专集和增刊范围之内;
4、其学术观点被国内外同行引用或应用(他引报告、水平评价)。
著作类:
1、自当届评奖前2年内(不含评奖当年)出版,包括专著、译著、公开出版的论文集、译文集、古籍整理、科普读物、音像出版物等;
2、各类论著不包括译文、书评、会议综述、学术综述;
3、参加评著作需提供引用或采纳应用等第三方客观评价证明,及三位同行专家的评价证明。
决策咨询类:
1、未经公开出版或发表,但被各级政府部门(非国外及港澳台)认为有重要价值,并作为决策依据的内部研究报告、调查报告、咨询报告等。
2、必须出具局级以上政府部门(非学会级、协会级)采纳证明。
(二)申报成果的第一完成单位必须为我校;存在知识产权纠纷的科研成果不受理申报。
(三)第一完成人每届限申报两项成果(须不同类别)。
(四)连续两届申报校人文科学奖但未获奖的项目或已获得校级及以上奖励的项目,不得再次申报校人文科学奖。
(五)同一年度同一支撑材料不得重复使用;已作为支撑材料使用过的成果,不得在之后的奖励申报中再次使用。
第八条推荐单位
校人文科学奖候选对象由学院、处、直属部门推荐。
第九条申报程序
推荐单位在推荐校人文科学奖候选对象时,应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推荐上报校奖励办公室。
第十条奖励办公室形式审核
校奖励办公室负责对推荐的校人文科学奖候选对象进行形式审核,对审核结果予以公示。
第十一条校学术委员会评审
校奖励办公室根据形式审核及公示结果,组织校学术委员会成员对候选对象进行评审,形成初评意见。
第十二条专家会评
校奖励办公室根据当年候选项目遴选校内外具有相关学术背景的专家,对初评意见中的优秀项目进行会评,形成评议结果。
第十三条校办公会审定
评审结果上报校长办公会进行最终审定,并对审定结果予以公示。
第十四条异议处理
自公示之日起7日内,受理有关异议事项(实名)。必要时可以采用座谈会、听证会等方式,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
有关异议的处理应当在受理期结束后7日内,将处理结果答复提出异议的个人或者组织。
第十五条颁奖与公布
对获奖的人员由校奖励办公室负责颁发证书,奖励经费纳入学校二级分配绩效中。获奖名单和奖项在校园网上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奖励经费
一等奖1.0万元;
二等奖0.5万元;
三等奖0.2万元。
第十七条申请人非法行为处理
申请人以剽窃、假冒、侵占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校人文科学奖励的,在经校奖励办公室认定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对在校人文科学奖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专家和工作人员,取消其参加评审活动的资格,并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八条生效日期
本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解释权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科技处。
附件3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奖励在本校科学研究中做出贡献的完成人,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本校科学研究事业的发展,根据《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奖项设立
上海海洋大学设立“上海海洋大学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校科学技术奖”)。
第三条奖励原则
校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评奖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行政部门与奖励办公室
上海海洋大学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奖励办公室)设在校科技处,负责对校科学技术奖励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奖励等级
校科学技术奖包含三个类别:
(一)自然科学类
(二)技术发明类
(三)科技进步类
授奖分为三个等级,即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
校科学技术奖每两年评审一次。
第六条评定条件
(一)自然科学类
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完
成人。
(二)技术发明类
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完成人。
(三)科技进步类
授予在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做出突
出贡献,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完成人。
第七条申报要求
(一)自然科学类
(1)主要论文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发表2-5年,权属学校;主体内容在国外完成的,需有对方主要完成单位或完成人的授权书。
(2)主要完成人必须是代表性论文的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3)其科学结论被国内外同行引用或应用(他引报告、水平评价证明)并提供主要论文的检索报告。
(二)技术发明类
(1)需取得相应知识产权证明,包括授权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核心技术必须取得授权发明专利;
(2)技术发明奖项目完成人必须对发明点做出实质性贡献,并且必须附有证明材料(发明专利、论文等);
(3)整体技术应用1年及以上,并需提供应用证明,包括生产证明、使用证明、效益证明、技术转让合同等。
(三)科技进步奖
(1)完成人必须对创新点做出实质性贡献,并且必须附有证明材料(专利、论文、验收报告等);
(2)整体技术应用并验收1年及以上,并需提供应用证明,包括生产证明、使用证明、效益证明、技术转让合同等。
(3)经过科学技术评价或有知识产权证明。科技评价包括鉴定、评审、验收、权威部门检测、行业审批、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标准、高新技术转化认定、技术市场登记、新产品认定等(至少具备其中之一)。
(四)未获奖的项目必须取得新进展、新成果,才能再次申报。
(五)同一完成人不能两次及以上作为项目的第一完成人参加同年度校科学技术奖申报。
(六)已获校级及以上奖励的项目,不得申报校科学技术奖。
(七)同一年度同一支撑材料不得在校科学技术奖申报中重复使用;已作为校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支撑材料使用过的成果(包括论文、专利和报告等),不得在之后的校科学技术奖申报中再次使用。
第八条推荐单位
校科学技术奖候选对象由学院、处、直属部门推荐。
第九条申报程序
推荐单位在推荐校科学技术奖候选对象时,应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推荐上报校奖励办公室。
第十条奖励办公室形式审核
校奖励办公室负责对推荐的校科学技术奖候选对象进行形式审核,对审核结果予以公示。
第十一条校学术委员会评审
校奖励办公室根据形式审核及公示结果,组织校学术委员会成员对候选对象进行评审,形成初评意见。
第十二条专家会评
校奖励办公室根据当年候选项目遴选校内外具有相关学术背景的专家,对初评意见中的优秀项目进行会评,形成评议结果。
第十三条校办公会审定
评议结果上报校长办公会进行最终审定,并对审定结果予以公示。
第十四条异议处理
自公示之日起7日内,受理有关异议事项(实名)。必要时可以采用座谈会、听证会等方式,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
有关异议的处理应当在受理期结束后7日内,将处理结果答复提出异议的个人或者组织。
第十五条颁奖与公布
对获奖的人员由校奖励办公室负责颁发证书,奖励经费纳入学校二级分配绩效中。获奖名单和奖项在校园网上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奖励经费
一等奖3万元;
二等奖1.0万元;
三等奖0.5万元。
第十七条申请人非法行为处理
申请人以剽窃、假冒、侵占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校科学技术奖的,在经校奖励办公室认定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对在校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专家和工作人员,取消其参加评审活动的资格,并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八条生效日期
本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解释权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科技处。
上海海洋大学办公室2017年1月6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