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部)、各处室、各直属部门:
现印发《上海海洋大学高峰高原学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上海海洋大学高峰高原学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海洋大学
2015年10月19日
附件
上海海洋大学高峰高原学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高峰高原学科建设管理,确保学科建设规划任务的顺利实施,完成学科建设任务和目标,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高等学校学科建设发展与优化布局规划”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和管理工作的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海高校高峰高原学科建设计划,是上海市建设与上海地位相匹配的高等学校学科体系的重要专项,也是深化上海教育综合改革、持续推进上海高校学科发展与优化的重要内容。该计划以重点支持一批优势学科率先建成高峰学科、巩固提升一批潜力学科形成高原学科为战略目标。
第三条学校高峰高原学科建设的总体目标是:到2020年将水产学科建设成为综合实力趋近全国第一、世界前列的高峰学科,将海洋科学学科、食品科学与工程学科建设成为国内前列、上海一流的高原学科,并形成多个世界前列的高峰研究方向。
第二章学科建设
第四条 学校高峰高原学科建设遵循“坚持一流标准、对接社会需求、凸显优势特色”的基本原则。借鉴国际一流的评价标准,建设并形成若干活跃在国际学术前沿的学科方向;密切围绕国家、地方发展战略重大需求,开展国家、地方急需的战略性问题和科学技术尖端领域的前瞻性问题的研究;对接《实施方案》、国家级和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平台建设要求和标准,凸显学校海洋、水产、食品三大学科优势特色,重点建设一批高水平有特色的研究基地和平台。
第五条 学校高峰高原学科建设须根据《实施方案》的要求,进一步凝练学科方向,加强科研支撑作用,创新人才引进和管理机制,加强人才创新团队培养,加强学科基地和优质资源建设,加强协同创新,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知识创新和学科建设成效与人才培养的互动,切实落实各项建设任务。
第六条 学校高峰高原学科建设须根据《实施方案》、学校整体实施方案和学科建设计划的建设目标及考核指标内容,狠抓关键指标,以提升解决前沿科学问题与区域发展重大问题能力为重点,认真开展各项建设任务内容的建设,提高学科的核心竞争力与地位,服务上海国际科创中心建设。
第三章学科管理
第七条学校是高峰高原学科建设与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1. 制定学校高峰高原学科建设的整体实施方案及相关建设管理办法,并指导实施。
2. 聘任高峰或高原学科带头人,支持学科带头人工作。
3. 改革创新运行机制体制,构建积极向上的学科建设软、硬环境,鼓励创新学科建设的组织方式,建立并完善任务牵引的人员评聘和流动机制,并依据成效建立相应的薪酬制度和退出机制,以激发纳入学科建设人员的创新活力。
4. 统筹落实高峰高原学科的建设经费安排,在人、财、物等方面保证学科的建设与管理需要。
5. 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做好高峰高原学科的遴选、动态评估与调整、节点检查考核、终期评估验收等工作。
第八条学院是高峰高原学科建设管理和推进的直接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1. 制定本学院高峰高原学科的实施建设计划及目标;发挥学院的协调职能,落实学校关于高峰高原学科建设管理的各项指导性意见和办法。
2. 推荐高峰高原学科带头人,支持学科带头人工作;确定学术带头人,报校科技处备案;支持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遴选学术骨干。
3. 根据高峰高原学科建设需要,提出人员评聘机制、分类评价方式、薪酬制度和退出机制的具体方案,支持学科带头人提出高峰或高原学科建设经费使用和资源配置计划。
4. 推动知识创新和学科建设成效与人才培养的互动,提升人才、学科、科研三位一体的创新能力。
5. 配合学校做好高峰高原学科的遴选、动态评估与调整、节点检查考核、终期评估验收等工作。
第九条高峰或高原学科带头人是所在高峰或高原学科建设与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
1. 提名学科方向带头人即学术带头人,报学院批准;与学术带头人一起,在听取所在学院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学术骨干人选;组织学科建设成员,研讨本学科建设规划任务及其建设目标。
2. 具体组织落实高峰高原学科各项建设任务,具体负责高峰高原学科建设经费的预算及其计划执行。
3. 根据高峰高原学科建设需要,向学校、学院提出高层次创新人才和高水平创新团队集聚的政策支持环境,以及人才引进与培养、科研协同创新、国际合作交流等的创新运行机制体制。
4. 根据高峰高原学科建设需要,向学校、学院提出学科团队组成及其成员培养与引进的具体计划安排,提出国际交流与合作计划、科研工作协同创新计划等的具体实施方案等。
5. 负责做好高峰高原学科建设的年度报告、节点检查考核、终期评估验收等工作。
第十条高峰或高原学科骨干的组成包括全职引进、柔性引进和校内人员。其中校内人员进入学科的遴选另行制定。所有人员实行绩效考核,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 校长办公会定期听取高峰高原学科建设进展汇报,解决高峰高原学科建设过程中碰到的重大问题。校高峰高原学科建设,具体日常工作由校科技处负责。各有关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要定期听取挂靠高峰或高原学科建设进展情况汇报,解决具体问题。学科带头人要向校、院学术委员会报告国内外学科动态、本学科人才培养和研发进展等情况,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
第十二条高峰高原学科建设实行绩效考评,动态跟踪管理。在市教委实行的动态监测评价和节点考核的基础上,学校依据评价指标体系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开展不定期的跟踪管理,进行动态监测与评估,建设进展情况与学院目标责任制考核、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学术骨干的绩效薪酬挂钩。
第十三条高峰高原学科在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学术和技术成果归学校所有,学校应按照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管理;形成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应纳入学校总资产,统一管理,合理使用,认真维护。在与社会其他部门共建研究机构及科研实体、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若涉及学科的知识产权和国有资产问题,须报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核准。
第四章 学科经费执行
第十四条高峰高原学科建设经费为市级财政教育专项经费,根据学科建设实施情况、预算执行情况、绩效评价结果,按照上级部门要求,在建设周期内,编制滚动预算。
第十五条高峰高原学科建设经费,重点用于学科人才队伍建设、科学研究、仪器设备购置、实验室条件改善、图书资料与信息服务等,其中用于人才队伍经费预算不高于学科建设总经费的50%,并符合上级部门预算的相关要求。
第十六条学校严格按照市教委批准的高峰高原学科建设计划,以及批准的预算执行,并专项核算,专款专用,不得随意更改资金使用方向和内容。确因项目建设环境等发生变化,需要调整经费支出的,应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十七条校内人员按照进入高峰高原学科建设,按照“增量任务、增量薪酬”的原则,实行协议工资制度。全职和柔性引进人员的工资根据合同确定。薪酬总额依据当年高峰高原人才队伍建设经费到校情况确定。薪酬激励根据绩效考核情况,坚持两级统筹原则,学校二级拨款,学院统筹分配。
第十八条高峰高原学科须严格按照学科建设的任务安排及年度经费预算安排,有效落实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
第十九条 高峰高原学科建设专项经费不得提取管理费;不得安排机动费、不可预见费;不得用于支付罚款、偿还贷款、支付利息、捐赠赞助、对外投资以及与申报项目无关的支出。不得用于违反财经纪律的支出。
第二十条对于高峰高原学科建设的预研项目、引进人才的科研启动项目,纳入课题制管理,其支出管理参照校科研基金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校审计部门对年度高峰高原学科建设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若发现经费使用不当,将限期改正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二条各有关学院和各建设学科要积极筹措资金,积极承担国家和区域重大研究项目和建设任务,多渠道筹措建设经费。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校级高峰高原学科,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校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