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个人可视其行为和情节,做出相应的处理建议。
(一)处理方式报告:责令向有关个人或单位公开赔礼道歉、补偿损失,暂缓学术晋升,撤销获得的有关奖励或其他资格,警告,记过,降级,撤职,解聘,开除等。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做出,也可以并用。
(二)行政处分决定须由校长办公会通过;处分决定书应送达被举报人。
第二条被举报人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向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提出申诉,申诉期内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三条对恶意诬告者,经校学术道德委员会调查,参照第九条做出相应处理或向有关机构提出处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