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学校的学术交流活动,提高学术水平,使学校学术交流工作纳入学校建设的正常轨道,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术交流包括组织或出席各类学术会议、各类论文学术交流、主办或参加科技讲座和学术团体活动等学术交流活动,由科技处归口管理。
第三条每年由学校拨出学术交流基金,用于学术交流费和学术团体会费(学术交流基金管理办法另订)。
第二章学术会议的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由我校主办或参办的国际学术会议,实际承办部门(学院、部、研究所、研究中心,下同),应提前一年向科技处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并附委办单位的信函),经科技处会同外事办、财务处、设备科、保卫处等有关部门论证后,报主管校长审批,并呈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国际学术会议的外事工作由外事办负责,具体业务(包括征文、联络等,下同)由实际承担部门负责,会务由实际承担部门和科技处商定,会议经费由委办单位和校方商定,原则上以会养会。
第五条由我校主办或参办的全国性学术会议(包括区域性会议),实际承办部门应提前三个月向科技处提交书面申请报告(附经费预算和出处),经科技处会同财务处审核后报主管校长审批。具体业务由实际承办部门负责,会务由实际承办单位与科技处商定,会议经费原则上以会养会。
第六条我校教职工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必需持会议主办单位录用正式通知(或邀请函)到外事办和科技处办理申请(并附经费预算和出处),报主管校长审批。外出手续和会议费用按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我校教职工参加国内召开的国际学术会议或全国性的学术会议,必须持会议单位录用正式通知到科技处登记。经费可从本人承担的课题经费中支出。对出席重要会议经费确有困难的中青年学术骨干及在职博士生,经科技处同意可从学术交流基金中给予一定资助。
第三章学术论文的登记与管理
第八条凡邀请校外专家、学者来校做学术报告,承担部门应事先报科技处备案,经科技处审批后,报告人的酬金可从科技处、承担部门和学术交流基金中通过协商按一定比例支出。
第九条各有关院(部、所)主办的学术讲座每季度登记一次,汇总表于每年度末上报科技处,经科技处审批后,讲座酬金由校学术交流基金中支出。
第十条凡我校教职工在国内外学术刊物、学术会议等场合正式发表的学术论文每年登记一次,汇总表于每年12月开始登记,上报科技处,截止于该学期结束,逾期则列入下年度论文登记。凡已登记的科技论文按《上海海洋大学科技成果奖励办法》给予一次性奖励。没有登记的论文不予奖励。
第十一条 我校教职工在国内外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其版面费可从本人承担的科研项目经费中支出,中青年学术骨干暂无项目经费者,经本人申请,科技处审批,可酌情从学术交流基金中支出。
第四章学术团体的申请与管理
第十二条 与各有关部门的专业、学科相对应的学会、协会、研究会统称为学术团体。
第十三条凡以学校名义参加学术团体,均需填写有关申请表,并签署意见,经科技处报主管校长审批后报出。经上级学术团体批准后的申请表复印件或批件交科技处登记备案。
第十四条 以个人的名义参加的各类学术团体并担任职务的,须向科技处和人事处备案。
第五章对学术的资助
第十五条对费用的资助范围:
(1)我校为团体会员加入的全国性学会二级以上的团体会费由校学术交流基金中支付;
(2)在全国性学会中任常务理事以上职务者,省市级学会中任副理事长以上职位者,45岁以下的中青年教师在全国性学会中任理事以上职务者或省市级学会中任常务理事以上职务者,其个人会费全部由校学术交流基金中支付。
(3)科技人员参加省市级以上学会,其会费可从科研经费中支出。
第十六条对出席学术会议的资助:
(1)在全国性学会中任常务理事以上职务者、省市级学会中任副理事长以上职位者,可由校学术交流基金每年资助一次参加学术团体组织的学术交流或会议的费用,原则上最高资助额度不超过5000元;45岁以下的中青年教师在全国性学会中任理事以上职务者、省市级学会中任常务以上职务者,可由校学术交流基金中每年资助一次参加该学术团体组织的学术交流或会议的费用,原则上最高资助额度不超过3000元;
(2)凡出席全国一级学术会议又无课题经费来源的教师及出席人文、社科类学科的全国性学术会议的中青年骨干教师,经科技处认可,可由校学术交流基金中资助部分往返路程费用(原则上每年限于一次)。
(3)凡参加重要国际学术会议的教师,可通过科技处申请曹光彪基金,资助金额为欧美国家1万元,亚洲国家5000元。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 本条例解释权属科技处。
第十八条本条例属沿用文件,原文名:上海水产大学学术交流工作管理条例;条例已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