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洋大学银行结算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结算行为,提高工作效率,根据有关制度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银行结算基本要求
1.各部门和个人在办理银行结算业务中应严格遵守结算纪律。按照人民银行的结算办法进行办理;
2.任何单位(部门)应严守结算条件,不准出租、出借本校帐户,严禁利用帐户进行非法活动,不得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得套用银行信用;
3.各部门前来财务处办理银行结算,必须有足额项目资金可供支付。
二、银行结算规定:
凡除现金支付范围以外的购买材料及设备等经济活动,均要通过银行结算的方式进行收付。目前,主要的结算方式有:支票、转账、信汇、汇票等。
1.支票
(1)支票结算起点为100元;
(2)支票不能折叠,收回期限10天,密码、日期、金额、收款单位等不能涂改;
(3)签发支票时,原则上须提供收款单位的名称和经财务审核后的有效凭证;
(4)严禁签发空白支票;
(5)收到支票时,各部门的有关人员应先对收到的支票进行核查;日期是否要过期、印章、数字是否清晰正确。并及时交财务处,待财务处委托银行进行收款确认后,方属收妥。
(6)签发支票时收款名称必须与提供的有效凭证上的单位相一致,不得签发不一致的支票;
(7)签发后的支票,是一项重要的结算工具,持票人应妥善保管,如发生遗失时,应及时通知财务处,如造成损失的应由持票人承担损失;
(8)支票签发对象必须是与本单位有业务往来的单位,不得签发个人的姓名。
(9)签发支票只能由教职工领取,严禁学生独自领取支票。
2.转账支付
各部门需办理转账支付的,须提供清晰准确的收款单位名称、收款单位所属的省、市、县、帐户及开户行详细名称、金额、用途等有效凭证。汇入其他部门或延误汇款时间的,造成损失的,由用款部门负责。
3.汇票支付
各部门需办理汇票支付的,需在工作日前两天提出申请,并提供清晰准确的收款单位名称、金额、帐号、开户银行详细名称等。持票人收到票据后,应进一步核查汇票上的有关内容。持票人应妥善保管好票据,如遗失等失误造成后果的,责任自负。
4.其他结算
通过其他方式转付本单位的结算。如异地、本地托收承付的信用证等,财务处将第一时间通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收到财务处的通知,应及时予以确认,是否予以支付。如未在第一时间内确认的,造成延误入帐时间的,将追究有关部门的责任。
三、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文件《银行结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