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洋大学学生惩处条例汇总

作者:刘智斌     索取号:G1051005000-2016-0008     发布时间:2015-09-01     浏览次数:254 

上海海洋大学学生违反校纪校规处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管理,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教育广大学生严格要求自己、遵纪守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以下五种:

(1) 警告;(2) 严重警告;(3) 记过;(4) 留校察看;(5) 开除学籍。

第三条  留校察看期一般为一年,已列入当年毕业计划的学生,察看期视具体情况而定。察看期内表现特别优秀者,可缩减察看期限,留校察看期满,解除留校察看期;察看期内再有违纪行为且达到纪律处分者,直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  违反法律法规进行宗教活动、封建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或参与邪教等非法组织者,策划、组织、煽动、参与闹事、扰乱教学秩序和社会治安、破坏安定团结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五条  凡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公安机关处罚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六条  对故意损坏公共财物、他人财物或有其他破坏活动者,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对在建筑物、公共设施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乱张贴者,责令恢复原状,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对故意损坏公物或他人财物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七条  违反国家关于电讯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或学校有关计算机网络管理规定者,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八条  对复制、传播、贩卖、组织收看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九条  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对调戏、骚扰、猥亵他人等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条  对吸毒、贩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对打架斗殴、偷窃、赌博等,按照《关于学生打架、偷窃等行为处分的实施细则》处理。

第十二条  对酗酒者,轻则批评教育;酒后肇事,影响正常教学、生活秩序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酒后打人,按第十一条规定从重处分。

第十三条  对违反《上海海洋大学社区管理实施细则》或违反大学生生活区集体宿舍管理规定者,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章使用各种电器、私拉电线、擅动水电设施,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对在宿舍区乱扔玻璃制品、燃烧物等物品以及宿舍区域空中抛物,扰乱学校正常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对擅自在学生宿舍留宿他人者、不按照作息制度影响他人休息,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对因吸烟、使用明火、违章用电等引起火灾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五)对不服从学校宿舍安排者(含宿舍调整),经教育无效,并造成恶劣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对违反《上海海洋大学社区管理实施细则》其它条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以上社区违纪行为,由宿舍管理人员认定,并记录具体情况,整理相关材料署名后报社区管理部门,由社区管理部门对违纪行为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  对在参加勤工助学、社会实践或其它校内外活动中,因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严重损害学校名誉,给学校或其它公、私财产造成严重损失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在考试、考查中发生的以下任一行为,均属违反考场纪律行为。

(一)考前不服从监考人员指定位置入座,且不听劝告;

(二)违反《上海海洋大学学生考场规则》规定将书包、书籍、笔记本或自带草稿纸、通讯设备(如手机等)、有存储、录音或记忆功能的物品等带入考场且不听劝告;

(三)交卷后在考场附近大声喧哗、交谈,且不听劝告;

(四)不在规定时间内交卷,故意拖延时间;

(五)擅自将考卷带出考场、拒交考卷、撕毁考卷及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在考试、考查中发生的以下任一行为,均属作弊行为。

(一)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物品;

(二)预置、预留与考试课程相关内容;

(三)交谈、窥视,抄袭答题纸、书本、笔记、纸条及他人试卷;

(四)试卷及涉及与考试内容相关的物品被他人取走未向监考老师报告或接受、传递试卷;

(五)传递或接受纸条等带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信息;

(六)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但不涉及考试内容;

(七)协同使用通讯设备作弊;

(八)协同交换试卷或答题纸;

(九)替他人参加考试;

(十)偷窃试卷或为偷窃试卷提供方便;

(十一)主谋并实施互换试卷或答题纸;

(十二)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

(十三)由他人代替考试、组织作弊、单个人使用通讯设备作弊、主谋并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严重作弊行为。

第十八条  在考试、考查中有以上违反考场纪律行为或作弊行为之一者,该门课程成绩按零分记载,不得参加正常的补考,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教育或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其中:

违反第十六条(一)~(五)行为之一者,给予通报批评教育直至记过处分;

违反第十七条(一)~(六)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违反第十七条(七)~(九)行为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违反第十七条(十)~(十三)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其他违反考场纪律及作弊者,参照以上条款执行。

第二十条  以上作弊行为,由监考人员认定,并记录具体情况,整理相关材料署名后报教务处。由教务处对作弊行为进行审核。

第二十一条  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作如下处理:

(一)可以减轻一级处分的:

1.有自首情节者;

2.在调查取证期间,能如实陈述学校尚未掌握的本规定范围之内的违纪行为,积极防止不良后果发生者;

(二)应当加重一级处分的:

1.编造、掩盖、隐瞒违反校纪校规事实者;

2.用各种方式干扰学校调查核实工作者;

3.对有关人员威胁、恫吓、打击报复者;

4.已受过校纪处分,再次违反校纪校规者;

5.故意为他人作伪证,阻碍调查者。

第二十三条  处分权限

(一)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学院提出处理意见,由学生处或研究生院审核,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开除学籍处分,由学院提出处理意见,由学生处或研究生院审核,经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二)涉及治安案件的,由保卫部门牵头,学院配合开展调查,保卫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处或研究生院负责审核。

(三)涉及社区违纪的,由社区管理部门审核违纪行为,由学院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处或研究生院负责审核。

(四)涉及考试作弊的,分别由本科生、研究生、高职生的校级教学管理部门审核作弊行为,学院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处或研究生院负责审核。

(五)违纪学生涉及到其他部门,其处分由相关部门会同学院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处或研究生院负责审核。

第二十四条  因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在学校未做出处理决定之前,其退学申请不予受理,相关部门和学院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取证,5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特殊情况可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决定可适当延长调查取证和提出处理意见时限。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的处理,学院或其他负责提出处理意见的部门应当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收集和提供能反映事实真实状况的证据和材料。对违纪违规的学生所作的处理,由学校出具书面处理决定,并由学院送达本人一份。无法送达的,学校以特快专递或其他快递形式将书面处理决定邮寄至其预留的户籍所在地家庭住址,自邮寄之日起15日视为送达。

第二十五条  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学校应真实完整地归入档案。

第二十六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如对学校的处理有异议,在接到处理决定或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受理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并告知申诉人。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上海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七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按学校规定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八条  对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认真悔改、有突出表现和显著进步的学生,可以在最后一学年第二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由本人提出解除处分的书面申请,所在学院提交该生受处分后的在校表现情况报告和是否同意解除处分的意见报学生处或研究生院审核,经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本条不适用于最后一学期内受处分的学生。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适用于上海海洋大学全日制在籍学生。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15级起实施。凡学校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未尽事宜,均按照国家教育部有关规定和精神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校长授权学生处负责解释。

附件:《关于学生打架、偷窃等行为处分的实施细则》


关于学生打架、偷窃等行为处分的实施细则

 

对学生打架、偷窃等尚不够刑事处分和治安处罚的违纪违规行为,依照本细则处理。

第一条  对打架斗殴事件的肇事、策划、参与、伪证、提供器具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肇事者

1.未动手但导致打架事件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4.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5.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持械者,视后果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7.曾因打架被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8.冲突平息后,当事一方找另一方理论而引起事端者,按寻衅滋事论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导致打架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9.纠集他人或策划他人打架,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参与者

1.参与打架事件者均参照肇事者处分条款处理;

2.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殴打事态发展,造成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伪证者

作伪证造成调查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提供器械者

1.提供器械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造成他人受伤,视伤势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五)一人犯有上述两项行为者、报复打人或结伙斗殴为首者,从重处分。

(六)校外人员参与打架者,加重一级处分;对到校外打架、斗殴者,从重处分。

(七)打人致伤者,除按上述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外,均需赔偿受害人的医药费、营养费、误工费和其它损失,如不按期缴纳赔偿费,从重处分。

第二条  非法侵占国家、集体或个人财物者,除退还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按以下条款处理:

(一)非法占有他人物品,拒不归还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对作案价值500元以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对作案价值500元及以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多次作案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偷窃公章、机密文件、档案、私人证件及重要票据等物品,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偷窃行为轻微,但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条  赌博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四条  伪造、涂改、冒领、盗用各种证件、证明或私拆、毁弃他人邮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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