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学习权利,规范学籍管理行为,实现人才培养目标,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年9月1日颁布),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本科生
第七章重选专业、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九条为给学生以更大的学习自主权和选择权,准许本科学生在第一、二学年申请重新选择专业。
第三十条重选专业接收名额一般不低于本专业同年级原招生数的10%。
第三十一条具体操作见《上海海洋大学本科生重选专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按类别招生的学生,将在规定学期后再行确定专业。具体见《上海海洋大学按类别招生学生确定专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允许转专业:
(一)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由校门诊部签署意见,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二)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上述两类学生转专业,由学生本人申请,经相关学院同意,教务处审核,报分管校长批准。
第三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受理转专业申请: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超过三学年及以上者;
(二)已转过专业(含重选专业)者;
(三)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三十五条学生转专业后,原已获得的学分符合转入专业培养计划规定要求的,经转入学院和教务处确认后予以承认,不符合要求的,作为专业相关选修课成绩记载。
第三十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七条学生转学(转到校外)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二)凡因转学需要延长修读年限者,所需费用由本人承担。
(三)学生转学须具备以下证明材料:
(1)转学申请、成绩单、“高等学校招生新生录取名册”(加盖学校公章的复印件);
(2)以健康原因申请转学的,须出具医院病情证明书;
(3)凡确有专长申请转学的,须出具有关的作品、获奖证书及有关专家的意见;
(4)其他特殊原因转学的,须出具相应的证明。
未获准转专业(或转学)的学生,应继续参加原学院、原专业的教育教学活动。
(四)上述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申请,经相关部门和学院提出意见,学生处负责审核,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五十四条国际合作办学学院、成人教育学院参照本条例实施。
第五十五条本条例由校长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凡与本条例相抵触之条文均以本条例为准;凡本条例未尽事宜,均按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高职学生
第三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允许转专业:
(一)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由校门诊部签署意见,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二)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上述两类学生转专业,由学生本人申请,经相关学院同意,教务处审核,报分管校长批准。
第十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受理转专业申请: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已转过专业者;
(三)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条学生转学(转到校外)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二)凡因转学需要延长修读年限者,所需费用由本人承担。
(三)学生转学须具备以下证明材料:
(1)转学申请、成绩单、“高等学校招生新生录取名册”(加盖学校公章的复印件);
(2) 以健康原因申请转学的,须出具医院病情证明书;
(3) 凡确有专长申请转学的,须出具有关的作品、获奖证书及有关专家的意见;
(4)其他特殊原因转学的,须出具相应的证明。
未获准转专业(或转学)的学生,应继续参加原学院、原专业的教育教学活动。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由校长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凡与本条例相抵触之条文均以本条例为准;凡本条例未尽事宜,均按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